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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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居住登记查询】
注: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深圳社保查询】
注:
《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深圳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三)人才与学生(三)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注:
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①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②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③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居住证办理条件
1、来居住地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
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
①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②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③在居住地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这个没有什么影响的。
教师资格证认定受理范围:
1、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在2022年上半年认定教师资格的2022届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已在其他地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除外)。
4、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5、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扩展资料:
教资居住证注意事项:
在当地范围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凡在非户籍地报考的社会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现场审核需要出示原件,回执无效)。在户籍地和就读地报考的考生无需办理居住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住证
参考资料:中国教师资格网-北京市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分析:1、年龄分值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可理解为43周岁以下积分30分)
2、教育背景
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3、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4、社保缴纳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如果是补缴、漏缴的是无法进行累计的。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