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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胜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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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ayaoyao
1 A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标准的适当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是否具备标准的特征,标准的特征是相关、完整、可靠、中立、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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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会计师无法将鉴证业务的风险降至零,其主要的限制因素有五点,除题目四个选项说明的原因外,还包括大多数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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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因素包括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之外的其他事项(例如:由于时间限制、责任方对鉴证业务施加的限制等对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的限制)。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虽然在教材中没有明确,但是对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故也应该选择。
huixin0090
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一)

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那末,什么是呢?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22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 TentativeStatementof Auditing Standards)中指出:“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守则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根据国内外有关文献,我们给出的定义:“,是指实质上的和形式上的。实质上的,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第三方推断其公正、客观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客观

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正,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出其客观。在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的客观。

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

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和受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原则。

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和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

(三)公正

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公平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会。进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士,并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可以用一只笔或一台计算机就能开始执业生涯,但必须具备相当的教育程度和一定的能力。为何要把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到道德层次?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但能否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只有自己才清楚。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原来我在这里8
【法律分析】
验资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即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一)委托目的;(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三)审验范围;(四)时间要求;(五)验资收费;(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草菜一家

国家经济财政、会计相关,关乎国家发展命脉,不可能脱离国家,更不可能由社会组织制定标准,所以中国特会计作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也必然由国家。


(初、中、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由国家直属事业单位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证书,由国家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资产评估师证书,由国家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名录

《中国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即中国特会计人才权威培养标准。

《中国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白皮书

《中国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白皮书,由国家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财政出版传媒集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2022年9月22日,《中国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面向社会正式发布,国家直属的《中国会计报》深入报道。

(《中国会计报》是由委托其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财经报社主办的全国唯一一份财会专业报纸,并经国家总署批准,于2022年7月18日正式创刊。)

《中国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完整版,以内部资料形式面向现有培训学员发放,社会公开版本在2022年11月面向社会公开发售。

中国特会计人才培养标准,由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简称“国家会计学院”或“北国会”,简写NAI),根据国家发布的《中华人会计法》、《关于全面推进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基本指引》、《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会计系列应用指引》等系列国家文件要求及内容,结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NAI)中高级会计师MA项目已经趋于成熟的培养模式、课程架构、师资建设、考核体系等,研究起草并向国家提交了《中国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和《会计师(MA)专业能力证书体系》,获得认可后正式出台,以此设定了中国会计师初中高三级考评标准。已成为“国家和各省市财政厅局认可的中国会计人才培养权威标准”。

《中国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是国内全权威认证体系,引领了中国会计的应用发展。该框架对中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学科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代表具有中国特的会计理论框架和人才培养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它为中国建立会计人才培养标准提供依据;为中国建立会计人培训体系、考试认证体系提供依据;为中国建立会计人才测评体系及其信息化提供依据;为推进中国会计职业化、国际化进程提供具体抓手;为促进会计学科创新建设、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与内容创新和实现中国会计发展战略总目标等提供基础支持。

中国会计师MA初、中、高级,由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NAI)

中国会计师胜任能力标准要求

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师对应一般会计人员,培养学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掌握会计理论和会计工具方法的具体应用,处理会计信息,辅助完成会计工作领域的某项具体任务的会计人才,如成本管控、财务分析、预算、内部流程控制、风险、会计信息化技术等;

初级会计师MA课程

中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对应会计经理层面,能够负责组织开展某一领域会计活动,按照绩效标准,运用会计工具与技术,解决支持决策与控制的实务问题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的会计人才;

中级会计师MA课程

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对应总会计师层面,以战略为导向,具备前瞻能力,开展、指导、指挥、组织完成复杂的会计任务,为单位全面解决问题提供前瞻建议和解决方案的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师MA课程

《会计基本指引》在北国会完善

《会计应用指引》在北国会完善

家装工装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对公众利益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土和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强化道德意识,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客观、公正

鉴证业务是指为被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既定的适当标准提供高度或适度保证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

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于委托单位和其它组织。实质上的,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第三方推断其公正、客观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客观

客观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应当力求公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愿望,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不得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在分析、处理问题时,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或成见、偏见行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客观;

列举和描述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

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或受到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原则;

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或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

(三)公正

公正原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应当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公正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

客观原则和公正原则实际上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而不仅仅局限于鉴证业务。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注册会计师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其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以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二)应有关注

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以确保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或义务。在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同时,还应确保协助其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守保密原则。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士和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

(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三)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行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四)其他责任

这里的其他责任主要是指在业务承接方面的责任。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客观要求的限度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还应遵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以下技术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会计准则;

(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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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胜任标准

摘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对公众利益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土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强化道德意识,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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尛嘴亂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