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四部委联合通知
假如天天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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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耳钉的豆豆 1小时前发布 赞 643
二级造价工程师: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所以说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想要全国通用还需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
扭扭炒饭 5小时前发布 赞 350
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还有政策。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所以说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想要全国通用还需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
Rachelchel 5小时前发布 赞 611
二级造价工程师: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所以说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想要全国通用还需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
jessicabeck 7小时前发布 赞 819
答: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所以说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想要全国通用还需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
2、一级造价师属于全国通用的注册证书吗?
答:根据住建部四部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的第十四条规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所以,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的适用范围是全国范围内,不管你在哪个省取得的证书,在其他省份也是承认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也是全国统一的,统一考试,一样的试卷,一样的合格标准。
娜娜娜娜An 9小时前发布 赞 254
以下为全文:
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使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和执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22〕1798号)、《住房城乡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暂行办法的》(建市〔2022〕241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办法》(北京市人民令第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材供应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指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重点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第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照“谁、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所列认定情形和依据、列入程序,将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中,注册执业人员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事前告知。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以欺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的;
(五)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同一施工周期内,因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类施工扬尘违法行为被处罚4次及以上、恶意制造扬尘污染、拒不整改的;
(八)经判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劳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分为可修复失信行为和不可修复失信行为。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八)项所列情形属于可修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6-12个月;其他所列情形属于不可修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12个月。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人民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改正书;
(四)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情形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文书。
第八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集和查实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信用服务平台”,提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并列明企业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部门等相关信息,并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移出)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据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对后,将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属于不可修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在公示期满后,自动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出。
属于可修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交守信承诺,向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移出申请。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确认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将建筑市场主体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但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进行全面核查;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
(三)在安排行政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不得将其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重点。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发展改革、市场、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