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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造价师培训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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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猪去看海AA
近期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出台了有关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小胶带儿
不难,要考试。

只要按时出勤上课,正常参加考试,基本都能通过。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

建市[2022]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住房和城乡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文名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类 型 办法
部 门 中华人住房和城乡
时 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录
1 发布背景
2 内容

发布背景  

内容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caroline2900
招生对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及有志从事建筑“造价(预算)”相关工作的人士。

培训内容: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含识图)。

a)掌握的内容:利用预算定额进行工程量计算,取费编制工程造价,利用定额和市场价进行组价。

b)熟悉的内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程内容

c)了解的内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概念。

教学特色:

a)授课师资全部是由既具有实操经验,又具备丰富的授课经验的师资主讲。

b)有充足的课后复习时间,并有老师辅导答疑。

培训费用:培训费1500元/人(含教材资料费、考试证书费;预算定额自备);注册费20元/人。

证书颁发:考试通过,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土建造价员》资格证书。
室内设计--阿梅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都校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四川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学校属两块牌子、一个办学实体。在成都市外曹家巷41号(原四川省建筑职工大学校址)和成都市驷马桥昭觉寺横街10号(原四川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学校校址)设两个教学点。 校区占地60亩,建筑面积45000㎡,各项教学设备功能齐全,建有建材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电工实验室、美术室、测量室、微机中心、语音室、电教室等,有稳定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技能实训场所,图书馆藏书80000余册。 成都校区有一支敬业精神强,教学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有专兼职教师95人(高级职称30人,中级职称42人,“双师型”教师15人)。校区开设有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房地产、建筑水电安装等10多个专业,现有在校学生7000余人。 成都校区主要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五年制高职教育(初中起点)、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面向省内外招收以上各类考生。合格毕业生获得“双证书”(毕业文凭和技能等级证书),同时面向四川省内招收成人专升本(与四川大学、西南科技大办)。四川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学校属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着全省建设行政部门的培训,同时作为四川省建设厅岗位培训定点单位,长期举办建筑类脱产、业余岗位培训,是全省建造师培训定点院校之一,是省人事厅认定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术培训鉴定机构。 多年来,校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质量为根本的办学理念,在加大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适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上下功夫;把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成才,一切着眼于调动和依靠学生的内在积极性贯彻始终;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历年毕业生就业率都在97%以上。毕业生懂理论、能操作、会、适应能力强,绝大多数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骨干力量,多数已成为企业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或担任科长、处长、局长职务,有的被评为省部级和全国劳动模范。 校区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校区,为培养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新型人才而奋斗。 转自网址是职高 职高的就业比一般本科要好 从就业角度考虑 其实职高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林小贱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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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0多年的程中,学校秉承“厚德至善、励学笃行”的校训,坚持“立德树人、追求卓越、务实创新、科学发展”的理念,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

学校始终坚持开放办学的宗旨,不断加强与国(境)外交流合作,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已与英国、、瑞士、加拿大、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10多个国家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现有市场营销、学前教育、工程造价3个专业与加拿大荷兰学院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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