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师条件
帅哥啦阿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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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薄荷 2小时前发布 赞 690
魔王夫人 8小时前发布 赞 323
学校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3754人。现有教职工1338人,其中专任教师和研究人员865人,具有教授等高级职称教师112人,副教授等副高职称教师25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561人。有数十位教师曾获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近三年来,学院先后承担国家级、省级、厅级等科研项目259项,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89部,发表科研学术论文2723篇。获国家、省、部、市等各级奖励100多项。
学校设有电子与信息学院、学院、计算机科学学院、教育技术与传播学院、教育学院、会计学院、美术学院、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机电学院、自动化学院、政法学院等14个二级学院,以及社会科学部、大学英语部、体育部等3个教学部和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共有41个本科专业,学科覆盖理学、工学、经济学、学、文学、教育学、法学等七大学科门类。面向广东、广西、海南、河南、湖南、湖北、江苏、江西、山东、陕西、新疆等地招生。目前学校拥有4个硕士学位授予点。
办学定位是:面向职教,服务职教,引领职教。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全省各级各类中职和高职院校培养师资。先后被国家、、省教育厅选定为“全国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院校”、“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广东省中职校长培训中心”、“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等。
学校设有广东省工业实训中心、电气工程虚拟演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光机电一体化”研究型重点实验室和高等职业技术数字化教育教学资源中心。目前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近亿元,图书馆藏书246万册(含电子图书84万册)、中外文纸质报刊2022多种,中外文电子期刊近2万种、中外文电子资源数据库22个,已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学校设有高教职教研究所、研究所等多个科研机构。
学校的发展目标:利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面向职教的师范教育和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优势,以我校广东工业实训中心、师培中心和高教职教研究中心为基地,坚持“面向职教、服务职教、引领职教”的办学定位,力争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同类院校领先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掉了BOWL 12小时前发布 赞 994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获博士学位。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取得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著作: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
sleepworm88 12小时前发布 赞 808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获博士学位。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取得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著作: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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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获博士学位。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评审时一般要经过专业答辩。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贯以专业名称)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
(五)对照第三、五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外语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七)对照第六条规定,填写《评审表》相应栏目。
(八)对照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九)对照第八条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条件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指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三)本条件第七条所列企业经营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本条件第八条所列“主要编著者”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五)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取得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著作:指公开出版,取得ISBN号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