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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师防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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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2月26日讯(记者 窦延文)为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目前深圳市住建局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出台了“十五条措施”,其中要求把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加快推进建设工程科学有序复工方面,市住建局提出取消事前备案核查,加强事中事后,并创造条件确保关键岗位工人安全返岗复工。同时,加强物资、建筑材料、废弃物处置保障。
为帮助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度过疫后恢复期,市住建局明确应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同时,优化审批、招投标程序,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对疫情防控保障到位且成效显著的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的企业,采取在项目履约评价中适当加分,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适当提高等级等奖励措施;对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目前,全市各建设工地正有序复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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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年11月6日,山西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间为:

1、一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山西省委、省决定,自2022年1月25日18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二级响应:

据山西省官方网站,按照党、决策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山西省委、省决定,自2022年2月24日零时起将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

3、三级响应:

为统筹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委、省决定,自2022年3月10日零时起将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

扩展资料:

山西省调整响应级别不是疫情解除、放松防控,而是面上放开、点上精准的积极信号。我省正在按照党“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

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思想不松懈,防控不松劲,细之又细、严之又严落实省委重点防控、精准防控要求,打好山西战役、守好山西阵地,扎实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复业,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夺取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山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多省下调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

艺海秦声

熬过“两个十四天”,多地迎来了建筑工地集中复工潮。接踵而至的是无可规避的工程价款调整:一方面,疫情作为工地复工的背景,必然带来防疫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此前为管制疫情而采取的延迟开工、限制交通等措施,也可能造成接下来一段时间的人工费、建筑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波动,由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将势必引起工程价款调整。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调整首先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及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波动因素及幅度由地方造价办法、细则与文件调整与规范;若发承双方仍有争议,则可以通过索赔强制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甚至按情势变更原则签定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通过司法介入重新分配合同利益。
当前,四川、湖南、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以及无锡、三明、郑州、青岛、厦门、乐山等市已经发文指导当地建设工程开工复工。其中,地方政策中规定的防疫成本及价格风险分担原则,事关工程价款调整的合理与否,也会影响当地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1、如何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针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人员费用,各地态度较为统一: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如郑州市明确自2月13日起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有效期暂定三个月);以及青岛市强调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浙江省还细化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山东省也围绕工程造价调整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厦门市则从施工安全角度提出: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这符合“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较好保护了承包方的合理利益。




2、如何合理分担人工价格?


针对建筑工人短缺引发的工资变化,各地立场有所出入。多地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22)第1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支持人工价格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无锡市明确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湖南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规定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工程计价。
由于人工综合单价调整政策差异,浙江省则将人工价格变动视为市场风险,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22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3、如何合理分担材料价格?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22)第2条和4条,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将价格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在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下,发承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而在合同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根据造价信息调整法或价格指数调整法进行调整,即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针对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异常变动,浙江省同样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单项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双方可依据“5%以内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厦门市则充分考虑了预见性,针对新招标、新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仅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且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部分才给予调整。



此外,也有地区支持发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按时签证并结算调整,或认为材料价格变动可能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鼓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当然,这一模式需要工程造价机构加强对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适时缩短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的信息发布周期,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如北京市要求建立工程造价调整工作协调机制,重点监控建材价格波动情况;四川省也部署加强材料价格监控。




除引导发承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外,各地也在积极行动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为复工复产创造优惠政策空间,如浙江省明确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川省乐山市针对疫情期间新开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将实行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制。这一动作启发各地:减、免、缓保证金,也是帮助建筑企业增强资金实力、积极应对疫情的直接措施。

壁虎荡秋千

新冠状病毒的疫情,是重庆楼市新年遭遇的第一个“黑天鹅”。根据国家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要求,地产公司延长了春节假期、关闭了售楼部,楼市按下了暂停键。

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2月24日,凤凰网房产报道,部分重庆房企已经开始恢复办公,并采取轮班、线上办公等新举措,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但售房部尚未开放。

2月25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就政务服务方式、惠企政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费用、企业风险等6个方面作出要求,保障重庆房企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

原文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方式,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便利

(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

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二)延长审批申报时间
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
(三)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
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二、主动服务,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四)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方案的》(渝肺炎组发〔2022〕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渝安委〔202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复工。
三、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指导施工合同履约,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七)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八)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九)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22〕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十一)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复工项目跟踪帮扶
(十二)跟踪帮扶复工企业有序生产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跟踪协调复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项目开展一对一的定点帮扶。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的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及时跟踪收集并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六、发挥协会作用,宣传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引导和宣传作用
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指引企业制定有效的疫情防控预案,稳妥安排复产复工事宜,交流推广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经验,提高企业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孤星泪新民
摘要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 为贯彻“打伞”“干活”两不误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精神,统筹全省建筑业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发〔2022〕13号)和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鄂防指发〔2022〕2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5 常德地区近两年疫情够不够成工地不可抗力影响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 为贯彻“打伞”“干活”两不误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精神,统筹全省建筑业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发〔2022〕13号)和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鄂防指发〔2022〕2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 为贯彻“打伞”“干活”两不误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精神,统筹全省建筑业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发〔2022〕13号)和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鄂防指发〔2022〕2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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