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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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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liduruixue
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小月半月月
执业药师门槛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门槛,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术,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要求。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辅导教学材料;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辅导,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辅导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门槛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辅导教学材料,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辅导教学材料;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要求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辅导。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门槛。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辅导,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辅导、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要求。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薛苏一世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必需 参与 不少于16学分的继续教育,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45个学分。其中必修选修内容不得低于10个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方式 、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
  作为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该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 一致 印制,由执业药师自己 保管 。执业药师参与 必修、选修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获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需 承受 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承受 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应按门槛 完成规则 的学分,获得 的学分证明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要求 之一。
  二相关:
  第一年拿到执业药师证书,不需要继续教育就可以直接注册,比方 2022年10月参与 考试,经过 后,通常 会在2022年3月份左右领取证书,2022年以执业药师的身份执业就需要注册,注册的时候不需要继续教育证明
  拿到执业药师证书,可以不参与 继续教育,但是几年当前 想注册的时候,注册部门会门槛 出示考取证书后的继续教育证明,虽然目前继续教育的学分可以补,但也需要在相应报名时间段内,为防止 后续注册的时候费事 ,建议坚持每年进行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注册后每年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满三年需要再次注册。这是关于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通常 什么时候开始的解答。15
小蓉~蓉
这有相关规定,看一下吧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卢卡与凯丽

湖北执业中药师继续教育考试没记时可能网站出现问题,建议咨询提供当地继续教育的网站,或者致电咨询当地教育局。

继续教育现在多指现代远程教育,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方式,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列入国家计划招生,国家承认学历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学员,可以申请学位。

继续教育报考注意事项:

首次报名的考生,要持本人身份证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按规定缴报名费,填写《报考登记表》或《机读报考卡》,并交一寸同底免冠正面半身近照两张。

相关知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6学分的继续教育,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45个学分。其中必修选修内容不得低于10个学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

作为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该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执业药师参加必修、选修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湖北执业中药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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