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社保个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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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建挂靠为什么要交社保?
对于缴纳社保,其实就是建委为了防止二级建造师人员与证书分离而使用的一种预防方法,并不是缴纳社保是为了工程投标,缴纳社保是为了证明该人员是该公司的一份子,此外社保缴纳每人在同一市只有一个社保,而社保要和劳动合同相对应,属于注册程序中的一个因素,与建造师参与挂靠单位工程投标没有直接的联系。
二、二级建造师在挂靠的时候要注意:
1、挂靠单位在上报时,必须在其单位给建造师上社保,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2、在一座市级城市不能同时拥有两份社保,否则注册不成功。
3、在一些省份不同的市级城市,可以拥有两份社保。如深圳、广州
4、在一些全省社保联网的省份不能同时出现两份社保,如福建省,厦门市除外。
三、在注册挂靠的过程中,需要明白以下几点:
1、与用证的单位谈好,确定只做企业资质升级使用,不参加单位的招投标和工程管理,如不需参加项目,项目出了问题是和资质的建造师无关。
2、建造师注册下来后,执业资格印章一定要个人保管,并且个人的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比如说身份证原件和毕业证等原件,一定要妥善保存,因为在参加招投标和工程项目经理的注册中都需要这类的证书才能进行。
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大约是5月20日、5月21日。但是还是有很多的考生对二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还不是很了解,比如很多考生经常问的二级建造师报考一定要交社保吗?
二级建造师报考有部分省份是有社保要求的,各个省份要求还是有差异的,具体情况以各省发布的二级建造师考务为准。
二建报名需社保缴费及填写社保编号,是为了以后不影响注册。
网上报名信息填报时所有考生均须如实填写“个人社保编号”备查,个人社保编号考生可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信息查询自行查询,或向当地人社局社保管理中心咨询。
问: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单证明去哪里打印?
答:考生可至目前正常参保的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社保中心)盖章出具,社保缴费记录单要有缴纳单位名称、缴费起止时间和社保管理中心盖章,否则无效。
建议以下考生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否则终审可能会因无社保缴费记录而判不合格:
①凡2022年后出生的考生,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22年。”条件报名的;(最早缴费时间至少为2022年,否则不满2022年);
②凡2022年后(含)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毕业;(最早缴费时间至少为2022年,否则不满2年);
③2022年后(含)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的考生。(最早缴费时间至少为2022年,否则不满5年)。
请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规范地缴纳社保,社保年限不足的,2022年度之后一律不接受报考,如果抱有侥幸心理,弄虚作假被查到后,由考生及其单位负责后果。
社保缴纳只要是工程施工管理企业连续缴纳的都可以,直接从社保中心将缴费记录单打印出来,只要社保缴纳时间符合工作年限要求即可,以现场资格审核结果为准。
不自己交社保的报考人员,请你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正常缴纳职工社保,公司证明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报考依据。另外还得看你报考单位(盖章的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是否有“工程施工”字样!否则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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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报考有部分省份是有社保要求的,各个省份要求还是有差异的,具体情况以各省发布的二级建造师考务为准。
二建报名需社保缴费及填写社保编号,是为了以后不影响注册。
网上报名信息填报时所有考生均须如实填写“个人社保编号”备查,个人社保编号考生可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信息查询自行查询,或向当地人社局社保管理中心咨询。
问: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单证明去哪里打印?
答:考生可至目前正常参保的经办机构(当地人社部门社保中心)盖章出具,社保缴费记录单要有缴纳单位名称、缴费起止时间和社保管理中心盖章,否则无效。
建议以下考生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否则终审可能会因无社保缴费记录而判不合格:
①凡2022年后出生的考生,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22年。”条件报名的;(最早缴费时间至少为2022年,否则不满2022年);
②凡2022年后(含)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毕业;(最早缴费时间至少为2022年,否则不满2年);
③2022年后(含)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的考生。(最早缴费时间至少为2022年,否则不满5年)。
请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规范地缴纳社保,社保年限不足的,2022年度之后一律不接受报考,如果抱有侥幸心理,弄虚作假被查到后,由考生及其单位负责后果。
社保缴纳只要是工程施工管理企业连续缴纳的都可以,直接从社保中心将缴费记录单打印出来,只要社保缴纳时间符合工作年限要求即可,以现场资格审核结果为准。
不自己交社保的报考人员,请你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正常缴纳职工社保,公司证明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报考依据。另外还得看你报考单位(盖章的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是否有“工程施工”字样!否则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