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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索赔动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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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50号令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师当然可以各个专业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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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原合同工期为两年,因建设单位原因,比如图纸不到位,变更过大等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实际施工为四年,工程延误费用索赔仅限于因业主方面责任引起进度滞后及工期延误而发生的与延误相关的额外费用的索赔,与延误无关的额外费用索赔我们不作讨论 但是,工程延误索赔情况依然很复杂
1) 工程施工中人力、材料、机械设备的投入随着进度的推移而变化,特别是费中人员的投入很难准确确定
2) 延误干扰事件发生情况多样 干扰事件可能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也可能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这使得分项工程的延误时间之和往往大于工期的拖延时间
3) 理论损失值往往大于实际损失值 这种损失的差值(理论损失值- 实际损失值) 在事先无法预测,事后也难准确计算 差值的大小和承包商是否及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有关
4) 工程延误有降效施工、施工停滞两种不同的状态 在不同的延误状态下,可索赔的项目不同,可索赔项目中可索赔费率也不尽相同
5) 并非所有的费用项目均可进行延误索赔,即便是可索赔项目也未必可全额索赔 这就取决于费用项目与分项工程的延误时间(或工期拖延时间) 是否相关及有多大的相关性
假设1  工程中资源投入均匀 均匀投入考虑与工程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偏差,但这种偏差很难准确考虑
假设2  所有延误干扰都发生在关键线路上 这样,分项工程延误时间都成为工期延长时间,使得所有与延误相关的费用项目及与延期相关的费用项目都可以用工期延长来统一
假设3  承包商在延误干扰时无力采取补救措施 这就使得实际损失和理论损失一致
在上述计算假设基础上,我们提出延误费用索赔计算模型
费用索赔值= 报价×(费用项目比例×状态相关费率) ×(相关延期/合同工期)
几点说明:
1) 本模型的计算基本参数是合同报价、合同工期、费用项目组成及比例 利用合同报价进行价格比例分析和测算,将相关费用按合同工期均摊,这种方式易被索赔双方接受
2) 相关延期指可获得费用索赔的工期拖延
3) 费用项目比例指费用组成项目(如人工费、机械台班费) 在总报价中的比例
4) 状态相关费率指通过分析费用项目与延误时间相关情况,确定的在某种延误状态下费用项目可获索赔的比例 在确定的时间、地点、类型及规模下,其数值是确定的 这正是定额体制规定性的综合体现
5) 报价、项目费用比例、状态相关费率因工程不同而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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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
一.概述
  对由于业主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在提出工期索赔的同时,还可以提出与工期有关的费用索赔。从本章第二节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大量的干扰事件会导致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我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即业主)末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费用损失。在 FIDIC条件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与工期拖延相关的费用索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其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
  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整个工程停工,则造成全部人工和机械设备的停滞,其他分包商也受到影响,承包商还要支付现场费,承包商因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减少而减少了总部费的收入等。
  由于业主原因造成非关键线路工作停工,则总工期不延长。但若这种干扰造成承包商人工和设备的停工,则承包商有权对由于这种停工所造成的费用提出索赔。在干扰发生时,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同时承包商也有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停滞的人工和设备用于他处,以减少损失。当然业主应对由于这种安排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如工作效率损失、设备的搬迁费用等〕负责。如果工程的其他方面仍顺利进行,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没有变化,这些干扰一般不涉及到费的赔偿。
  在工程某个阶段,由于业主的干扰造成工程虽未停工,但却在一种混乱的低效率状态下施工,例如业主打乱施工次序,局部停工造成人力、设备的集中使用。由于不断出现加班或等待变更指令等状况,完成工作量较少,这样不仅工期拖延,而且也有费用损失,包括劳动力、设备低效率损失,现场费和总部费损失等。
二人工费损失计算
  在工期拖延情况下,人工费的损失可能有两种情况:
  现场工人的停工、窝工。一般按照施工日记上记录的实际停工工时(或工日〕数和报价单上中的人工费单价(在我国可用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有时考虑到工人处于停工状态,可以采用最低的人工费单价计算。
  低生产效率的损失。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工人虽未停工,但处于低效率施工状态。这体现在一段时间内,现场施工所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计划的工作量,但用工数量却达到或超过计划数。但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地分析和评价干扰事件的影响是极为困难的。通常人们以投标书所确定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为依据,与实际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相比较,以计算费用损失:
  劳动力损失费用索赔=(实际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人工工日含量-其他用工数-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引起的劳动力损失)×劳动力单价
  《案例33》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 918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5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 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 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 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
  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
  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
  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
  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 918×(1+20%)=307 102人•日。
  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4%的工程量:
  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 102人•日×4%=28 868人•日
  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
  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 604-28 868-9 695-31 887=15 154人•日
  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美元/(人•日):
  人工费损失=15 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 236美元
  工地交通费=15 154人•日×2美元/(人•日)=33 339美元
  其他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
  案例分析: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应在其中扣除,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否则计算不准确,也容易引起争执。
三、材料费索赔
  一般工期拖延中没有材料的额外消耗,但可能有:
  由于工期拖延,造成承包商订购的材料推迟交货,而使承包商蒙受的损失。这凭实际损失证明索赔。
   由于工期延长同时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这按材料价格指数和未完工程中材料费的含量调整(见后面本节“六”)。
四、机械费
  机械费的索赔与人工费很相似。由于停工造成的设备停滞,一般按如下公式计算:
  机械费索赔=停滞台班数×停滞台班费单价
  停滞台班数按照施工日记计算;停滞台班费主要包括折旧费用、利息、保养费、固定税费等,一般为正常设备台班费的60%~70%。
  如果是租赁的设备,则按租金计算。
五、工地费
  如果索赔事件造成整个总工期的拖延,则还必须计算工地费。由于在施工现场停工期间没有完成计划工程量,或完成的工程量不足,则承包商没有得到计划所确定的工地费。但尽管停工,现场工地费的支出依然存在。按照索赔的原则,应赔偿的费用是这一阶段(停止情况下)工地费的实际支出。如果这阶段尚有工地费收入,例如在这一阶段完成部分工程,则应扣除工程款收入中所包含的工地费数额。但实际工地费的审核和分配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工程并未完全停止的情况下。所以工地费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一般有如下几种算法:
  Hudson公式:
  工期延误工地费索赔=(合同中包括的工地费/合同工期)×延误期限
  它的基本依据是按照正常情况承包商完成计划工作量,则在计划工作量价格中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工地费;而由于停止施工,承包商没有完成工作量,则造成收入的减少,业主应该给予赔偿。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承包商现场没有完全停工,而是在一种低效率和混乱状态下施工,例如工程变更、业主指令局部停工等,则使用Hudson公式时应扣除这个阶段已完工作量所应占的工期份额。
  【案例34】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12个月,合同中工地费269,251美元,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2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 500美元。则78 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
  78 500?(1 856 900?12)=5月
  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费索赔为:
  (251美元/12月) ×(2-5)月=33,37美元
  Hudson公式由于它计算简单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开支为前提的,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的实际工地费开支会减少。它的应用前提:
  ①报价中工地费的核算和分摊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实际。
  ②工地费内含的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即它们都随工期的延长而直接上升。但实际上工地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的,由于工期的延长,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
  ③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费的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
  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三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Hudson公式计算赔偿的费用过高。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打一个适当的折扣。
  2、对于大型的或特大型的工程,按HUDSON公式计算误差会很大,争执也很多。通常可以按工地费的分项报价和实际开支分别计算。即按照施工现场停滞时间内实际现场人员开支及附加费,属于工地费的临时设施、福利实施的折旧、营运费用,日常费的开支等逐一列项计算,求和,再扣除这一阶段已完工程中的工地费份额。
  这是一种比较精确的计算方法,大工程中用得较多。但对实际工地费的计算和审核比较困难,信息处理量大。
六、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调整
  由于工期拖延,同时物价上涨,引起未完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这个调整与通常合同中规定的由于市场材料价格、劳务价格等上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定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合同中规定材料和人工费可以调整,则由于工期拖延和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调整可按合同规定的调整公式直接调整,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而对固定价格合同,本项调整可按如下方法进行:
   如果整个工程中断,则可以对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货膨胀率作总的调整。
  【案例35】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中断后尚有3 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为:
  38 000 000×5%×4/12=633 333美元
  当然,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
  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施工状态,造成工程拖延,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
  【案例36】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186654英镑,合同工期62周,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周,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192486英镑,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签订时的物价指数为1,计划合同竣工期(即62周)物价指数为195,现拖延了38周,实际竣工时(100周)物价指数为220。设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100,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195-1)/1] ×100%=9%
  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
  [(220-1)/1] ×100%=15%
  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的基本假设是:
  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的;
  2、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的,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见图11—6 )

图11— 6 物价指数和工程进度图
  这样,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为:
  (192486 /0946)×(9% 2)=39英镑
  上式中前面一项为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总报价。而在实际工期100周中,由于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量为:
  (192486/0948) ×15%/2=22英镑
  则由于拖延了38周和物价上涨造成费用的增加为:
  22-39=83英镑
  当然,在上面的计算中,计算基数用实际工程价款,而不是合同报价,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费。这是值得商榷的,并不十分准确。但这种计算方法还是有说服力的。
  也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见本章第七节)。
  对我国国内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资价格上涨,国家(或地方)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会有适当的调整,则可以按照有关造价部门规定的方法和系数调整合同价格。
  索赔值的计算中,由于物价调整费用索赔一般不再计算总部费和利润收入。
七、总部费的计算
  对工期延误的费用索赔,一般先计算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损失,然后单独计算费。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应将承包商总部的实际费开支,按一定的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分摊到已计算好的工程直接费超支额或有争议的合同上。由于它以总部实际费开支为基础,所以其证实和计算都很困难。它的数额较大,争议也比较大。在这里,分摊方法极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索赔值的大小,关系到承包商利润。
(一)按总部费率计算
  即在前面各项计算求和的基础上(扣除物价调整)乘以总部费分摊率。从理论上讲,应用当期承包商企业的实际分摊率,但它的和分析十分困难,所以通常仍采用报价中的总部费分摊率。这比较简单,用得也比较多。这完全在于双方的协商。
(二)日费率分摊法(Eichleay法)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因等待变更或等待图纸、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断,或业主(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而承包商又无其它可替代工程的情况。承包商因实际完成合同额减少而损失费收入,向业主收取由于工程延期的费。工程延期引起的其它费用损失另行计算。
  计算的基本思路为,按合同额分配费,再用日费率法计算损失。其公式为
  争议合同应分摊的费=争议合同额×同期总部费总额/承包商同期完成的                            总合同额
  日费率=争议合同应分摊的费/争议合同实际执行天数
  费索赔值=日费率×争议合同延长天数
  《案例37》某承包商承包一工程,原合同工期240天,该合同在实施中拖延了60天,即实际工期300天。在这300天中承包商总的生产经营状态如下表11-5(单位:美元):
  表11-5 承包商生产经营状况表
项目 争议合同 其他合同 全部合同
合同额
实际直接总成本
当期企业费
总利润 202200
240000 400000
320220 600000
560000
60000
-20220
  争议合同应分摊的费=200 000×60000/600 000=20 000美元
  日费率=20 000/300=66.7美元/天
  因工期延长可提出费索赔额=66.7×60=4000美元
  案例分析:这里有两个问题:
  1.争议合同费按原合同额分摊,这不容易被人接受,因为通常会计核算按工程实际直接费总成本(对土建工程)或人工费(安装工程)分摊费。上例中,如果按实际直接费总成本分摊,则费索赔额结果为5143美元。
  2.实际合同履行天数中包括了合同延缓天数,结果必小于报价中采用的费率,降低了索赔额。
(三)总直接费分摊法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说服力较强,使用面较广。基本思路为:按费用索赔中的直接费作为计算基础分摊费。其公式为:
  每单位直接费应分摊到的费= 合同执行期间总费/合同执行期间总直接费
  争议合同费分摊额=每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
  【案例38】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 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费为1 600 000元,这个阶段总部费总额为200 000元。则
  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费=200 000/(400 000+1 600 000)=0.1元/元
  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的费=0.1 ×400 000=40 000元;
  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
  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
  2.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费也较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所以分配的标准可以是灵活的,如用直接人工费,直接人工工时,甚至用实物工程量。这就看是否合理和有利。
(四)特殊基础分摊法
  这是一种精确而又很复杂的分摊方法。基本思路为,将费开支按用途分成许多分项,按这些分项的性质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这要求对各个分项的内容和性质进行专门的研究。如表11—6所示。
这种分摊方法用得较少,通常适用于工程量大,风险大的项目。
  表11-6 特殊基础分摊法
费分项 分摊基础
人员工资
与工资相关的费用如福利、保险、税金等
劳保费、工器具使用费
利息支出 直接费或直接人工费
人工费(直接生产工人+人员)
直接人工费
总直接费
八、非关键线路活动拖延的费用索赔
  由于业主责任引起非关键线路活动的拖延,造成局部工作或工程暂停,且非关键线路的拖延在时差范围内,不影响总工期,则没有总工期的索赔。
  但这些拖延如果导致承包商费用的损失,则就存在相关的费用索赔。通常主要有:
  1. 人工费损失。即在这种局部停工中,承包商已安排的劳动力、技术人员无法调到其他地方或做其他工作,或工程师(或业主)指令不作其他安排。这些损失应按实际记工单由业主支付,计算方法与前面相同。
  2. 机械费损失。为这些局部工程专门租用或购置的设备已经进场,由于停工,这些设备无法挪作他用,停滞在施工现场。这个损失也由业主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商都应请示工程师,听从工程师对现场工人和设备的安排。
  3.对工地费,一般情况下,由于承包商当月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变化不大,而且总工期没有拖延,则没有工地费的索赔。但如果承包商能够有实际证据证明他为此局部停工多支付了工地费,则可以按实际支付索赔。
魔都贤先森
摘要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请问案例是哪里的案例呢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26 为什么一级造价计价中租赁的机械工作状态是按台班单价计算而不是租赁费,而案例中租赁的机械工作状态和闲置状态均按租赁费计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请问案例是哪里的案例呢 一级造价案例科目和一级造价计价科目,两个对于索赔事件租赁机械的闲置情况的费用索赔计费标准不一样,前者租赁机械工作或闲置的索赔都按租赁费计,但计价科目中租赁机械的工作和闲置情况下的索赔计算标准不一样 一级造价案例科目和一级造价计价科目,两个对于索赔事件租赁机械的闲置情况的费用索赔计费标准不一样,前者租赁机械工作或闲置的索赔都按租赁费计,但计价科目中租赁机械的工作和闲置情况下的索赔计算标准不一样 你好,是这样子的,①工期: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某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索赔。 ②费用:一般是业主的责任,合理的费用可索赔。注意区别人工费的工作状态与窝工状态,分别按工作状态与窝工状态计费;机械费先区分自有机械、租赁机械,再判别工作台班与闲置台班。自有机械工作时按工作台班计,闲置时按折旧或降效考虑,租赁机械均按租
原谅未来的未来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新增工程价格怎么确定 在工程建设合同以外新增工程量,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二、工程索赔要什么流程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工程师答复工程师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和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新增工程量造成工程合同造价产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9 工程总包时的“合约外工程”和“增加工程”是如何界定的? 您好,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我这边马上回复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新增工程量造成工程合同造价产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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