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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转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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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来雨

先去银行办理个人存折去银行开企业一般户或者基本户。两者均可将资金从个人存折中转入公司账户《第二步中的基本户或者一般户》,然后银行出具转账证明拿着银行出具的转账证明去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分为设立验资报告和变更验资报告两种。设立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报告是指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合法进行的审验。转账的时候。一定要注明入资款。

bluefiresky0
一、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核准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级协会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并加盖省级协会印章。

三、对于跨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1.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先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2.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同意后,应开出同意调入的函,再到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

3.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转所申请、调出所对申请人的书面鉴定、调入所的申请报告等材料同意后,应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调出”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然后再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调入手续,由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

四、注册会计师转所,应由个人先提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会计师在聘用期内辞职,也应由本人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写出辞职申请,并说明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后,也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解聘注册会计师,应以书面形式本人,并对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抄报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

五、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转所手续时应附送以下材料:(1)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2)该注册会计师与接收所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3)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由各省级协会自制);(4)原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复印件;(5)该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注册会计师辞职,或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但应由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考核并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出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如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六个月仍未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所在地省级协会,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省级协会暂存,待找到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时,方可取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如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一年但仍未找到接收会计师事务所,或决定不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其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处理。如果本人自愿,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此类人员今后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注册会计师离开原所已满一年未找到接收会计师事务所,本不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将不再保留其会员资格。

七、注册会计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善后事项。对于原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注册会计师转所或离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书面向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申诉。

八、注册会计师转所后,原发的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不再换发,执业时以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为依据。
钱小小小疯纸

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

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1、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

2、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3、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5、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

6、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7、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8、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

9、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验资

虫子不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登记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信息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信息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2022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韩食小神厨

注册会计师转所首先要填写《转所申请表》,然后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然后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根据《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负责。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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