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级会计资格证 > 中级会计票据法在第几章

中级会计票据法在第几章

最新回答

玥玥285966231

【导语】目前,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暂未发布,根据以往经验来看,中级会计辅导教材通常会在4月份左右发布!在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简章公布后,很多考生正关心什么时候能够买到新教材,因为教材可是中级会计考试核心的辅导材料,在教材发布之前,先给大家进行一下2022中级会计职称各科考情预测,一起来看看吧。

1、《中级会计实务》

2022年由于受疫情因素影响,部分题目难度较低,预测2022年题目难度会恢复到往年题目难度水平。不过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
近几年来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难度有所降低, 预测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试题难度会继续维持近几年的水平,不会难为考生。

对于考试考查的具体内容,从近年来主观题考题来看,一方面侧重对于基础章节的考查,比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章节;另一方面一些重点章节,依然是历年考查的热门章节,比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收入、所得税等章节。

因此,预测在2022年考试中,这些章节依然是被重点考查的章节。另外,根据中级会计考试“逢新必考”的原则,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两个章节确如所料加入2022年考试大纲中,那么这两章也会成为2022年考查的重点章节。

2、《财务》

从本次考试的三次试题来看,单选题计
算类题目占比50%左右,也就是说概念性单选题与计算类单选题各自占了一半。且在各章的考查题量均衡、涉及的知识点都是课件和图书中常规知识点,计算类题目数据给出的比较直接,基本上只要可以列出计算公式,就可以做出正确答案。

多选题、判断题以概念特点辨析及分类为主,问法较为直接,几乎不涉及计算。其中客观题的计算类题目在第二、六、八、十章出题频率较高,可以作为2022年备考的重点。

主观题方面,大多涉及多个章节的考查,涉及多个章节表面上看很难,但是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有些题目各小问之间联系并不大,可以先针对自己有把握的试题进行作答,有效的利用考试时间,
争取得到更多的分数,顺利通过考试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并不是强求钻研不会的知识点,

特别是中级财务来说,时间并不一定足够,
合理取舍才是真正的智慧。主观题出题点也重点集中在第二、五、六、七、八十章,因此这些章节依旧是2022年需要重点关注的。

3、《经济法》

从今年考试情况来看,考查的知识点都较为基础、常规。建议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立足教材,以基础知识为主。

2022年中级经济法的考试难度与去年相比略有下降。主观题也更侧重于对重点内容的考查。建议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依然做主观题章节备考,平时学习中注意老师强调的重要考点。

以上就是2022中级会计职称各科考情预测,希望对于2022年考生能有所帮助,在进行备考复习的时候,希望大家掌握正确的方法,远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误区,在今年早日拿到中级会计职称证书。

crystal85k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化对比表
总体变化:2022年教材总体变化不大,没有按照2022年最新修订或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实质性变动主要如下:
①第3章,增加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弃置义务在后续期间的复核调整原则”的讲解;
②第6、7章,涉及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例题根据营改增的最新规定,改征增值税。
③第14章,对“营改增的处理”根据最新的营改增规定进行了调整。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教材变化对比表
总体变化:整体来看,较2022年教材相比,变化不大。主要是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发生变化;第四章删除了企业资本金制度的知识点;第四章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筹资特点发生变化;第八章剩余收益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其他基本上都是对2022年教材的不妥之处进行的修正。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化对比表
总体变化:经济法的内容在2022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首先,经济法方面,根据2022的法律变动修改了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其次,税法方面,根据财税【2022】106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节主要是措辞上的修补,没有过多实质性变化。
这也是从大家topsage网和学派studypay网上摘下来的,太多,又不能附件,你可以自己上去看看,挺详细的上面。还有电子版的教材资料挺全。
希望这样的回答帮到你。
emmazhaoyang
常见的单据如下: 商业单据 商业发票,装箱单; 重量单;产地证明书;数量单;受益人证明;质量证明书;电报抄本
运输单据 提单; 运货单据 船运公司证明; 邮包收据,保险单据 保险单 投保声明 单据 海关发票; 领事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票据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基本原则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贝贝781213

不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个章。

根据《中华人发票办法》: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发票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扩展资料

《中华人发票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投资指南-中华人发票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发票办法实施细则

落叶无声2015
中华人票据法
  (2022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关系。
  没有权而以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人超越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六条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时,应当汇票背书的连续,并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其再前手。持票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
  第六十七条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后,其责任解除。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四章 支票
  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支票可以支取,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的,可以另行制作支票,支票只能用于支取。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
  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中华人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取财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条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办法,由中国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票据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依照本法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问答

中级会计票据法在哪章

会计上岗1楼的说法很全面了。关于初级和中级别没有很多的关联。比如经济法。初级的经济法中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等跟税法联系很大。而中级的经济法主要是公司法。票据法等。计算的少一些。会计当然学好了初级就能为中级有个基础。还有财管,是初级没有的。学哪个都可以丰富知识,建议不管在学习哪个,都应该学的透彻。必定……

非你莫属88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票据吗

财务。中级经济法:主要是经济业务中常见的法律法规,比如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等,股权债权等:主要是经济业务的帐务处理,比如长期投资、经济法为5小时中级会计师是全国统一考试,现值复利等,一共考三门。财务:主要是资金流量的,比如年金。中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师是全国统一考试,一共考三门。中级经济法:主要是经……

louisbellen

中级会计考试有票据法吗

大家都知道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分为是《财务》、《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而考生必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三科全部成绩合格,才能拿到中级会计证书。所以中级会计师难度大吗,答案是并不容易。又因为很多中级会计考生都是在职考生,有着工作甚至家庭的羁绊,学习时间比较少,因为合理安排考试科目顺序十分重要。因……

挑剔的嘴

中级会计票据法在第几章

中级会计职称转注会考试通过概率大吗?中公会计针对考生这类问题为大家详细解答。【报名条件】中级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对比考试类型报名条件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

doubledennis

中级会计经济法票据法怎么学

我想报考今年的注册会计师,基础怎么好本科学的经济,没学过法律,完全还是在中级会计实务的基础上报注会经济法跟会计?小文哥回复:建议注会可以报三科金融学科以现代金融理论为指导,运用案例研究等方法和手段,借助现代信息工具,研究资金融通方式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职能与运作。本科阶段除了要求掌握基本理论知识……

吃肉肉变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