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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师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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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BOWL
这个是不限制的,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建议您最好咨询下当地的评审机构。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获博士学位。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取得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著作: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
sleepworm88
比照你的条件,我看基本上满足,最终你最好找一个当地的评审机构咨询一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获博士学位。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取得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著作: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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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获博士学位。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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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获博士学位。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取得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著作: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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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
康正,男,汉族,生于2022年8月,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中国注册税务师。广东维城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广州维圆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执行董事长。
院务委会:
伍国基,男,广东江门人,生于 1943 年 12 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员、教授。曾任广东化工学院宣传办公室干事、院团委委员;暨南大学校办副主任、校党组成员、副、党委书记兼副校长、暨南大学巡视员等职务。曾荣获广东省优秀教师、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先进个人、暨南大学终身贡献奖、广东省教育关心下一代先进工作者等多项荣誉。现任广东省高校关工委副主任;暨南大学关工委主任、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院委会。
院长:
寻立祥,男,2022年生,党员,华中工学院(现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现任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曾任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湖南工程学院副院长、2022年5月校长,主持湖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工作。是国家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专项检查)评估专家组专家,广东省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湖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职称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社科、自科成果评审专家,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理事、省高校科协常务理事、中国教育家协会理事,中国专家大辞典编委会专家联络员、国际交流中心高级会员、中国流通经济学会理事、湖南省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学会常务理事,中华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杂志特邀编委。被中国科学研究院聘为研究员和学术委员会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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