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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并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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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白羊座
持证前景:
可以从事该专业较为高级别的工作,其证书的含金量也最高,就业前景非常好。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更偏重审计,想要在审计工作中担任主审的职位,就必须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分两种,一种是执业注册会计师,一种是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资格担任审计工作的!

执业: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最直接的就业方向。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因为有关规定需要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才能成立事务所,同时事务所的工作比较繁忙与复杂,也十分需要注册会计师人才来完成。
非执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的方向有:企业、银行、事业单位、机关、培训机构等等。这些就业方向的工作也都非常不错,不仅拥有完整的晋升空间,还能够拥有较高的薪水。
发展方向:
1.会计信息实施专家,ERP专家:侧重于企业信息化和财务,财务会计信息化软件等;

2.理财顾问,财务顾问:侧重对企业实践进行策划,指导,辅助,咨询等;

3.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侧重研究和规范会计制度,准则,理论,教学;

4.财务总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分析,预算,控制,成本,价格,流程,制度等;

5.基金经理,财务经理:资本运作,资金,投资,基金股票,企业并购,筹资,上市作;

6.内部审计师,内部控制经理:侧重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控制,财务风险控制,舞弊控制等;

7.项目经理,合伙人:外部审计师,执业资格:

8.税务经理,税务:侧重于政策法规,企业策划,税收筹划,商务设计,企业并购;

9.风险经理:风险控制,侧重于企业财产风险控制,责任风险控制,经营风险控制;

10.CFO:股东价值,战略,决策;

11.公司法律顾问:策划,股份制改造,兼并收购,企业政策咨询,合同审核,商务结构安排。
张壮壮zy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①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两部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法》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个条文,即第 21条和第42条。第21条第1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项目的财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第3款规定:“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责任的总括规定。该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第21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具体法定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具体有:19 年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2022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

  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责任的质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确。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②中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先后经历了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原则等阶段。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一种专业、技术很强的职业活动,如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没有专业知识的外部第三方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存在过错,无异于要求第三方再执行一次审计,这一要求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其核心仍然是对过错的认定,它与过错责任差异在于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约束的途径
  
  规范审计收费行为的关键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约束。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涉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的问题,既要从立法角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要从司法角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要完善审计准则的制定,要增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使法律责任约束的威慑力真正具有执行的基础。而为了防止“严刑峻法”可能导致的行业萎缩效应,应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渠道。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界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开始为公众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创造条件,并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③。但是,在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政策法规的支持。

  首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范围的确定。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未对“第三方”的范围作出界定,也未区分欺诈与过失,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与虚假审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向注册会计师提出索赔的请求。尽管从法规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非常重,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机构对证券诉讼一直都持消极态度,并对投资者向注册会计师提起的索赔诉讼制造了很多的诉讼程序上的障碍,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实际面临的诉讼威胁很小。

  其次,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人数总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④。最高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人数众多,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不可能起诉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行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完成、对权利人进行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加入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合人民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有学者提出,创造条件,引入集团诉讼形式,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不断完善审计准则体系

  在审计诉讼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往往是极富争议且难以认定的问题。一般来讲,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注意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或执业规则是“公认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完善与否也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小。完善的审计准则,既可以通过直接的对审计过程产生影响,提高审计的质量;又可以通过间接的对事后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谨慎程度。

  另外,完善的审计准则也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由于处理审计诉讼时一般采取过错推定以及举证倒置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完善的审计准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诉讼提出有力的抗辩,只有完善的审计准则才能起到合理抗辩的作用,才能使注册会计师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法官所确认的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他们会通过判决来主动地推动审计准则的演进。因此,审计职业团体应该积极的完善审计准则,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要求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以有限责任形式从业。他们往往以 30 万元为限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资产的审计业务。这显然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表现,使得法律责任约束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必须提高有证券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以确保其有经济实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的改进方法有两种:第一,提高设立有限责任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标准,特别是具有资格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以注册资本形式,保证可抵押资产在事务所总资产中的比重,提高事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第二,创造适当的条件,积极推行事务所的合伙制改革。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合伙人出于保护自身财产的动机,会更加勤勉的从事审计活动。因此,合伙制是一种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

  (四)推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机制

  对资本市场投资者来说,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审计服务具有了提供保险服务的功能,一旦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遭受投资损失,投资者就有机会从注册会计师处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由于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应负有的注意义务与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注册会计师对自身无过错或无过失的证明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的阻扰,有时候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承担预期外的风险赔偿责任。如何分散转移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很普遍的责任保险却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⑤,如果没有责任保险,事务所可能因为畏惧法律赔偿风险而拒绝为高风险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或退出高风险审计领域,由此遭受损失的将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从长远来看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将为此受损。但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例低于 30%。例如在北京的 236 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 70 家左右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还不足 30%⑥。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推广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可靠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重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是否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重越好呢?当然不是。因为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服务量的减少,以及社会成本的提高。而的历史经验则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提供了实践证据。

  司法界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一个目的在于,发挥法律责任的约束功能,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注意程度,减少虚假信息的出现。厄尔马斯规则认为,审计报告主要是为其客户的利益而准备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只是偶尔、附带地受益。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越来越依赖会计信息,到了六七十年代,没有人再坚持注册会计师只对其客户负责,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股东、债权人、机构、潜在投资者和广大公众承担责任,而且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也认可了这一责任。

  扩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二个目的在于,实现有效的风险损失分担,因为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提高收费等方式向社会分摊责任成本。支持厄尔马斯规则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将注册会计师曝露在对公众的不确定责任中,会危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2022年证券法》、《2022年证券交易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后,当时注册会计师职业界领袖George OMay就曾提出抗辩:“我不能相信这项法律是公正的,或者长期有效。它精心设计了一个证券购买者从其他非交易关系人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偿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也许只是因为在他决定购买股票时,存在着一些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文件或根本没有看过的报表,且报表中恰巧存在错漏。而我们对此将承担的损失赔偿则是无法估计的。”但是在2022年的腊斯克·伐科特斯诉莱维因(Rush Factors Ins Levin)案中,法官对厄尔马斯规则及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倾向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无辜的信赖方被迫承担起证明会计师渎职的沉重的举证责任?他们可以把责任保险的成本转移给客户,由其客户最终将成本转移给全体公众消费者。最后,运用可预见规则难道不能提高会计界的谨慎和技术水平吗?”

  在这种商业环境背景和思维模式下,基于上述目的扩张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意见很快就得到很多人士的支持。但是,注册会计师第三方责任范围扩张后,却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第一,大量出现的审计诉讼案件和不断攀升的审计索赔数额,并没有能够减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虚假或有错误的财务信息依然在资本市场泛滥,审计失败时常发生。第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来应对诉讼危机,而是采取消极的防御策略,以减少甚至撤出高风险服务领域、大幅提高审计收费来应对审计诉讼。第三,在保险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费越来越高,在甚至一度出现了“保险危机”⑦,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竟然无法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购买到责任保险。据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8显示,“六大”以外的会计事务所面临的索赔额在 1987 年到 1991 年间增长了2/3,责任保险费自 1985 年到 1991 年增长了300%,而且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也大幅提高了,1985 年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4.2万美元,而 1991 年的责任保险免赔额平均为 24 万美元,几乎是 1985 年的六倍。在如此沉重的保费负担下,有 40%的事务所被迫选择在不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执业。第四,在损失赔偿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滥诉的局面,里向注册会计师索赔的案件堆积如山,许多法官终日忙碌也无法应付,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严重影响了的工作效率。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自20世纪2022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在2022年代,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出现了态度的转变,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范围呈收缩的势态。也说明只有适当的法律责任约束才能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用,让注册会计师承担过轻的法律责任或过重的法律责任都是不恰当的。
哆哆的卷妈妈
引用一段法律: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令2022年第13号
颁布时间:1993-10-31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

  2022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1日中华人令第十三号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happyzhang123
问:请上网查阅在2022年国家颁布实施了那些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说明具体准则名称)?并简要介绍其中两项准则(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各一)的具体内容。

答: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 存货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爱玩的小猪2007
问:请上网查阅在2022年国家颁布实施了那些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说明具体准则名称)?并简要介绍其中两项准则(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各一)的具体内容。

  答: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 存货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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