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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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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han116
《斩仙》是任怨所写仙侠类网络小说,连载于起点中文网。作品简介:前世,杨晨与人为善,却被欺压一生。,杨晨选择成为刽子手,鬼头刀下了断恩怨……
作者简介编辑本段
  作者:任怨,男,江苏 - 苏州
作品:《斩仙》 《》 《破灭时空》 《武道乾坤》 《超越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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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第一章 了(上)
    第一章 了(下)
    第二章 身为刽子手(上)
    第二章 身为刽子手(下)
    第三章 何人不敢斩(上)
    第三章 何人不敢斩(下)
    第四章 我才是刽子手(上)
    第四章 我才是刽子手(下)
    第五章 斩你,我有什么好处(上)
    第五章 斩你,我有什么好处(下)
    第六章 斩尽毛神方见妖(上)
    第六章 斩尽毛神方见妖(下)
    第七章 斩斩斩(上)
    第七章 斩斩斩(下)
    第八章 功德无法量(上)
    第八章 功德无法量(下)
    第九章 三清诀(上)
    第九章 三清诀(下)
    第十章 劫法场(上)
    第十章 劫法场(下)
    第十一章 阴阳五行诀(上)
    第十一章 阴阳五行诀(下)
    第十二章 灭口就灭口(上)
    第十二章 灭口就灭口(下)
    第十三章 水果还是要去皮吃(上)
    第十三章 水果还是要去皮吃(下)
    第十四章 刽子手也敢修仙(上)
    第十四章 刽子手也敢修仙(下)
    第十五章 就是要磨练你(上)
    第十五章 就是要磨练你(下)
    第十六章 说话要算数(上)
    第十六章 说话要算数(下)
    第十七章 谁还敢指点你(上)
    第十七章 谁还敢指点你(下)
    第十八章 讲规矩是吧(上)
    第十八章 讲规矩是吧(下)
    第十九章 一力降十会(上)
    第十九章 一力降十会(下)
    第二十章 我能指点你(上)
    第二十章 我能指点你(下)
    第二十一章 请教不行就考校(上)
    第二十一章 请教不行就考校(下)
    第二十二章 阴五行齐全(上)
    第二十二章 阴五行齐全(下)
    第二十三章 总管也要修行(上)
    第二十三章 总管也要修行(下)
    第二十四章 外山门弟子(上)
    第二十四章 外山门弟子(下)
    第二十五章 说话也不专业(上)
    第二十五章 说话也不专业(下)
    第二十六章 差五级也能胜(上)
    第二十六章 差五级也能胜(下)
    第二十七章 可以开始了(上)
    第二十七章 可以开始了(下)
    第二十八章 没用的药(上)
    第二十八章 没用的药(下)
    第二十九章 用不上的丹很重要(上)
    第二十九章 用不上的丹很重要(下)
    第三十章 金丹宗师的震撼(上)
    第三十章 金丹宗师的震撼(下)
    第三十一章 欠你一个人情(上)
    第三十一章 欠你一个人情(下)
    第三十二章 法宝丹炉(上)
    第三十二章 法宝丹炉(下)
    第三十三章 把藏经阁背下来(上)
    第三十三章 把藏经阁背下来(下)
    第三十四章 前辈遗物(上)
    第三十四章 前辈遗物(下)
    第三十五章 升级,收取剑匣(上)
    第三十五章 升级,收取剑匣(下)
    第三十六章 给你说话的机会(上)
    第三十六章 给你说话的机会(下)
    第三十七章 反杀(上)
    第三十七章 反杀(下)
    第三十八章 名声在外(上)
    第三十八章 名声在外(下)
    第三十九章 切磋我不行(上)
    第三十九章 切磋我不行(下)
    第四十章 生你不行(上)
    第四十章 生你不行(下)
    第四十一章 纯阳宫作弊(上)
    第四十一章 纯阳宫作弊(下)
    第四十二章 看你能杀多少(上)
    第四十二章 看你能杀多少(下)
    第四十三章 登顶(上)
    第四十三章 登顶(下)
    第四十四章 一定是作弊(上)
    第四十四章 一定是作弊(下)
    第四十五章 那就再来一次(上)
    第四十五章 那就再来一次(下)
    第四十六章 又登顶(上)
    第四十六章 又登顶(下)
    第四十七章 不想的选择(上)
    第四十七章 不想的选择(下)
    第四十八章 好大的口气(上)
    第四十八章 好大的口气(下)
    第四十九章 凭什么交代(上)
    第四十九章 凭什么交代(下)
    第五十章 天罡炼宝诀(上)
    第五十章 天罡炼宝诀(下)
    第五十一章 练功要先看注解(上)
    第五十一章 练功要先看注解(下)
    第五十二章 不用法宝也打你(上)
    第五十二章 不用法宝也打你(下)
    第五十三章 请去仙落渊(上)
    第五十三章 请去仙落渊(下)
    第五十四章 二品炼丹师(上)
    第五十四章 二品炼丹师(下)
    第五十五章 唯师弟马首是瞻(上)
    第五十五章 唯师弟马首是瞻(下)
    第五十六章 这里也是你能来的(上)
    第五十六章 这里也是你能来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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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没有初级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一样都是执业资格考试,不像会计职称一样有初、中、高级之分的请参见: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发〔1999〕4号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22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业务满两年者,在202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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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与》共分为三篇。第一篇:建设工程项目,第一章至第五章,论述了项目和合同的相关知识;第二篇:建筑工程经济,第六章至第十章,分析了建设工程的价值;第三篇:建设工程估价与控制,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论述了建设工程估价及控制的方法。
《建筑经济与》除作为高校土木工程专业规划教材外,也可作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及其土木建筑类T程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参考书。 第一篇 建设工程项目
第一章 建筑业
第一节 建筑业概述
第二节 建筑业行业界定
第三节 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
第四节 建筑业发展趋势
本章练习题
第二章 建设项目建设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
第三节 融资
第四节 设计
第五节 采购
第六节 施工
第七节 试运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本章练习题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组织与建设模式
第一节 工程项目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业主方的建设项目组织
第三节 承包商的工程项目组织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模式
本章练习题
第四章 建设项目目标控制与
第一节 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第二节 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与控制
第三节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四节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
第五节 建设王程项目质量控制
本章练习题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合同基本原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节 工程索赔
本章练习题
第二篇 建筑工程经济
第六章 资金时间价值
第一节 资金时间价值
第二节 复利计算公式
第三节 名义利率与有效利率
本章练习题
第七章 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效果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效果评价概述
第二节 单方案投资项目的经济效果评价
第三节 多方案投资项目的经济效果评价
本章练习题
第八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一节 不确定性分析及其作用
第二节 盈亏平衡分析
第三节 敏感性分析
第四节 概率分析
本章练习题
第九章 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
第一节 设备更新方案比选的原则
第二节 设备的经济寿命
第三节 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
第四节 设备租赁与购买方案的比选方法
本章练习题
第十章 价值工程
第一节 价值工程概念
第二节 价值工程的工作程序
第三节 价值工程应用实例
本章练习题
第三篇 建设工程估价与控制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的构成
第三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第四节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五节 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章练习题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一节 建设工程定额
第二节 工程量清单
第三节 其他确定依据
本章练习题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一节 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二节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三节 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四节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五节 竣工决算的编制
本章练习题
附录
参考文献 当今世界,人们称之为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高度的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国际化以及劳动智能化的时代特征。现在及未来社会对各类人才素质,特别是对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经济与知识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作为培养现代化建设高级技术人才的高等院校,通过非专业开设工程经济与课程,对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增强适应社会需求的应变能力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对土木建筑工程师来说,首先要有较深的建筑与结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便在处理与专业相关的事件中得心应手;其次应掌握一定的法律及知识,尤其是掌握现代化方法,如项目、工程、合同、价值工程等,努力使技术的先进性与经济的合理性统一起来,让先进的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三应具有一定的经济知识,如工程造价、技术经济评价方法等,以便处理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经济与财务问题。

郁敏0729
张正明,(1938-)现为山西省晋商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特贴专家、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高级顾问、中国明史学会顾问、山西财经大学晋商学院名誉院长、山西兴华职业学院名誉院长。曾任第十届全国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山西省副,民进第九届、第十届,民进山西省委第四届、第五届主委,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资深研究员,中国史学会理事,中国明史学会理事,中国经济史学会理事,中国商业史学会高级顾问,山西省历史学会会长,l2022年任郑州大学客座教授,2022年为京都大学人文研究所招聘学者,2022年新加坡国立大学讲学。
第一章

明初晋商的兴起
第一节 明清以前的山西商人
第二节 有关明清晋商兴起缘由的几种说法
第三节 晋商兴起的原因
第二章

明巾后期商界劲旅的晋商
第一节 明中后期晋商的特点
第二节 明中后期晋商称雄商界原因探析
第三章

清代晋商经营资本的新发展
第一节 晋商新发展的历史前提与条件
第二节 晋商经营资本的新发展
第四章

清季执金融界牛耳的晋商
第一节 山西票号产生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条件
第二节 山西票号产生的年代
第三节 山西票号的发展
第四节 山西票号的营业内容与范围
第五章

明清晋商的成功之道
第一节 晋商精神
第二节 经营意识
第三节 组织
第四节 心智素养
第六章

著名商号与商人
第一节 著名商号与票号
第二节 著名商人
第七章

山西商人家族
第一节 十二户山西商人家族的兴衰
第二节 山西商人家族与徽州商人家族的比较
第八章

明清晋商的衰落及其性质
第一节 明清晋商的衰落
第二节 明清晋商的性质
第九章

明清晋商的历史作用与地位
结束语 明清晋商的历史启示
注释
附录
后记
《晋商兴衰史》一书的出版,是有其特定的学术价值的。这本书丰富了山西经济史和明清经济史的内容,同时,也正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其中关于晋商成功之道的研究,对经济建设中的商业文化建设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Baby大太阳
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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