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注册会计师故事
最新回答
审计,国家的人就是专门查问题的。的人员可能是最像“经济警察”的一群人,做好老百姓和国家财产的“看门狗”,是他们的职责。目前这些“看门狗”的“狗王”,名叫。我这可不是调侃我们国家的审计长,是他自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是“看门狗”的。
企业内部审计,则是企业内部设置的检查内部各部门经营情况的一项职能。很多不太大的企业,并没有设内部审计这样一个部门,但这种检查功能其实一样存在,往往就由总经理自己,或者是经理办公室、企业部之类的部门来完成了。
注册会计师审计,也称审计,又叫社会审计。审计是一种信任的背书,是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社会公信力为企业的会计报表作背书。
审计的最终成果是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说的东西,概括起来就一句话:会计报表是真实公允的。这句话略微翻译得通俗一点儿就是:财务数字真实准确地讲出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会计是一门语言,一门描述企业经营状况的语言。审计师对这门语言掌握得越好,就越能把企业的故事讲准确。尤其对于一个上市企业,投资者要了解这家企业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阅读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作为审计师,就是要保证企业用会计语言讲给投资者听的故事是真实准确的,而不是在编瞎话。审计师不能像企业层那样,跳到前台来直接讲企业的故事,审计师只能用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来讲企业的故事。如果审计师不能全面了解这家企业的经营情况,就无法准确地讲这个故事;如果审计师对会计这门语言掌握得不好,也讲不好这个故事。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行为的一般法,其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而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比较少;该法还明确各级门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其中法律条款的执法主体。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你想去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必要,不是给你泼冷水,我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据我了解,事务所招用从业人员一般是聘用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因事务所从事的不是会计岗位。对只有会计从业证的人员只是作为助手使用,工作又苦又累,相当紧张,且有无从业证无关紧要。一些事务所借机使用廉价劳动力俄情况时有发生,实习和试用期满就借故辞退的大有人在。再者在事务所担任助手根本不可能的学习会计理论和的实践会计工作。
建议你还是应聘一家中小企业,你的从业证是能派上用场的。对你的会计理论和会计业务的提高会更好些,你还可以边工作边学习,自学考注会,那时再考虑进事务所不迟。
二是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原有会计师事务所达不到企业要求,变更之。
三是由于企业有特殊需求,原注册会计师无法满足,故变更。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在自身有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而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违约、违反保密义务等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需要区分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还是被审计单位自身财务状况等原因所致。对被审计单位自身财务状况等原因所致的损害结果,由于即便不存在虚假报告也会发生,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如果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并且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错报,但注册会计师认为存在错报而出具了虚假报告,由此给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害,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而虚假报告是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存在错报基础上出具的,则应当先由承担会计责任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用尽从被审计单位获得赔偿的救济措施后,遭受损害人才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法律精神,已被法[2022]21号《最高人民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所确认。特别是在涉及证券业务的场合,还应依据《中华人证券法》第63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承诺或保证,由相关证券公司和推荐人以及发行人、相关证券公司和推荐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遭受损害人才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上述单位和人员是否有过错。
但这一点有例外,即按照《中华人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这里仅限于注册会计师是故意的情况下。
第四,对被审计单位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失,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过错的质区别处理。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有过失。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原因是故意,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原因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那么即使被审计单位有过失,我个人认为,注册会计师也还要基于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关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由此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特殊情况下,如果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中有为被审计单位查找会计差错的内容,则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是故意,则无论注册会计师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承担被审计单位由此产生的损失。但这里需要注意:被审计单位的损失也就是其股东的损失。在不存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约束不到位也等于有过错,注册会计师则不需承担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给其股东造成的损失;当存在股权变动、或者审计报告就是用于股权变动、特别是在股票交易的场合,由于利用了高估净资产和经营业绩的会计资料而受让股权的股东本身因受让股权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损失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又形成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损失,而自己作为公司新股东并无过错。那么,这一部分损失,注册会计师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主观过错所依据的执业规则,不仅仅是指审计准则,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甚至还要包括后续教育准则等。并且要把这些准则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而不能断章取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高顿网校是网络财经教育领导品牌,更多财会问题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提问。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