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咨询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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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费用:500万元×7‰=18500元
(1000-500)万元×5‰=17500元(2022-1000)万元×4‰=34000元
(3000-2022万元×2‰=132022元(5000-3000)万元×0‰=60000元
600万元×9‰=17400元
装饰工程增加系数:700/5600×(18500+17500+34000+32022+60000+17400)×30%=6728元
装饰工程增加系数:(168+5)万元×6%=103800元
钢筋:400×15=6000元
服务收费合计:
8500+17500+34000+32022+60000+17400+6728+103800+6000=295928元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办法
(1)
收费基数按单项工程造价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2)
维修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基数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高级装修工程基本收费增加30%
。
(3)
概算编制、审核执行概算定额的时候按相应标准的80%计算咨询收费;
(4)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编制按“第4项”标准执行;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基本费用按“第5项”标准执行,结算审核的效益收费按核增额加核减额的6~8%执行。
(5)
对于“第13项”、“第15项”及“直接使用定额计价的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咨询服务费一般由委托人支付,基本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效益费由委托方代受益方支付。
(6)
仅进行人工费或机械费造价咨询时,应按照该人工费相关工程全部造价咨询以上的相应标准的60%计算咨询收费。仅进行材料价格咨询时,可参照结算造价审核标准,其中基本收费增加30%
,效益收费按结算审核标准执行。
(7)
仅审核中标价以外部分价款,咨询费的基本收费增加50%
。效益收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8)
钢筋计预埋铁件计算15元/吨,另计收费。
(9)
出省以外的差旅费用安实际发生计算,由委托方承担。
(10)
直接使用定额计价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按清单计价标准执行。
(11)
工程造价无法确定的,可参照计划投资价、概算价、中标价、控制价(标底价)等。
(12)
按此标准计算收费额不足2022元的,按2022元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招投标和造价协会-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
河南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收费[2022]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国清[2022]6号)、《中华人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办法的》(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凡不按本规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和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
五、本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咨询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豫价房(1997]016号)、(豫价房(1997]340号)文件中附表二: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第8项中所引用的(豫价房[1997]01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九条 招标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招标服务费为合理收费。查询该文件,可以自己计算费率。
2、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22]8号规定: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造价咨询费是合理收费。查询该文件,可以自己计算费率。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22〕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价格法》、《四川省价格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22〕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向左转|向右转
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5‰=35万元
(500-100)万元×2‰=28万元
(1000-500)万元×0‰=50万元
(3000—1000)万元×7‰=40万元
合计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22〕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价格法》、《四川省价格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22〕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5‰=35万元
(500-100)万元×2‰=28万元
(1000-500)万元×0‰=50万元
(3000—1000)万元×7‰=40万元
合计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