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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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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超man
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保持精神上的和实质上的。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精神上,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保持的姿态,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自由地客观地收集审计的证据,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谨慎地合理地对审计证据进行评价,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屈从于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所谓实质上的,是指审计人员具有的身份,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经济联系和有损于的其他联系,如直系亲属。目前在国际审计准则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审计准则中,均将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的第二章专门说明审计的问题,规定最高国家审计组织要有职能上和组织上的,最高审计组织成员和官员的,以及最高审计组织财政上的。
实质衡量标准判断实质上的,就是看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是否是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我们不妨从审计实施流程出发,针对各个环节的特点,提出与具体环节相适应的实质衡量标准。

(1)审计准备阶段标准。
审计准备阶段包括以下工作:
①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③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④确定重要;
⑤分析审计风险;
⑥编制审计计划。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审计,关键要看当局是否对其加以干扰和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当局是否随意削减、限制和修改约定书载明的内容;审计过程中如需要事先计划好的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

(2)审计实施阶段标准。
审计实施阶段包括符合测试和实质测试两部分,此阶段的衡量,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 审计人员是否能够直接、自由地接触被审单位所有的帐簿、记录、职员以及其他涉及被审单位活动、职责和财产状况的信息来源;

②在审计过程中是否能得到相应人员的积极协调与配合;
③是否因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而放弃或限制对某些应检查的活动,记录和人员的检查;

④当局是否指定应检查的活动和限制提供审计证据的范围。
(3)审计终结阶段标准。
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实施阶段结束以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整理归档的全过程。此阶段的评价工作应包括:

①审计人员是否实事求是的对审计过程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不管报告对当事人是利还是弊;

②在审计报告中阐明事实,表达意与事实建议时,是否使用含意清晰、不致引起误解的措辞;

③审计人员是否以在其他非正式报告中已包括为由而在正式审计报告中不予反映;

④被审计单位是否能否决审汁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对有关事实或问题所作的判断。

形式衡量标准在现实当中,影响形式的因素有很多,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在实施审计过程当中是否满足形式上的,本文将尝试地设置以下六类标准对其加以衡量。

(1)业务关系标准。
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前后是否与客户单位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在实施审计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业务关系上尽管已不存在,但我们仍然应该对其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此外,如果在实务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即脱离原会计师事务所而到客户单位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其在该项审计业务中没有保持。很显然,当审计业务正在开展的时候,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招聘谈判也同时在进行,此时,审计受到干扰是很自然的事情,至少我们认为在形式上是不的。

(2)财务利益标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受资或投资关系,或者存在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我们应该关注其审计。破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投资者,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者,则注册会计师的将受到损害。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如或有收费,即审计收费根据被审的特定结果来确定,如按资产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审计费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与审计结果相关,会影响其出具审计报告时的客观、公正,从而有损其审计,

(3)潜在诉讼标准。
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案时,事务所和客户保持客观的能力就存在问题。发生的诉讼形成会计事务所与破审计单位之间的对立,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例如:如果当局指控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审计有缺陷,那么该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中就被认为不;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因欺诈财务报告或其他欺诈行为而指控当局,那么也会因此而丧失;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公司或当局同时被第三者起诉,如证券集体诉讼案,这类诉讼本身不会影响,然而,审计诉讼一旦发生,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很有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利益集团,进而影响其等。

(4)亲属关系标准。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披审计单位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其审计。当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或虽不在被审计单位工作但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时,则认为可能会影响其执业的。若注册会计师的亲属担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务或者参与了被审会计报表的主要生成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受到了损害。

(5)非审计服务重要标准。
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单位提供的非审汁服务的重要来判断其审计。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被审计单位和决策职能的工作,那就很有可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会有偏见,其审计受到损害。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单位提供簿记服务,或担任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等职务,则可认定受到了损害。
张壮壮zy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①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两部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法》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个条文,即第 21条和第42条。第21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项目的财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第3款规定:“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责任的总括规定。该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第21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具体法定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具体有:19 年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2022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

  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责任的质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确。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②中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先后经历了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原则等阶段。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专业、技术很强的职业活动,如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没有专业知识的外部第三方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存在过错,无异于要求第三方再执行一次审计,这一要求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核心仍然是对过错的认定,它与过错责任差异在于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约束的途径
  
  规范审计收费行为的关键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约束。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涉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的问题,既要从立法角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要从司法角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要完善审计准则的制定,要增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使法律责任约束的威慑力真正具有执行的基础。而为了防止“严刑峻法”可能导致的行业萎缩效应,应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渠道。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界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开始为公众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创造条件,并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③。但是,在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政策法规的支持。

  首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范围的确定。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未对“第三方”的范围作出界定,也未区分欺诈与过失,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与虚假审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向注册会计师提出索赔的请求。尽管从法规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非常重,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机构对证券诉讼一直都持消极态度,并对投资者向注册会计师提起的索赔诉讼制造了很多的诉讼程序上的障碍,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实际面临的诉讼威胁很小。

  其次,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人数总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④。最高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人数众多,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不可能起诉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完成、对权利人进行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有学者提出,创造条件,引入集团诉讼形式,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不断完善审计准则体系

  在审计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往往是极富争议且难以认定的问题。一般来讲,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注意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或执业规则是“公认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完善与否也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善的审计准则,既可以通过直接的对审计过程产生影响,提高审计的质量;又可以通过间接的对事后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谨慎程度。

  另外,完善的审计准则也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由于处理审计诉讼时一般采取过错推定以及举证倒置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完善的审计准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诉讼提出有力的抗辩,只有完善的审计准则才能起到合理抗辩的作用,才能使注册会计师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法官所确认的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他们会通过判决来主动地推动审计准则的演进。因此,审计职业团体应该积极的完善审计准则,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要求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以有限责任形式从业。他们往往以 30 万元为限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审计业务。这显然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表现,使得法律责任约束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必须提高有证券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以确保其有经济实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的改进方法有两种:第一,提高设立有限责任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标准,特别是具有资格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以注册资本形式,保证可抵押资产在事务所总资产中的比重,提高事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第二,创造适当的条件,积极推行事务所的合伙制改革。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合伙人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动机,会更加勤勉的从事审计活动。因此,合伙制是一种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四)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机制

  对资本市场投资者来说,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审计服务具有了提供保险服务的功能,一旦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遭受投资损失,投资者就有机会从注册会计师处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由于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应负有的注意义务与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注册会计师对自身无过错或无过失的证明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的阻扰,有时候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承担预期外的风险赔偿责任。如何分散转移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普遍的责任保险却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⑤,如果没有责任保险,事务所可能因为畏惧法律赔偿风险而拒绝为高风险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或退出高风险审计领域,由此遭受损失的将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从长远来看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将为此受损。但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例低于 30%。例如在北京的 236 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 70 家左右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还不足 30%⑥。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推广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可靠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重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是否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重越好呢?当然不是。因为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服务量的减少,以及社会成本的提高。而的历史经验则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提供了实践证据。

  司法界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一个目的在于,发挥法律责任的约束功能,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注意程度,减少虚假信息的出现。厄尔马斯规则认为,审计报告主要是为其客户的利益而准备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只是偶尔、附带地受益。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越来越依赖会计信息,到了六七十年代,没有人再坚持注册会计师只对其客户负责,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股东、债权人、机构、潜在投资者和广大公众承担责任,而且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也认可了这一责任。

  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二个目的在于,实现有效的风险损失分担,因为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提高收费等方式向社会分摊责任成本。支持厄尔马斯规则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将注册会计师曝露在对公众的不确定责任中,会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2022年证券法》、《2022年证券交易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后,当时注册会计师职业界领袖George OMay就曾提出抗辩:“我不能相信这项法律是公正的,或者长期有效。它精心设计了一个证券购买者从其他非交易关系人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偿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也许只是因为在他决定购买股票时,存在着一些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文件或根本没有看过的报表,且报表中恰巧存在错漏。而我们对此将承担的损失赔偿则是无法估计的。”但是在2022年的腊斯克·伐科特斯诉莱维因(Rush Factors Ins Levin)案中,法官对厄尔马斯规则及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倾向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无辜的信赖方被迫承担起证明会计师渎职的沉重的举证责任?他们可以把责任保险的成本转移给客户,由其客户最终将成本转移给全体公众消费者。最后,运用可预见规则难道不能提高会计界的谨慎和技术水平吗?”

  在这种商业环境背景和思维模式下,基于上述目的扩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意见很快就得到很多人士的支持。但是,注册会计师第三方责任范围扩张后,却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第一,大量出现的审计诉讼案件和不断攀升的审计索赔数额,并没有能够减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虚假或有错误的财务信息依然在资本市场泛滥,审计失败时常发生。第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来应对诉讼危机,而是采取消极的防御策略,以减少甚至撤出高风险服务领域、大幅提高审计收费来应对审计诉讼。第三,在保险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费越来越高,在甚至一度出现了“保险危机”⑦,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竟然无法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购买到责任保险。据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8显示,“六大”以外的会计事务所面临的索赔额在 1987 年到 1991 年间增长了2/3,责任保险费自 1985 年到 1991 年增长了300%,而且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也大幅提高了,1985 年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4.2万美元,而 1991 年的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24 万美元,几乎是 1985 年的六倍。在如此沉重的保费负担下,有 40%的事务所被迫选择在不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执业。第四,在损失赔偿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滥诉的局面,里向注册会计师索赔的案件堆积如山,许多法官终日忙碌也无法应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严重影响了的工作效率。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自20世纪2022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在2022年代,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出现了态度的转变,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范围呈收缩的势态。也说明只有适当的法律责任约束才能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用,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轻的法律责任或过重的法律责任都是不恰当的。
小白胖了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载体,具有法定证明力。 注册会计师要想验证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只有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对被审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审计报告的三个作用 1.鉴证作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时候,既不代表国家,也不代表企业,他是一个中间人,以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对被审计单位做出评价。他应该严格按照职业规则对被审单位进行审核和检查。 2.保护作用: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有很多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但又不能保证对方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那么可以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通过发表审计意见的方式,告诉他们这个报表的可信度。所以审计报告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证明作用:所谓证明,主要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规则进行审计,如果存在问题,必须通过审计意见报告揭示出来,并向社会各界展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程序和方法,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履行职责的情况,明确企业与注册会计师双方的责任。

樱子2200

在了解虚假陈述基本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向康美药业索赔的相关信息如下:

①管辖: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对象主要是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即康美药业、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据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22年5月9日被立案调查)等,虚假陈述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康美药业或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同时对两者提起诉讼,具体而言:

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揭阳市下辖的普宁市,因此,对康美药业单独提起诉讼的管辖是广州市中级人民。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对其单独提起诉讼的管辖亦为广州市中级人民。

3)在同时起诉两者时,由上市公司即康美药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管辖,即广州市中级人民。

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在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依投资人的申请或在征得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追加康美药业为共同被告,并将案件移送康美药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投资人不同意追加的,仍可依职权追加康美药业为共同被告,但不得移送案件(即使不得移送案件,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管辖仍是广州市中级人民)。

综上,由于本案中康美药业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管辖均为广州市中级人民,因此无论以谁为被告,本案的管辖均为广州市中级人民。

②起诉前提:根据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因购买康美药业股份遭受的损失都能提起索赔,就本案而言,结合康美药业股票的实际交易情况,只有在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28日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人才能提起索赔。

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需准备的起诉材料:

1)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尚未作出)。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实际上须等到对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明康美药业客观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证据,同时行政处罚作出之日也是法定的虚假陈述诉讼期间起算点。

2)投资人身份证明。就自然人而言,主要指身份证;就法人而言,依法人质不同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3)投资人交易凭证等证明损失的材料。主要指股票交易交割单,一般通过交易软件交易股票时都会有相应的交割单,投资者可自行打印。投资者买卖康美药业股票的交割单是证明自己所遭受损失的重要证据,同时也能证明投资者买卖康美药业股票的时间。

boboyoung1983
摘要 假定被审计单位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1)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刚上任、不了解以前年度情况为由,拒绝签署年度已审财务报表,并拒绝提供层声明书。原法定代表人以不再继续履行职责为由,也拒绝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和提供层声明书。 (2)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的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甲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披露该事项。 (3)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不能持续经营,但公司报表仍然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 (4)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400万元,但应收账款项目无法进行函证,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5)公司在当年9月购入一台设备,当月投入使用,但公司当年没有对该设备提取折旧。该设备原始价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22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6)存货计价方法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变更是合法和合理的。 (7)公司持有大量股票作为交易金融资产,但自1月起,股市大幅度下跌,注册会计师预计,因股市下跌导致大约200万元的损失。 (8)在某诉讼案中,公司被起诉侵权,原告要求赔偿75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胜负仍难以预料。诉讼案和可能的影响均已列示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假定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水平为50万元。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10 被审计单位的应付账款较上年大幅度减少,可能存在低估,注册会计师应实施函证 假定被审计单位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1)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刚上任、不了解以前年度情况为由,拒绝签署年度已审财务报表,并拒绝提供层声明书。原法定代表人以不再继续履行职责为由,也拒绝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和提供层声明书。 (2)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的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甲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披露该事项。 (3)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不能持续经营,但公司报表仍然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 (4)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400万元,但应收账款项目无法进行函证,也无法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5)公司在当年9月购入一台设备,当月投入使用,但公司当年没有对该设备提取折旧。该设备原始价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22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6)存货计价方法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变更是合法和合理的。 (7)公司持有大量股票作为交易金融资产,但自1月起,股市大幅度下跌,注册会计师预计,因股市下跌导致大约200万元的损失。 (8)在某诉讼案中,公司被起诉侵权,原告要求赔偿75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胜负仍难以预料。诉讼案和可能的影响均已列示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假定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水平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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