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中药师可以管疫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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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蔓延,各国已经研制出了新冠疫苗,正准备投入使用,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疫情大范围内地传播。但是在有一名药剂师却故意新冠疫苗。作为一名专业的药剂师,明明知道疫苗的巨大作用,仍然做出这样的举动,让人开始怀疑这名药剂师是不是具有人格,想要让疫情肆意传播。
疫情在已经比较严重了,由于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不同,人们也并未遵守居家隔离的规定。再加上特朗普对疫情防控工作布置不是很到位,导致大量的人被感染,甚至亡。这些统统激发了的社会矛盾,人们纷纷走上街头,开始抗议特朗普的不作为,群众与警方发生冲突。
一药剂师疫苗的原因
尚来崇尚自由主义,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估计药剂师从小就受到这样的教育,认为毁坏疫苗也是自己的自由。或者是药剂师出于自己专业的考量,认为新冠疫苗还不是很成熟,需要经过医学研究和论证才能投入使用。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药剂师具有人格,想要疫情一直蔓延,甚至严重到毁灭整个国家,这种人格太可怕了。
二药剂师行为的定性
不管是药剂师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他的行为确实损害了珍贵的疫苗,了疫情的防控工作,必须加以严惩,以儆效尤。还有作为一名药剂师,明明知道疫苗的保存方法,但还要执意去,简直对不起药剂师这个称呼,更对不起医生救扶伤的职责。我觉得药剂师这种行为简直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整个国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有钱财研发出如此珍贵的疫苗,就是为了防控疫情,拯救这个社会,结果药剂师就这样了疫苗。还给群众注了失效的疫苗,视人的生命而不顾。
一直强调自由,但是再强调个人自由,也不应该视公共利益而不顾,甚至去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考点一:药品机构各部门职责
国家药品部门负责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等安全。
国家药品部门负责新冠肺炎预防用疫苗和治疗药物的特别审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规划。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新冠肺炎防控所需药品的储备工作。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新冠疫苗批签发相关工作。
国家药品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新冠药物临床试验、上市许可申请的受理和技术审评。
考点二:口罩、防护服、额温枪、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疗器械
医用口罩、防护服、额温枪等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向国家药监部门注册上市,境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向省级药监部门注册上市。在经营方面(包括批发和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向市级药监部门备案。
核酸检测试剂属于体外诊断试剂,且归医疗器械,一般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向国家药监部门注册上市,向市级药监部门备案经营。
考点三:药品注册类别
疫情防控中热门中成 药包括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双黄连口服液等。这些药物就涉及到中药注册。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已上市药品增加了治疗新冠病毒这一适应症,需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补充申请。
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因此,在中药中,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也可能成为出题点。
考点四:网络药品交易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药品交易成为百姓购药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网络药品交易服务模式也成为出题热点。网络药品交易服务模式包括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对个人消费(B-to-C)、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线上与线下联动(O-to-O)。
考点五:新冠疫苗——疫苗分类
新冠疫情期间,新冠疫苗成为业内外关注焦点。由此推断,本次考试可能会涉及疫苗相关知识点。如疫苗分类、疫苗研制与生产、疫苗采购配送、疫苗等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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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疫苗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同样,2022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1条也规定,“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接种的是免疫规划疫苗。
《疫苗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门拟订,报批准后公布”;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疫苗法》第51条还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法律已经设计了疫苗强制接种的程序,还区分了平时程序与应急程序两套机制。一般,要强制实施新冠疫苗接种,就必须由国家卫健委会同将其拟订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并报批准后公布。而紧急情况下,法律只是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其规定来实施,而非按照需要任意实施。例如,新冠疫苗未正式注册上市,经国家卫健委附条件批准用于紧急接种。紧急接种也区分重点保障对象、重点推荐对象和一般对象等。一般对象就是自愿接种的其他人员。另一方面是必要性的问题,这既是科学问题,也是财政能力问题。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相应的主管部门,但其自身也不具有相应的科学知识,应当咨询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进行动态调整。目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者只有乙肝疫苗、甲肝疫苗、麻疹疫苗等11种常规疫苗。是否要将新冠疫苗纳入,这当中要考虑的不仅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性大小,更重要的是新冠疫苗的特性,还有财政能力的强弱。
【拓展资料】
关于接种新冠疫苗的几个法律问题截至8月20日,全国接种新冠疫苗已经超过19亿剂次,接种人数接近人口总数的六成,离钟南山院士所说群体免疫逾八成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为了建立免疫屏障、实现群体免疫,各地还在为新冠疫苗的全民接种做最后的努力。虽然多次强调依法依规进行,但个别地方却因急于求成也出现了违法的现象。在法言法,既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写入宪法2022年,那的依法行政就应是当然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接种新冠疫苗、如何对待未接种者,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首要的前提问题是,接种新冠疫苗是居民的法律义务吗?根据《疫苗法》的规定,居民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义务。接种新冠疫苗不是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国家不得强制接种。也正是因如此,国家在接种新冠疫苗问题上,遵循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 居民没有接种的义务,那可以通过间接强制的手段去促进接种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反复多次强调,接种新冠疫苗是自愿的,不得强制。这种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直接强制接种——限制住人身自由,摁倒在地、撸起袖子,强行注疫苗。为了推进疫苗的接种,地方上的一种做法是不准未接种者进入公共场所等。例如,最近安徽省等多地启动“二码”联查,进入公共场所需同时出示健康码和疫苗接种记录。据称,在执行中,未接种者要登记姓名、电话、居住地址等信息后方可进入(但中并没有写明)。也就是说,该要求并未完全禁绝未接种者进入公共场所,而是主要是增加程序上的复杂和麻烦。但是,在现实执行中,因为有事后追责的存在,很难没有层层加码、拒绝进入的问题。进出公共场所是现代人的生存所需,限制进入公共场所对人的生活和工作无疑是有重大的影响。还一种做法是将不接种疫苗纳入失信名单。例如,湖北省、重庆市多地规定,对无故不接种新冠疫苗人员,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纳入诚信记录,就意味着今后在贷款、购房、出行、消费,甚至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将受到不利对待。但是,一方面,诚信记录应当依法而行,不得随意增加诚信事项。另一方面,是否接种新冠疫苗与诚实信用之间并无关联,如此规定执行属于不当联结,应为禁止之列。在被征询接种疫苗意愿时选择“其他”选项,与接种疫苗的“自愿”原则是相对应的,并无失信问题。 可以采取鼓励接种的措施吗?值得记起的是,在今年接种新冠疫苗的初期,有不少地方采取了激励机制,诸如接种者可领取蛋、牛奶、消毒液等物资。虽然只是些小东西,但还是会给居家过日子的很多人带来接种的意愿,也给稍显苦闷的疫情生活增添了一点欢乐的气氛。那么,这种使用公共资金的激励机制是否违法呢?因为疫苗的接种率提高有助于防止疫情的感染、扩大,关乎重要的公共利益,虽然也是在使用公共资金进行激励,但仍为公益所需,且在专项经费之列。故而,采取这种激励机制属于容许的范围之内。当然,有人可能要问,为什么激励机制可行而限制机制不可行?从理论上来说,限制机制是一种侵害,是不利措施,应当要有明确的根据;而激励机制是一种授益,一般符合预算要求即可。从现实制度来说,限制机制不符合疫苗接种的“自愿”原则,而激励机制则只是激起接种疫苗的意愿,是否接种仍为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未接种疫苗感染新冠病毒,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吗?安徽、江西等地的规定,对因未接种新冠疫苗(有禁忌症除外)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也就是说,不仅对有关领导问责,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但既然接种新冠疫苗不是居民的法定义务,那么,居民就不应当因不接种疫苗而遭受任何不利。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本人就已经是不幸的受害者。目前,国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家可以对疑似或确诊病人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只有明知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疑似或确诊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当然,目前这种情形在现实中不容易发生),才会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可参见《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未接种疫苗感染新冠病毒,并非法定的法律责任的事由。另外,给新冠感染者免费治疗,只是占用了部分公共资源,但却是保障公共卫生的需要,这并非违法事由。新冠感染与接种疫苗、传染新冠之间只有概率的联系,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既然接种疫苗如此重要,那么,国家可以将接种新冠疫苗设定为强制性义务吗?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最有效措施之一。是否设定为强制性义务,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可能性的问题,这是法律的问题。要将接种新冠疫苗设定为强制性义务,其实就是将新冠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