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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师索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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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mouse1972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在业主和承包商的协议中,索赔与反索赔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工程审计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本文就此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索赔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投标方往往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以较低的标价中标,对于施工过程中因条件变化而产生的亏损威胁,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索赔的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法国协辅公司SAE承包北京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总价为75亿元,由于施工期间的各种有理有利索赔,工程造价增加95亿元,将原来注定亏损的项目变成了巨额盈利的工程。从统计资料表明,国际工程通过项目,可提高利润的3%-5%,而通过索赔,则可提高利润的10-20%;每项工程的平均索赔次数为20次,索赔成功率约占93%。由此可见索赔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要想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对索赔进行有效。

二、索赔现象及有关规定
(一)索赔现象
由于施工中现场条件、气候条件、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现象。索赔是双向性的,是一种权利的主张,如果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受损方提出补偿自身损失的要求,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增加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正当手段。同时,索赔也是对合同的补充和完善,是承包、发包双方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是合同的正常业务。

(二)、我国有关索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

发(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2、发出索赔意向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发包方也可按以上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三、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通常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索赔是提高承包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生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索赔原因
1、业主或工程师的过失:施工图纸延期交付;工程师数据差错,导致放线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不合理指令造成临时停工或工效的大幅度降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

2、业主风险和其他风险。

3、工程变更和业主违约等。

(二) 如何开展有效的索赔
1、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组建强有力的索赔小组。

3、实施不平衡报价,为将来的索赔作好准备。

4、引导设计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变更,并结合不平衡报价,创造各种有利的索赔机会。

5、选择合适的索赔时机,工程建成25%至75%应是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项的时机。

6、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

随着我国进入WTO,建筑业面临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我国建设体制的改革和建筑市场秩序的重新构建,迫使承包商调整和重建企业的经营模式。实践证明,承包商加强合同和索赔,是寻求利益最大化和最佳途径。

四、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和承包商的出发点及根本利益不同,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中不健康的索赔会使业主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业主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一) 反索赔的原因
1、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1) 工期延误反索赔。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承包商赔偿业主的盈利损失和工期延误而导致的各种费用的增加,但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10%。

(2) 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及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

(3) 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

(4) 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

2、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大增,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协商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4、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承包商运送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了公路,桥梁或隧洞,道桥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二)反索赔的措施
1、强化,降低索赔风险

(1) 计划。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国家计委规定,自2022年起,凡因设计单位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静态投资超支,要扣减设计费3%-20%:

(2) 招投标。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商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把不合适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挡在投标的门外。

(3) 合同。业主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把工程建设紧扣在合同之内。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利润水平与投标价相当。

(4) 监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分清责任,对于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与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与签证;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与签证。

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 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证明效力。

(3) 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 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业主可以拒绝该项损失补偿。

(5)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国内的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6) 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 。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

主要:索赔费计算的范围(只计算业主责任和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费计价水平(应以合同规定和合同报价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一般采用分项法。

(2)索赔工期的

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也就影响到总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与补偿。

五、审计的关注
1、基建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基建部门必须建立计划、招投标、合同、监理、预结算等一系列制度,并严格执行,这是控制索赔风险的根本途径。例如:我校北区某栋教工住宅的基础工程中,由于地下水位较高,在签证中承包商加大了抽水台班的数量,并加大了水泵的型号,我们通过分析发现了工程量被加大,而且没有基建处人员的签字和基建处的盖章。对此,我们通过基建处进行协商降低了近20万元,并进一步完善了签证。

2、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索赔。

例如,我校正在建设的两栋课室大楼,在招标文件中,由于误计算大楼高度将工程定为四类,在投标预备会上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中标后承包方发现该工程达到三类的标准,并要求改为三类,增加造价90多万元,同时要求计算赶工费数十万元,这些索赔要求都被我们否定。因为,承包商是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投标,认可招标文件约定,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3、严格工程变更所引起的索赔。

工程变更是施工中的常有现象,也是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而且变更越晚损失越大。一方面我们应工程变更是否为业主确认,变更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变更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另一方面我们应工程中变更部分所占的比例和变更造成损失的大小,进一步完善变更工程的。

4、反索赔有无落实。

对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或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有无分清责任进行反索赔。
君君仅仅
关于这个问题,属于工程造价中的合同及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在索赔机械使用费时,如果该设备是租赁的,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入调出费用的分摊计算索赔费用;如果是自有设备,应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的使用费,既然是窝工根本就不会使用机械,所以自然没有使用费,也就不能按台班费算了。此类索赔问题在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科目、注册二级建造师(实务科目)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经常作为考点,结合进度控制中的网络计划及流水施工考察考生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subluevoyage
关于这个问题,属于工程造价中的合同及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在索赔机械使用费时,如果该设备是租赁的,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入调出费用的分摊计算索赔费用;如果是自有设备,应按
台班折旧费计算
,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的使用费,既然是窝工根本就不会使用机械,所以自然没有使用费,也就不能按台班费算了。此类索赔问题在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科目、注册二级建造师(实务科目)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经常作为考点,结合进度控制中的网络计划及流水施工考察考生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萱萱小宝

可以的。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条规定: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扩展资料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二)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三)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

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四)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费和企业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

索赔款中的企业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五)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

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

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六)延迟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参考格式百度百科•工程索赔

旺泰纺织
第一,建筑工程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方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受损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偿还全部损失的行为。换句话说,凡是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对方带来了损失,且不能从原合同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均应得到补偿。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一般地讲,工程索赔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索赔和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故索赔是双向性的。
第二,引起索赔的原因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比如实施新技术新工艺,变更设计等。
2、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4、项目各方间的影响; 如:施工中人为障碍、工期延长、加速施工、图纸错误、供图进度拖延、增减工程量、发包方拖延付款等。
5、不可遇见的因素 ;如地质条件变化、货币贬值、价格调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特殊风险等,这些因素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难以估计和遇测的。
第三,索赔的内容和分类
1、索赔的内容
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即要求对方偿付一定的费用或要求发包方允许延长原合同期限,作为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补偿。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赔事项既有经济索赔又有工期索赔。
2、索赔的分类
按涉及的当事双方分类: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索赔;按索赔依据分类:合同规定内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按索赔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不同分类:单项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一揽子索赔)。索赔应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力求确凿,简明扼要,证据充分,以获得应有的索赔款项。
3、 索赔的条件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是任何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所以索赔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4、索赔的程序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费用索赔意向书。
(2)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指定专人初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5)指定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对方协商确定并由履行批准手续。
(6)指定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对方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待收到详细资料后,重新按(4)、(5)条执行。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对方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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