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第二年能换城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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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办续签手续。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领的居住证,由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6]
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
自2022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福建《居住证暂行条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按照中国发展指数的标准,天津、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广东、吉林等七个省份被列入第二类。
国家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的划分:
1、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 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所在城镇; 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所在城镇。城市评估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2、按照中国发展指数的标准,天津、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广东、吉林等七个省份被列入第二类。第三类的十二个省份是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湖南、湖北、河北、河南、海南、广西、重庆、新疆。第四类的十个省份包括:宁夏、江西、陕西、安徽、四川、青海、云南、甘肃、贵州、。
2、她现在考初级会计证,请问如果想在稍微好一点的省会城市(济南、太原)找到工作,那么应该具备什么条件?(会计找工作不难,关键是工作经验
3、有必要考一下商务英语吗?如果要进外企的话 ,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进外企如果是欧美的就要会说英语,是会说。口语)
4、如果具备中级会计师条件,月薪能够拿到多少(省会城市)(月薪大约3000以上,关键是可以代帐了一月6000以上很容易)
莆市财会〔2022〕27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问题的》(财会〔2022〕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实施办法〉及其新旧实施衔接规定的》(闽财会〔2022〕28号)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规定要求,现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以下简称换证)的有关事宜如下:
一、换证期限和地址
全市换证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这个时间段内完成以前年度所有旧证的换证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的门办理换证,逾期不予办理。各县区门办理换证的地址、如下:
市直:市八号楼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4-26986
仙游县:仙游县财政局会计股 0594-6733267
荔城区:市行政服务中心荔城区财政局服务窗口 0594-2377010
城厢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厢区财政局服务窗口 0594-2272022
涵江区: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中心旁) 0594-6988606
秀屿区:秀屿区财政楼二楼 0594-5867773
北岸:北岸管委会财政局308室 0594-5953866
湄州岛:湄洲岛管委会三楼 0594-5080033
二、换证注意事项
1、换证统一登陆福建省会计信息网“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平台”进行预约登记办理,换证可以提前一周或以上进行预约登记。“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平台”使用说明可以在本平台上查阅。
2、换证需要携带的材料
换证申请表(网上预约时打印)、二代身份证、旧版会计证、以及以下信息如需变更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身份证、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其职务、表彰奖励等)
3、换证人员必须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办法要求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够的,应登录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平台补齐继续教育培训,否则不能办理换证。具体要求如下:
(1)2022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为2022年至换证当年度的前一年的继续教育情况。
(2)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底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半年办理的,继续教育应为从领证当年至换证当年度的前一年;下半年办理的,继续教育应为领证的次年开始至换证当年度的前一年。
(3)2022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应为从领证的次年开始至换证当年度的前一年。
4、实行工作单位集体换证。有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需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统一办理换证事宜,并实行预约登记办理。到现场办理时,各单位应带齐换证所需要审核信息的证明材料。
莆田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