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成立分所
小甜甜不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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沫沫晓七 1小时前发布 赞 657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是2022-08-24在四川省注册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5号1栋14层1406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108MA61XBAY0L,企业法人李春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更多信息和资讯。
蓝精灵粑粑 7小时前发布 赞 676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大额罚款,对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送行自己的执业规则。
北京中兴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宏昌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驰远天合会计师事务所、重庆铂码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立信兴豫会计师事务所分立部分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北京分所与吉林分所合并重组整合而成的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分所:
北京分所由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在中注协2022年度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后者排序为第12名,前者排序为第21名。合并成立后的立信北京分所拥有从业人员近1000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近200人,2022年度的业务收入近5亿元。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道路、做大做强的有关精神,2022年,由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
shirleycci 9小时前发布 赞 652
法定代表人:伍敏
成立时间:2022-12-15
注册资本:0万
工商注册号:320220000154887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15-17楼
愛戀寶寶 10小时前发布 赞 921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pan369247787 12小时前发布 赞 240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