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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初级会计实务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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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购进环节:(进项税额的确定)
  抵扣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生产企业从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
  (2)在环节:
  不需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票收入。(均需纳税)(计算的时候,注意区分是否是含税价。)
  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1);原则上与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一致。
  一般纳税人视同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货物,计交增值税。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现分类介绍如下:
  第一类是形实均为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无论是委托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类是不具有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也不能作为。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实现。
  不具备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这类视同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类是具有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以货换货是在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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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购进环节:(进项税额的确定)
  抵扣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生产企业从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
  (2)在环节:
  不需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票收入。(均需纳税)(计算的时候,注意区分是否是含税价。)
  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1);原则上与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一致。
  一般纳税人视同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货物,计交增值税。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现分类介绍如下:
  第一类是形实均为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无论是委托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类是不具有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也不能作为。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实现。
  不具备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这类视同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类是具有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以货换货是在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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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

1.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售后回购,是指商品的同时,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例1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1日向乙公司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 600000元。双方所签协议中规定,甲公司应在2022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2 200 000元购回所售商品。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返回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 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应在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是因为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视为融资费用,计提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3—8月份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40 000元(200 000÷5个月)。
借:财务费用
40 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购回该批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202200元,增值税税额374 000元。
借: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574 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60 000
财务费用40 000
贷: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00 000

2.税法规定。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在实际交易中,企业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时还应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时的售价填入“(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填入“(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税金及附加”栏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回

3.差异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而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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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
1.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售后回购,是指商品的同时,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例1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1日向乙公司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 600000元。双方所签协议中规定,甲公司应在2022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2 200 000元购回所售商品。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返回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 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应在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是因为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视为融资费用,计提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3—8月份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40 000元(200 000÷5个月)。
借:财务费用 40 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购回该批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202200元,增值税税额374 000元。
借: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574 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60 000
财务费用40 000
贷:库存商品(物资采购) 200 000
2.税法规定。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在实际交易中,企业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时还应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时的售价填入“(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填入“(营业)成本’’栏目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税金及附加”栏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返回
3.差异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而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麦兜林涛
售后回购,是指商品的同时,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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