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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对在职研究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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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军队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仅限军队在职、军校应届生和委任制文职人员。其中,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仅限招收上尉以上军衔的指挥参谋军官。地方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地方往届人员。

军队硕士研究生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献身国防事业。

2、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且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相关要求。

3、报考专业和本科所学专业要相同或相近,不同类别招生对象要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4、军队在职:须填写《军队在职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由所在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逐级上报政治工作部局备案。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仅限招收上尉以上军衔的指挥参谋军官。

5、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能按时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须填写《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经所在院校训练部门审批。

扩展资料:

军队硕士研究生报名程序:

在职报考研究生,须填写《军队在职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由所在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军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准,依托信息,逐级上报政治工作部局备案。报考研究生的现役军人,参加复试时应提交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最近一次体能考核达标证明。

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国防生报考研究生,须填写《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其中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审批,国防生报考由驻校选培办、大单位训练部门审批。

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确认报名信息后,军人考生和国防生须将报考研究生推荐审批表原件寄送我院招生培养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2022年军队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中网-军事科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密云汉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办公厅(章)
2022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根据党、关于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各部门和全国、全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职务等级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职务等级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 5250 县处级正职 1360 1270
国家级副职 4290 县处级副职 1080 1010
省部级正职 3440 乡科级正职 860 820
省部级副职 2720 乡科级副职 720 690
厅局级正职 2130 1990 科员 600
厅局级副职 1700 1590 办事员 510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
1级 6135 6604 7073 7542 8011 8480
2级 5625 6029 6433 6837 7241 7645 8049
3级 5160 5524 5888 6252 6616 6980 7344 7708
4级 4721 5055 5389 5723 6057 6391 6725 7059 7393
5级 4318 4632 4946 5260 5574 5888 6202 6516 6830 7144
6级 3949 4243 4537 4831 5125 5419 5713 6007 6301 6595 6889
7级 3622 3896 4170 4444 4718 4992 5266 5540 5814 6088 6362
8级 3336 3590 3844 4098 4352 4606 4860 5114 5368 5622 5876
9级 3079 3313 3547 3781 4015 4249 4483 4717 4951 5185 5419
10级 2841 3056 3271 3486 3701 3916 4131 4346 4561 4776 4991
11级 2620 2818 3016 3214 3412 3610 3808 4006 4204 4402 4600 4798
12级 2415 2598 2781 2964 3147 3330 3513 3696 3879 4062 4245 4428 4611
13级 2225 2395 2565 2735 2905 3075 3245 3415 3585 3755 3925 4095 4265 4435
14级 2049 2207 2365 2523 2681 2839 2997 3155 3313 3471 3629 3787 3945 4103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
15级 1887 2034 2181 2328 2475 2622 2769 2916 3063 3210 3357 3504 3651 3798
16级 1738 1874 2022 2146 2282 2418 2554 2690 2826 2962 3098 3234 3370 3506
17级 1602 1727 1852 1977 2102 2227 2352 2477 2602 2727 2852 2977 3102
18级 1478 1593 1708 1823 1938 2053 2168 2283 2398 2513 2628 2743 2858
19级 1365 1470 1575 1680 1785 1890 1995 2100 2205 2310 2415 2520
20级 1263 1358 1453 1548 1643 1738 1833 1928 2023 2118 2213
21级 1171 1256 1341 1426 1511 1596 1681 1766 1851 1936
22级 1089 1164 1239 1314 1389 1464 1539 1614 1689
23级 1017 1082 1147 1212 1277 1342 1407 1472
24级 954 1010 1066 1122 1178 1234 1290 1346
25级 899 947 995 1043 1091 1139 1187
26级 851 893 935 977 1019 1061
27级 810 846 882 918 954 990
附表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技术等级/工资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11档 12档 13档 14档 15档 16档 17档 18档 19档
高级技师
1000 1558 1643 1728 1828 1928 2028 2143 2258 2373 2503 2633 2763 2908 3053 3198
技师
720 1317 1387 1457 1527 1611 1695 1779 1878 1977 2076 2190 2304 2418 2548 2678
高级工
585 1128 1185 1242 1299 1367 1435 1503 1582 1661 1740 1832 1924 2022 2121 2226 2344 2462
中级工
475 1011 1057 1103 1149 1206 1263 1320 1388 1456 1524 1603 1682 1761 1852 1943 2046 2149 2252
初级工
385 920 956 992 1028 1074 1120 1166 1223 1280 1337 1404 1471 1538 1617 1696 1775 1866 1957
普通工
0 1280 1312 1344 1380 1416 1462 1508 1565 1622 1690 1758 1838 1918 2022 2100 2202 2304 2406 2508
附表3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
职务等级 减少额度 职务(技术等级) 减少额度
省部级正职 650 高级技师 360
省部级副职 590 技师 310
厅局级正职 530 高级工 280
厅局级副职 480 中级工 240
县处级正职 430 初级工 210
县处级副职 380 普通工 210
乡科级正职 330
乡科级副职 290
科员 250
办事员 220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根据党、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没有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年连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直属事业单位,党、各部门及全国、全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技术岗位 岗位工资 管理岗位 岗位工资 工勤岗位 岗位工资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3810 一级职员岗位 3770 技术工一级 1640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910 二级职员岗位 3140 技术工二级 1430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50 三级职员岗位 2660 技术工三级 1300
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355 四级职员岗位 2200 技术工四级 1200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2060 五级职员岗位 1900 技术工五级 1140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1890 六级职员岗位 1660 普通工 1130
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1760 七级职员岗位 1460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1550 八级职员岗位 1320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1475 九级职员岗位 1220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1390 十级职员岗位 1150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1280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220
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150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薪级 管理/技术 工勤
1 170 150 18 713 568 35 1949 1507 52 3900
2 188 166 19 765 608 36 2048 1576 53 4026
3 209 182 20 817 648 37 2147 1645 54 4152
4 230 200 21 874 693 38 2246 1714 55 4278
5 251 218 22 931 738 39 2345 1783 56 4404
6 275 236 23 993 788 40 2452 1855 57 4530
7 299 254 24 1061 838 41 2559 58 4656
8 327 275 25 1129 894 42 2676 59 4782
9 355 296 26 1202 950 43 2793 60 4938
10 387 320 27 1275 1006 44 2910 61 5094
11 419 344 28 1354 1066 45 3027 62 5250
12 456 371 29 1433 1126 46 3144 63 5406
13 493 398 30 1512 1186 47 3270 64 5562
14 535 428 31 1597 1246 48 3396 65 5795
15 577 458 32 1682 1310 49 3522
16 619 493 33 1767 1374 50 3648
17 666 528 34 1858 1438 51 3774
附表4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专业技术等级 减少额度 管理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工人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一级 655 一级 650 技术工一级 360
二级 555 二级 590 技术工二级 310
三级 515 三级 530 技术工三级 280
四级 485 四级 480 技术工四级 240
五级 450 五级 430 技术工五级 210
六级 415 六级 380 普通工 210
七级 390 七级 330
八级 340 八级 290
九级 325 九级 250
十级 300 十级 220
十一级 275
十二级 250
十三级 220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根据党、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22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2022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各部门和全国、全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82海王子82
在职研含金量是相对于全日制研究生来说的,今年参加在职研报名的考生正赶上国家改革在职研考试准则,因为坚持同样的培养标准,全究生考试吸引200多万的考生报名,在职研未来的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的含金量肯定是增大了。
在职研还有一个形式为同等学力申硕,同等学力申硕属于院校针对职场中对提升自己的这部分职场人专门设置的专业选择,培养的标准同样坚持与全日制研究生的标准一样,唯一的不同是入学考试不用考,免试入学,但是自己的专业课研修完成以后具备申硕资格要参加统一考试。具备国家认定的标准以后,在职人员拿到的硕士学位证书和全日制研究生一模一样,同样受法律保护。可以去关注山东在职研校友会微信,了解更多关于在职研的国家政策和动态,应该对你有帮助!
布鲁凡迪克思琪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体制
一是对有关食品安全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照本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门,按照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检查,应当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检查频次。在履行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loveless0122

没有统一标准,有些地方可以。

对于研究生学历毕业认定中级职称来说是根据当地的人力资源部进行的考核,不同的地区则所规定的要求是不同的。一般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他问题

申报晋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水平能力测试由市职改办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凡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有法律、法令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参加推荐评审。

评审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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