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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注册会计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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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呆呆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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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强,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和中汇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中国特级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复旦大学工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税务专业硕士学位指导委员会特聘专家、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擅长领域:集团企业税收规划和风险防范、企业内部、财务顾问、投资顾问、股份制改制、公司改制和重组、内控制度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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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闲小猫

全国会员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费办法;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负责。其职权是:提议召开全国会员;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本会领导成员;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本会已成立7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
2.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3.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4.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地方协会的工作;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负责就承办的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工作的政策建议或研究报告。
5.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审议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6.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行业会费政策;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7.《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与有关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Simena1943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22年12月20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会员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章咨询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经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山东地区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本会遵照法律、法规为本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山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依法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行政。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进行,反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愿望和要求,在部门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办理山东省辖区内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2.审批和本会会员;
3.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各项制度,执业准则、规则,并组织开展对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检查;
4.组织全省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山东地区的各项考务工作;
6.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的开展;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7.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8.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9.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家机关及中注协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加入协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均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需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或依照原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它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
4.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5.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6.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本会的会费收支;
8.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遵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3.遵守本会纪律;
4.接受本会的、;
5.按期交纳会费;
6.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7.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触犯国家法律,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有关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定,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本会理事;
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4.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6.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1.召开会员;
2.执行会员决议;
3.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4.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5.推选或聘请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6.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7.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8.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9.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一人,副若干人,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建议,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事业拨款;
2.会费收入;
3.社会资助;
4.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NGDONG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缩写为:SICPA。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由常务理事提出,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暗旦无光

一、理事成员

会 长:刘仲藜

副会长:张 克陈雄溢李永贵

:陈毓圭

副:董新钢杨志国蔡晓峰

党委专职副书记:梁立群

顾 问:王丽然

二、部门设置

办公室、考试部、注册部、继续、业务部、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研究发展部、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信息技术部、人事部服务部;



三、机构设置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本会已成立7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

1.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

2.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3.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4.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地方协会的工作;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负责就承办的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工作的政策建议或研究报告。

5.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审议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6.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行业会费政策;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7.《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与有关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猫咪灰灰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   会协[202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机构或其的;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进行监控的。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秘书处代表1名,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通过申诉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申诉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秘书处代表1名,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申诉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申诉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申诉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申诉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申诉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可列席申诉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可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审议决定为中注协作出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申诉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申诉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委员与申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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