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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师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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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叛的路鲁修
有效期是三年,具体注册方法参见下文。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及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本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地级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广西建设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办法另行发布。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我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
安居客jismkll
您好: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有关专业部门。

  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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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造函[202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俊之独秀
没有职称证一样可以注册附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一、注册体制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22]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境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全省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市州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工作。二、 申请注册专业第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专业如下:(一)一级建造师(二)二级建造师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已经核发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如是土木部分内容的应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如是机电部分内容的应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三、注册申报条件、程序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报省建设厅初审或审批。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第七条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11号)第十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22]80号)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享受相应科目免试者,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22]16号)第七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22]80号)第八条规定的一、二级建造师免试条件; 逾期未申请注册者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二)初始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第八条 延续注册(一)延续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二)延续注册申请时间及有效期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三)延续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第九条 变更注册(一)变更注册条件执业企业变更的;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二)变更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变更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2)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第十条 增项注册(一)增项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二)增项注册有效期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三)增项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一)注销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注销手续。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二)注销注册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一)重新注册条件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二)重新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事施工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条件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条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第十五条 注册申报程序(一)填报方式1、一级建造师填报方式2、二级建造师填报方式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省建设厅网站→建筑→注册执业→表格下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6-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申请人将注册对应的表格填报、打印,同时将填报后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规定的信箱里。全省二级建造师建成后直接在网上申报。(二)受理方式1、聘用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2、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将企业报送的材料汇总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3、申报材料受理后,由省建设厅建筑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业绩及相关材料;4、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建设厅直接受理并办理。(三)受理时间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集中受理,每年集中注册4次,一般情况册时间统一安排在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周。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随时受理。(四)办理时限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注册初审工作;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完成注册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向社会。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第十六条 注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2、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在省建设厅网站→建筑→表格下载,不得自行制表。3、《材料附件》、《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兰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附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有关规定,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对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受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四、初审和审批第十九条 建造师注册初审和审批程序(一)一级建造师初审程序(二)二级建造师审批程序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管处(科)受理注册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初审;2、将初审合格人员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3、由省建设厅建筑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批合格人员名单;4、将合格人员名单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5、由建设厅建筑处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合格人员录入建造师数据库;6、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第二十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受委托,办理一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相关工作,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相关事宜执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建管处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备案。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所用附件(附表),统一在省建设厅网站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注册建造师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小萝莉的春天
你好。根据本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经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有关专业部门。
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移送。
如果你在公司上班的话,这些程序都会有人力帮助办理,你只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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