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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中级会计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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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自考报名处在乐清自考办7月份自考补考报考时间公布 - 发布时间: 2022-5-13 8:57:25 阅读: 632次 - 7月份自考补考报考时间定于6月1日-2日,为期两天,报考地点:乐清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新考生可本人携身份证报考,补考报名不接受实践课程报考。 开考计划以《浙江省自学考试报考简章》为准1020224)会计层次:本科 2022年07月04日08:30~11:00(00051)中计算机应用(00058)市场营销学(00157)会计(一)(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22年07月04日14:00~16:30(00009)政治经济学(财)(00146)中国税制(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03709)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2022年07月05日08:30~11:00(00155)中级财务会计(00160)审计学(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2022年07月05日14:00~16:30(00158)资产评估(00233)税法 (4020223)会计层次:专科 2022年07月04日08:30~11:00(00157)会计(一)(03707)思想、邓理论和“”重要思想概论 2022年07月04日14:00~16:30(00009)政治经济学(财)(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22年07月05日08:30~11:00(00041)基础会计学(00155)中级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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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依然张
各地发放职工取暖费标准都是不同,要以当地情况为准,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80)市劳险字第260号]和《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京劳社养发〔2022〕200号),《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居民,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2022]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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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申请住房补贴有关事项的
  根据市教育局财务处《关于做好2022年度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1、2022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单位中,已购房(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的在职老职工(注:老职工是指 1998 年 11 月 30 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2、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员,需认真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格可以在教育信息网相关网页上下载,网址:)中相关内容,并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10月10日前,请将填写好《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交汪波处审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本人和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⑵已有住房的产权证或租约(原件、复印件);
  ⑶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⑷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⑸购房的在职老职工还需提供经过南京市房地产市场处鉴证登记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以及有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⑹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4、单位将根据《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 10天以上;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和《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报市教育局、市房改办复审。
  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经市房改办审核,对不符合申领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人员,退回给单位进行处理;
  12月下旬,市教育局根据市房改办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申领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2022年1月底前市教育局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我单位,我单位连同自己应负担部分,将住房补贴发放给申请人员。
  未详事宜,请到汪波处咨询,或登录教育信息网相关网页查询(网址:)。
  2022年9月18日
  附:发放标准、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以下均简称住房补贴)。老职工中的无房户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购房补贴面积之积。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现行和职工的标准为:
  一般、初级专业技术(助理级与员级)人员、高级工及以下职工为 75平方米
  科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技师为 90平方米
  处级、高级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人员为 11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市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为 720元/平方米。如遇标准调整,调整办法按照市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⑵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 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202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⑶住房面积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补贴=购房补贴 +工龄补贴
  ②购房补贴=补贴标准× [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③工龄补贴= 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
  ⑴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⑵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办公厅宁委办发 [202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⑶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⑷ 202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⑸单位为回原籍的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⑹军队 2022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⑺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 5;多层成套住宅为4;非成套住宅为3;平房为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市教育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职级问题);军队转业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
  宁财综〔1998〕第8号
  各区人民,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2022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202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市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2022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和程序
  (一)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2022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022年以上(含2022年)的购房职工全额计发;
  (2)工作年限未满2022年的购房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022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在职工离开时由本人或新单位一次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门。
  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由门根据职工购房协议及个人付款凭据,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2.逐月发放补贴方式:2022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市将适时公布住房补贴率。2022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三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2022元的按2022元计算。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个人在住房基金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和使用。
  (二)购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1.实行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拟购房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
  (2)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后持《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清册》报同级门审批。
  (3)根据批准文件由单位职工自行选择购房,并向门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由门核定补贴额后直接将补贴款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4)由于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限,近期内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向门申报年度申请住房补贴的人数和补贴金额,由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市批准后,对各部门下达住房补贴控制指标,各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分配人员的情况,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填《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和《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
  机关、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开户审批手续,即: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凭市(区)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到市(区)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银行受理后,根据工资计划权限持《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复印件到劳动部门备案。
  各单位在上述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资料报市住房基金中心批准方可到银行网点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2)职工住房月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逐年调整。
  四、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缴存办法
  对2022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宁房基(1998)22号《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五县对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可参照本精神自行制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中心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202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2022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门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2022年月均标准工资*2022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2022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2022年度基准补贴额+2022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由于事关买房,以上仅供参考。
Sundy那抹阳光
深圳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申报补贴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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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录入信息并提交。2、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3、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5、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恒企教育。恒企财经涵盖会计职称与资格认证、会计实操上岗、会计实操晋升、会计能力认证等系列产品课程。会计能力认证系列课程,培养学员获得国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可的财经领域技能认定,帮助学员在获得实战能力的同时快速通过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截止至2022年,恒企会计的终端校区已遍布全国150多座城市、300多家校区。
口秋口秋

规定是个人收入为社保缴费基数,补贴也是收入不是吗。
社保补贴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有关问题的》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3.经门审核、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制定。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京劳社就发[2022]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京政发〔2022〕4号)文件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中、重度人划分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京政发〔202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5%。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22元。
第八条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XXXXXX);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
(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2022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京劳社就发〔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7月1日前经市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表略)
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表略)
招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汇总表(表略)
附件2:
中、重度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人包括:
(一)视力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中的二、三级;
(三)言语中的二、三级;
(四)肢体中的二级;
(五)智力中的三、四级;
(六)精神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人包括:
(一)视力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中的一级;
(三)言语中的一级;
(四)肢体中的一级;
(五)智力中的一、二级;
(六)精神中的一级。
注:本《标准》根据中国人联合会制定的《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类别、等级以《中华人人证》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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