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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在职研究生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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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加旺旺
凡中华人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在职工程硕士学位,按照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即可报考造价工程师。
极夜北极光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扩展资料: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级造价工程师

yuyanyanbobo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建标[2022]69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云建标[2022]142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省、专业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各专业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下,负责辖区内或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
第四条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8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举行一次。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实行动管理,动周期为两年,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
第六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相关专业指按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
(二)相关专业本、专科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
(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一年。
(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
第七条严重违反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此后连续三个考试年度不得再次报考。
第八条增项考试人员可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免试基础类科目。
第九条考试人员需携下列资料到省造价协会报名: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学历证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免冠半寸照片一张;
(五)本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增项考试人员适用)。
第十条省造价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及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可选用或者编写各科目考试教材。
第十一条省造价协会负责对全省各机构开展的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统一协调,对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培训班教材使用、教学质量等培训事务进行指导。
第三章资格认定和证章管理
第十二条造价员从业资格分为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
(一)土建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房屋修缮、土石方、构筑物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二)安装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管道、电气、设备及工业金属结构安装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省造价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调整造价员从业资格专业和等级。
第十三条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其他专业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证书增项。
申请证书人员已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人员申请证书(增项)和从业专用章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员管理”,按提示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
(二)在网上按照“造价员管理”的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三)携带书面审批表一式两份、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在职在岗)、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增项适用)其他证件(职称证等,有则提交)(复印件)、成绩单(网上直接打印)及半寸免冠照片3张,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
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规定申请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理申请:
(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其“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相应栏签章确认,填写(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初审机构在接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汇总初审通过的申报人进行网络上报,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每位初审通过人员一份)统一上报省造价协会;
(三)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交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制作从业专用章,交初审部门发放。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的;
(三)资格考试合格后,四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证书的。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申请人不能提交有效在职在岗证明文件,但证书申请获准通过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缓从业”,不予办理从业专用章。
暂缓从业人员受聘于相关机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后,可在考试合格之日起四年内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
暂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在资格理期间以外时间提出申请的,经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初审后,本人携初审材料自行到省造价协会复核及领取从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四年进行一次续期验证。
造价员续期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四)验证期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聘用单位加盖公章);
(五)验证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续期验证申请:
(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上注明初审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初审机构登记汇总初审情况后进行网络上报,同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及书面材料上报省造价协会;
(三)省造价协会对续期验证申请进行复核确认。
续期验证应检查持证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验证结论。续期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改正和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条续期验证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XX年度续期验证合格”印章和公章。
第二十一条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续期验证限期改正: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网络申请并提交续期验证书面材料,或材料不全的;
(二)验证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改正名单应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予以。
限期改正的期限为三个月,此期限内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续期验证不合格:
(一)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且未办理暂停从业手续的;
(三)在一个验证期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可以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暂停从业手续由造价员本人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同意暂停从业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停从业”,从业专用章由省造价协会封存。
暂停从业期间,造价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自行更新。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由造价员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员遗失资格证书、从业专用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申请补办。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成果的质量。
造价员的从业活动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从事与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十条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加盖从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从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或者分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在不同单位执、从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从业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计价规定以及诚信原则编制并签署工程造价文件;
(五)玩忽职守、违反工程造价行业计价规范和规程规定,粗制滥造工程造价文件;
(六)泄露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造价协会及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员信用信息。
省造价协会及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三十四条由于造价员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造价员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六个月,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其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作废:
(一)续期验证不合格的;
(二)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三)项所列禁止行为的;
(三)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至(八)项所列禁止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造价员在每个续期验证期内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省造价协会统一协调下,开展本行政区内或内的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全省统一教材。
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造价协会统一制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晴天2030
常识需要了解八点就够了
1、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2、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进修班办学目的是什么?
3、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结束后能取得什么证书?
4、为何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无学历证书只有学位证?
5、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而获得的硕士学位与研究生毕业获得的学位有区别吗?
6、在职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及考试方式是什么?
7、“本次申请无效”的概念是什么?
8、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习途径是什么?
约丶书丶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务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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