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参加培训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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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促其加强学习,以一种好的方式检查或者考核学习的结果
2、进行培训,单位组织或者请专业的培训机构
3、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全国的会计职称考试,如初级、中级会计师等
以上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
《税务会计师》中级是有一定用处的。
税务会计师(中级)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税务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配发《培训证书》。《税务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属持证人本人所有,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税务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可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培训证书》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网站查询。
《税务会计师》中级介绍:
取得《税务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者,必须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后续教育培训,以维护证书的有效性。《税务会计师专业能力证书》每三年签注一次。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不符合签注条件未能签注或者到期未能办理签注的其所持证书自动失效。对失效证书,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在协会网站予以,完成规定课时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2]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法》赋予门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提高会计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三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
第六条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门审核确认或授权审核确认。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以下(含中级,下同)两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下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门认可的培训形式:
(一)由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由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或会计人员培训;
(三)参加经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在当年至少取得1科(含1科)以上考试合格;
(五)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满24小时后,应参加由门统一命题的考试,合格后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培训机构应在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15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成绩等)以电子文本形式报门。
门应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第三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科技学术团体、县级以上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每年到门备案,并接受门的和。
门应将备案的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到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培训内容、时间、授课老师、场所等情况;
(三)培训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每期培训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名单、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培训地点、时间等情况报门。培训结束后,应在15日内将培训的有关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门。
第十八条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谁负责备案谁的原则。
门应对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门责令限期在一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门予以通报:
(一)以虚假资料取备案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三)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聘用的授课教师未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继续教育教材或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
(二)承担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与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与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确定全省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推荐或编写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四)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负责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在哈尔滨市持有省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中级以下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
(六)负责本条第(五)项所列培训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与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
(三)负责继续教育教材使用的和;
(四)定期反馈继续教育情况。在当年培训方案确定后15日内,将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等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在年度培训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培训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农垦、森工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农垦、省森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和督促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单位聘用(任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体制,由同级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年末将通过“龙江会计网”予以。
第二十八条 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22年5月26日公布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黑财会[2022]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实施日期:2022年04月01日 (地方法规)
通过经济师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可以加薪水级别越高加薪就越多,但中级以上是有学历及工作年限限制的。从评定上将,毕业工作一定时间(学历不同),可以评定助理经济师,不用考试。中级以上要考试,有的国企是涨工资和升官要看职称,不过现在已经不多了,经济师可以从事任何工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比如注册会计师)。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