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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第2章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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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情似水9999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 存货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大有小没
两个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 存货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武的灰姑娘
呵呵:-)我只会几个:
1、盘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账实相符。
2、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
4、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的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看看《审计》的第12章吧,我找得头发晕
叮叮猫儿要飞
呵呵:-)我只会几个:

1、盘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账实相符。
2、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

4、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的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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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猫猫天

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和完整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盘点,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碱。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注意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做,又要把握侧重点,才能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制订存货实地盘点计划。计划的详细程度可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来定,当然制订盘点计划需要对被审单位的产品生产和储存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安排盘点时间,有的放矢。制订盘点计划时最好邀请被审单位领导参与,听取其意见,以便引起被审单位参与盘点人员重视。另外制订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单位协调,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盘点时间最好选择在会计期末以前。实际上多数情况的监盘是在会计期末以后进行的,这就需要我们编制从盘点回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来证实期末存货余额的正确。②盘点参与人员的选择要有代表。供应、保管、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都应参与。③盘点期间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对生产企业,监盘日应选择生产间歇期进行。盘点计划实施前,审计人员要将盘点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到每一名参与人员。
采取恰当的盘点方法。①盘点前准备盘点表,同仓库保管明细账进行核对,由于仓库实行保管负责制,一般情况这种核对是相符的。②抽点样本量。企业盘点人员盘点后,审计人员应进行抽点,抽点的样本一般不得低于存货总量的10%。③审计人员应向被审单位索取存货盘点前的最后一张验收报告单(或入库单)、最后一张货运文件(或出库单),作为截止测试时的依据。④在产品的盘点。出于或生产上的要求,无法为存货盘点而中断生产的,就使得在产品的盘点十分困难。例如我们对某建筑陶瓷厂在产品的盘点,由于在产品陶瓷带有很强的行业生产特点,我们会同生产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盘点方案进行盘点,窑内在产品基本是固定的,我们便在烧制出窑时盘点其数量,作为在产品数量,这样保证了在产品数量在某一时点上的真实准确。⑤异地库存货的盘点。如为外单位代为保管,不能亲自盘点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替代程序,如发询证函、查看原始单据等;如为本单位保管,则一定要亲自盘点。否则,应考虑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⑥对一种存货有几个存放地点的,我们应尽量对其一次、连续不断的盘完,防止有关人员利用空隙,串通作弊。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其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对其完整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财会[2022]4号 2022-2-15 中华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第四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六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可实行如下措施,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质特殊的存货;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七条 在复核或与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对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六)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七)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九)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十)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一)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十二)盘点结果的汇总以及盘盈或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
第九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十条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检查存货的范围。
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一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二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并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在检查已盘点的存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
第十六条 如果检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六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第五章 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条 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果首次接受委托,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后,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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