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办理执业药师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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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材料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式两份)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执业药师注册证》、副本原件;
近期同底版寸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3张(申请表贴2张、另交1张办证);
执业单位合业证明(许证)复印件1份;距离变更半者需由原单位具离职证明;由医疗机构变更流通企业需由原单位具离职证明;
申报材料申请执业药师本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材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向新执业单位所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受理起30工作内办结
科目一:药事与法规。
科目二: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科目三: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执业药师由中华人人事部和国家药品局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的注册资格。
2022年7月,人事部、国家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022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分类执业。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以下是转注备案过程中的所有流程和细节:
注册、备案须知
一、办理依据: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
《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暂行办法》。
4.受江苏省食品药品局委托,苏州市食品药品局办理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注册、变更。
5.苏州市食品药品局授权各市(区)食品药品局办理药师备案、变更。
二、申请条件:
1.苏州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资格的人员方可申请注册、备案。
2.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不予注册。
3.外省(市)企业在苏州设立办事处(机构),其员工应到企业所在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
从业药师、药师注册、备案不满半年的,不予注册、备案。
5.被取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资格不满2年的,不能注册。
6.因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不能注册。
三、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首次注册执业药师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打印《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1式2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登记表》(1式1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苏州市执业药师注册流程表;
执业单位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筹建药品经营企业书);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登记表》;
身份证;
户口簿(非本市籍药师需提供居住证);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继续教育证书;
从业人员上岗证;
担任单位质量负责人必须有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1年内执业所在地二级(含)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表复印件;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退休、内退,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苏州以外的执业药师需提供不在当地任职的证明;
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需受聘公证材料);
在职在岗自我保证声明;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表上);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非本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一份完整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二)申请再次注册者或变更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打印《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或《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苏州市执业药师注册流程表;
执业单位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筹建药品经营企业书);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或《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身份证;
户口簿(非本市籍药师需提供居住证);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继续教育证书;
从业人员上岗证;
变更、再次注册的提供注册证书原件;
担任单位质量负责人必须有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1年内执业所在地二级(含)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表复印件;
在职期间参加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退休、内退,);
苏州以外的执业药师需提供不在当地任职的证明;
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需受聘公证材料);
在职在岗自我保证声明;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表上);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非本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一份完整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三)执业药师注销注册须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执业单位质量负责人必须到岗后,方可办理注销。
(四)从业药师申请变更经营单位的,登陆药师注册备案进行网上信息申报,打印《苏州市药师注册备案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苏州市药师注册备案申请表》(不需贴照片)
《从业药师变更单位申请表》(需贴照片)
执业单位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筹建药品经营企业书);
身份证;
户口簿(非本市籍药师需提供居住证);
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继续教育证书;
从业人员上岗证;
担任单位质量负责人必须有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1年内执业所在地二级(含)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表复印件;
在职期间参加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退休、内退,);
苏州以外的从业药师需提供不在当地任职的证明;
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需受聘公证材料);
在职在岗自我保证声明;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非本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一份完整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五)药师申请备案
药师申请首次、再次、变更备案的,登陆药师注册备案进行网上信息申报,打印《苏州市药师注册备案申请表》(1式1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苏州市药师注册备案申请表》
执业单位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筹建药品经营企业书);
身份证;
户口簿(非本市籍药师需提供居住证);
药师资格证书(在苏州市以外取得职称证书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评审材料);
继续教育证书(首次备案免继续教育证明);
从业人员上岗证;
变更、再次备案的提供《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备案表》原件;
担任单位质量负责人必须有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1年内执业所在地二级(含)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表复印件;
在职期间参加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退休、内退,);
苏州以外的药师需提供不在当地任职的证明;
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需受聘公证材料);
在职在岗自我保证声明;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非本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一份完整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市(区)食品药品局提出注册、备案申请,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注册、变更由各市(区)局统一受理初审后,集中将受理材料送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办理;药师备案、变更由各市(区)食品药品局办理。
五、药师注册、备案办理时限:
执业药师、从业药师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药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予注册、备案的7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执业药师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一般是在考后3-6个月内发证。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扩展资料: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