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证过期评标能废标吗
smile筱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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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客声声 1小时前发布 赞 752
天下武功2016 8小时前发布 赞 618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否决投标应注意几个问题:首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决其投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其他相关主体,如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无权对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其次,否决其投标应符合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否决其投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投标进行决定是否应予否决其投标。第三,被否决投标的,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相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具体的否决其投标或废标情况和条件。
(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情形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 未能在实质上响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②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③ 未响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④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2) 无投标人公章的;
3)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 对投标文件不响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的情形
1)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 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 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 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7)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情形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特例:《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所有投标人。
心菲殿下 11小时前发布 赞 425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采购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利
决定废标的权利应当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但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此招投标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废标的权利人是招标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的这一权利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案例一:某招标人组织开标。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支票(投标保证金)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票据,唱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废标。唱标完毕,该投标人拒绝在唱标记录上签字,并即刻提取,要求以作为投标保证金。双方发生争议。
我们认为,唱标是对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的一种方法,唱标人并不具备判断废标与否的资格、能力和权限。投标人递交的支票是否为无效票据,其后来补交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其投标是否应作为废标处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做出决定。
案例二:某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规定,对投标进行详细评审的程序如下,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合格的,再进行商务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投标人A公司通过了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人。此时招标人提出A公司的技术标存在一些不符点,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最终以A公司技术标存在不符点为由,由评标委员会宣布A公司的投标为废标。A公司认为其已经经过技术评审,成为推荐的中标人,再次评审技术标并宣布其投标为废标侵害了其权利,招投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我们认为:尽管招投标双方受到“招标程序契约”的约束,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是的和保密的,在推荐中标人前,评标委员会可以对A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但是,在推荐中标人之后,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招标人要求重新启动评审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再次评审,违反了“招标程序契约”,应当对投标人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确属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有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承当责任。
决定废标废标只能发生在评标过程之中,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评标过程应当从开标之后开始,至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结束。
1,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我们理解,招标人“拒收”投标,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承诺(投标文件是对招标程序性规定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此,“拒收”并不包含在本文所称“废标”之列。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这个过程在招标实务中被称为“唱标”。那么,如果在唱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密封等情况,能否由唱标人宣布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呢?我们对此持否定态度。原因是:(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由此可见,唱标的目的是公开投标人提交的基本投标信息,而不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废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唱标过程不具有评审废标与否的功能,且招标人并不具有评审的职权,唱标人不具有评审的资格;(3)如果投标文件确实符合废标条件,那么在唱标之后,该投标可以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再确定废标,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三)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
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的权利来自于两个方面:(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2)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探讨如下:
决定废标的依据之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是以保障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目的的,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根据我们的总结,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主要包括: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2、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例如,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为“合格”,投标人对质量标准必须以“合格”进行响应性承诺,仅以鲁班奖或长城杯等质量奖项响应质量标准要求而不写明“合格”的,应当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质量标准的要求,因为质量奖项不等于质量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废标条件并非一概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甄别。
决定废标的依据之二:招标文件的规定
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之外,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另行列举废标条件?招标人自行列举的废标条件对投标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些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对于招标的法律性质,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有人认为,从发出招标开始至投标截止日期为止,这段期间属于要约邀请阶段。在此期间内,招标人在不违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销招标,即便是投标人已经为投标做了准备,招标人就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片面。实际上,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仅仅是针对采购的实体性内容进行的,对于招标的程序性问题,完全由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进行规定。只要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投标双方均受到招标文件中关于现场探勘(如有)、投标截止日期、开标、评标、中标、签约等程序性规定的约束。就此而言,我们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可以分为对招标过程的程序性规定和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体性规定。招标文件中的程序性规定具有要约的性质,一经投标人投标,便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拘束力。反过来说,投标是针对招标采购的实体性内容提出的要约,同时也是对招标程序作出的承诺。投标书发出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的程序性规定达成了合意,双方之间建立了“招标程序契约”,招投标双方均应受到该契约的约束。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如果招标人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列举了其他废标条件,且废标条件不违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招投标的三公原则,这些废标条件应当属于“招标程序契约”的有效内容,应当得到招投标双方的遵守。
在实践中,招标人有时会在招标文件中补充规定以下废标条件: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又没有指定人(以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书内容的;
3、实行“暗标”评审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在其正文中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承建或完成的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或其封面及封装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的答疑会或答辩会的;
5、设有“拦标价”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拦标价”的,等等。
三、决定废标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如果某投标确属废标,则在评标委员会做出废标决定之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就废标做出决定,并投标人;
招投标双方就招标程序达成的协议终止;
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决定废标的投标人认为决定废标没有合法的根据,该投标人可以以招标人违反了“招标程序契约”的约定为由,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束语
对于招标人而言,废标条件的多寡是一把双刃剑,严格的废标条件有利于敦促投标人谨慎投标,但也容易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导致招标失败。我们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补充规定废标条件时,应当根据该招标项目的特点慎重决定,以避免将不影响投标人竞争力的条件一概列为废标条件。
金吉小酉子 11小时前发布 赞 675
雷恩哥哥 12小时前发布 赞 298
废标类型:
1、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废标
招标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2、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
(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9)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3、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
(1)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4、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废标条款
(1)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
(2)未按规定密封的;
(3)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的;
(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