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查看执业药师注册地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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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包括: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药学与中药学三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向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二、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1)是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执业活动前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同意准入。
(2)是对执业药师进行行政,加强调控的一种手段。
(3)通过注册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用人实行依法。
三、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四、执业药师注册包括哪些方面?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药学与中药学三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执业药师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机构设在哪里?
国家食品药品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六、什么是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第一次到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七、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几年?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八、什么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满(有效期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有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记录。
九、什么是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十、什么情况下执业药师将予以注销?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
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被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超过半年以上者。
十一、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怎么办?
对上述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网上注册申报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1、执业药师首次登陆提示身份证号或密码不正确
1) 请分别使用你的身份证第一代15位号码或第二代18位号码进行登陆。
2) 如果仍无法登陆,可将执业药师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复印件需清晰标明身份证号、资格证号,由注册机构的员为你核查处理。
3) 可通过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的咨询平台,将你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发送到咨询平台,由注册机构核查原因。如以过客身份提交咨询的,请务必注明姓名,以便查询和答复。
2、身份证号、姓名和考试年度信息的更正
目前执业药师身份证号和考试年度信息的更正操作由注册机构执行,需进行更正信息的执业药师请将本人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提交至注册机构,注册机构的员将进行核查更正(若信息显示为审核状态,员可将执业药师的申请信息退出审核程序,再进行修改)。执业药师姓名的更正,由注册机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加盖注册部门印章,报国家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核实处理。
3、执业药师注册登陆的密码遗失
请将执业药师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提交注册机构,说明密码丢失,需要进行登陆重置处理,注册机构将为你进行密码重置,重置后默认密码是六个一。
4、提交注册申请时,注册状态为非申请的注册类型
1)请将执业药师身份证、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需更正的注册类型信息提交注册机构,将由注册机构的员进行核查修改。
2)可通过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的咨询平台,将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需更正的注册类型发送到咨询平台,由注册机构核查原因。如以过客身份提交咨询的,请务必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以便查询和答复。
5、考试年份如何界定
考试年份是指考试通过的年度,即考试合格的时间,而不是发证的时间。
6、资格证书号码是编号还是号码?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号码是证书编号,不是号码。
7、取得药学和中药学两个资格证书如何提交申请
取得药学和中药学两个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提交申请时,选择执业药师类别为“药学和中药学”,资格证号栏目中同时输入两个资格证书号码,中间用“-”连接。
8、照片上传不能实现
一个是照片太大,超出2兆。一个是网速太慢。
人社部网站上获悉,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制度修订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提高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
二是对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实行信息化,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对执业活动进行信用。
三是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难题,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的惩处措施,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在申报注册时受限。
四是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药学专业中级职称挂钩有效衔接的可操作性。
五是明确港澳台居民在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时,与内地(大陆)居民无差别待遇。
六是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适当延长考试周期。
《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具体有哪些要求?
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加强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本次修订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
《制度规定》明确,凡中华人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考试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考试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取消了原来的工作年限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考两科条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报考人员,须为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并获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其高级职称资格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但没有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可以报考。
本次修订对中专学历报考者有哪些过渡政策或措施?
为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本次制度修订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22年、2022年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的2年执行;2022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在当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科目,2022年以后不再接受中专学历考生报考。
《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等行为有什么处罚?
为解决基层执法难题,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难题,《制度规定》规定了多条措施。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有法可依。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
本次修订对港澳台居民有哪些新规定?
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推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交流,《制度规定》专门增加了针对港澳台居民申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相关条款,明确港澳台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参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