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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转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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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中重新执行是指审计中重新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审计程序中的重新执行对注册会计师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程序中重新执行的意义:审计程序中重新执行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程序重新过一遍,测试其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简单来说,审计程序中的重新执行是注册会计师用来产生新的证据的程序或者控制。

  审计程序中重新执行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是审计程序中重新执行主要是在控制测试程序中使用。第二是重新执行是一项具体的审计程序,不是多种审计程序的综合运用。

  在审计程序中重新执行和审计程序的穿行测试各有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下面:重新执行主要是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而穿行测试主要是了解内部控制的流转过程,并在这个流转过程的了解中来掌握相关内部控制的具体情况。因此在了解内部控制的过程中,穿行测试是适用的,而重新执行并不适用,穿行测试也可以在控制测试中运用,但主要是在了解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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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议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审计实务第2号——建议书》(以下简称实务2)规定: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从定义来看,建议书描述的重大控制缺陷可能会导致会计报表的错报或者漏报,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准确,因此在出具建议书时,注册会计师要充分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一方面,可能存在审计意见不准确的风险,如建议书提到的已被利用的重大缺陷,是否导致会计报表出现未调整的重大差错、而审计报告未加以披露的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足从而导致审计证据不足的风险,如建议书提到的可能会被利用的重大控制缺陷,而未履行充分、完整的审计程序,只是以较小、具有代表的样本量,或者用其他测试来替代应履行的实质测试。通过下面的案例1,可进一步证实当发现重大控制缺陷时,注册会计师潜在的风险。

案例1:注册会计师甲在建议书中提到,A公司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由出纳完成,出纳从银行取回对账单,并编制余额调节表。会计仅对调节表进行了简单复核,未对未达账项进行认真的审核。注册会计师建议A公司派的第三人认真完成银行的对账工作。两个月后,A公司拟采纳注册会计师的建议时发现出纳潜逃,在会计对账后才知道,出纳已通过盗盖公章的方式多次私开支票,至对账日累计未归还金额高达500万元,其中截至年报审计的期末时点,已造成350万元资金亏空。A公司层认为,注册会计师甲明知该公司银行对账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审计中,对账单的审核和银行询证等审计程序仍完全依赖出纳完成,没有派人参与函证,对账单的审核也过于草率,从而使得层未能及时发现出纳舞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其后经律师协调,强调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不同,免除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该事项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甲的执业信誉,了与相关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

  二、建议的合理方面

审计的鉴证职能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容易形成不对等的沟通关系,而建议书的单纯服务职能会化解这一问题,使得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因此,作为服务的手段,建议书要使层“有兴趣”地读下去,应避免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不分问题的主次、轻重而一味堆砌。过分强调中可能存在的细节问题,而不是考虑问题能否引起当局足够的重视。实务2中提到,建议书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排列。当存在较多的内部控制缺陷时,常见的书写次序是先按业务项目的重要归集,再按同一业务项目的控制缺陷的重要排序。

(二)不切实际,不考虑控制的成本。追加的业务控制都要考虑作环节的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在提出建议时,应当权衡新增成本与失控成本。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可以着重强调失控时将出现的重大舞弊引发的资金或者实物资产的损失额。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进一步了解,导致一些关键控制点控制缺失的原因,是否由相关人员的品质、专业知识以及与层的关系引起。此时,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评价相关缺失对整个控制过程的影响,从而提出更具合理、针对的控制建议。

 三、建议的表述方面

外部审计报告是标准的、模板式的简式报告,审计报告准则中规定了范围段、意见段等样式,也对报告的一些措词进行了规范,而建议书除了少部分的标准段外,大部分表述内容均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因此,建议书的表述进一步考验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下面笔者针对从业中常见的、带有某种职业倾向的表述加以说明。

(一)数字的引用。基于审计的习惯,注册会计师通常会让“数字”说话。数字的引用在评价和分析内部控制的影响时是必要的,且更具说服力。但由于建议书主要是对于内控的评价,所以应该以文字描述为主,而数字只是起辅助作用,不应作为描述的主要手段。

(二)过程的表述。在一些建议书中,只是强调了一些控制缺失的后果,并没有说明企业目前的控制措施和关键控制点。这种表述不利于层了解原先控制的不足之处,从而造成建议书过于“理论化”而不可行。这种情况将影响建议整改的有效,不利于次年审计工作的开展。通过案例2的两种表述方式的比较,可以看出第二种表述显然更为恰当和合理。

案例2:在对A公司2022年度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甲发现A公司资金周转产生困难,主要是由于存货周转变慢引起(存货周转天数上年为60天,而本年为180天)。在进一步的审计中了解到,A公司主要材料是钢材等,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动较大,A公司层认为,需要增加安全库存量,以降低库存风险。

写法一:贵公司的存货周转天数本年度为180天,是上年度60天的3倍,导致今年的库存占用了较多的资金,使流动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并影响了短期融资能力。

写法二: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化大,贵公司层认为,有必要增加安全库存量,以降低库存风险。但贵公司将存货安全库存量提高到上年的3倍的决策并没有考虑流动资金周转情况,由于缺乏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测算,贵公司对存货的可能会对现有的流动资金周转带来不利影响,并进一步削弱贵公司的短期融资能力。

  四、沟通与纠正方面

(一)沟通的方式。越级、突发的沟通可能有利于树立注册会计师在财务人员、业务经办部门的权威。因此有些注册会计师喜欢用这种沟通方式,以达到对相关业务部门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次年审计工作的配合和效率。但是得到业务经办人员的认可是向上沟通的基础,一旦不确切的意见在层面前遭到否定,则会损坏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执业形象,并且使以后的沟通产生不必要的阻力。因此,笔者认为,建议的沟通方式应当自下而上。

(二)当局的意见。实务2规定,建议书的受件人是“当局”。但在企业具体工作中,建议书的使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当局,可能会由当局提交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相关建议书时,必须就缺陷与层进行充分沟通,同时也要就相关缺陷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进行沟通。具体作上,可以在建议书中直接记录层对相关缺陷及建议的书面意见,这也等于给当局增加了一个书面解释的机会,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可避免突发的沟通分歧。案例3是一个反面案例,进一步说明了书面沟通意见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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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虽然大部分与审计相关的控制可能与财务报告相关,但并非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都与审计相关。确定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与审计相关,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职业判断。
第十六条 在了解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将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程序结合使用,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控制环境。作为了解控制环境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层在治理层的下,是否营造并保持了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
(二)控制环境总体上的优势是否为内部控制的其他要素提供了适当的基础,以及这些其他要素是否未被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所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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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建立风险评估过程,包括:
(一)识别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
(二)估计风险的重要;
(三)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
(四)决定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
第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建立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风险评估过程及其结果。
如果识别出层未能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即注册会计师预期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过程应当识别出的风险。如果存在这种潜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风险评估过程未能识别出的原因,并评价风险评估过程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或者确定与风险评估过程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要缺陷。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建立风险评估过程,或具有非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层讨论是否识别出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少记录的风险评估过程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或确定是否表明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包括相关业务流程):
(一)在被审计单位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交易;
(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包括纠正不正确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结转至总账)被审计单位交易的会计记录、支持信息和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
(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如何获取除交易以外的对财务报表重大的事项和情况;
(五)用于编制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括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披露)的财务报告流程;
(六)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的、异常的交易或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沟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人员的角和职责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事项。这种沟通包括:
(一)层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
(二)外部沟通,如与机构的沟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是注册会计师为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评估的风险而认为有必要了解的控制活动。审计并不要求了解与财务报表中每类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或与其每项认定相关的所有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用于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主要活动,包括了解针对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的,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对控制缺陷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具有内部审计职能,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事项,以确定内部审计职能是否可能与审计相关:
(一)内部审计职能责任的质以及内部审计职能如何适合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
(二)内部审计职能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活动所使用信息的来源,以及层认为信息对于实现目的足够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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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基础审计阶段的审计风险模式随着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内容不断丰富和复杂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量和审计成本迅速增大,使得详细审计难以实施,因此,职业界逐渐将转向抽样审计。然而,采用抽样审计需要注册会计师对企业风险、样本取舍、误差范围乃至误差率进行估计,具有内在局限。同时职业界逐渐认识到,设计合理并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会计报表的可靠,防止重大错误和舞弊的发生。所以,

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与抽样审计结合起来,形成了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重点在于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如果企业建立起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可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固有风险,因此财务报表风险同时受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影响。这个阶段的模式可表述为:

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其构成要素已由原来的两项变为三项,增加了控制风险,且将对控制风险的测试评价视作审计风险控制中的最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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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财会[2022]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公司法》和《中华人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作规程和会计信息;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有关部门的严格。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风险;
(六)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法规及银行机构的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重要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法规的错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评价交易前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作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

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

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机构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层沟通。

第五章 实质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程序。

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
(一);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和完整;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机构规定的流动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法规;
(十一)银行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

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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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平川

注册会计师转内控

重新执行和穿行测试是两种不同的审计程序,穿行测试是集询问、观察、检查的集合程序,适用于风险评估程序。穿行测试是注册会计师为了验证以前程序获取的有关内部控制信息而实行的程序,比如进一步了解和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情况,注册会计师会抽取几笔业务,检查这几笔业务在整个会计留下的有关原始凭证,从而能够掌握相关内……

我究竟怎么了555

注册会计师会计内控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  在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都可能涉及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但两者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

茜茜Julie

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内容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根据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也不同分配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从事的岗位有:财务经理/总监、CFO、理财顾问、风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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