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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销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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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吞不動城

上市公司的连锁会计丑闻,已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深陷其中。然而,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但没有履行职责,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甚至为虎作伥,帮助安然销毁证据。
实际上,在很早以前就注意到并着手开始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瓜葛问题。例如:若一个事务所长期服务于同一客户,就有可能和客户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它们会在进行审计业务的同时,再提供企业咨询等非审计业务。而非审计业务的收益,很可能会超过审计业务等。
前任阿瑟·莱维特曾经力主: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必须分拆。但此建议曾遭到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对此,SOX法案授予一柄尚方宝剑,严格限制会计师事务所那些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做法。
SOX法案规定: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业务。其中,明确列举了8类不适当业务被禁止,并授权的会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其他类业务作出禁止规定。
●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会计师,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为同一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
●限制注册会计师去被审公司任职。公司的现任CEO/CFO等高管人员,若在一年内曾经受雇于会计师事务所并参与该公司有关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工作。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备案制度。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会计委员会进行注册,并且要定期更新注册信息。
●针对安达信销毁审计档案的问题,SOX法案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保管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由于此项措施的强制,到目前为止,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基本完成审计和咨询业务的分拆。例如毕马威的咨询业务分拆为毕博咨询;普华永道的咨询业务分拆后被IBM收购;因为分拆较早,从安达信分拆出来的埃森哲咨询得以从安然事件中幸免。

小可爱vivi
通过考试不代表已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的证就没用了。但是要是注册一级建造师之前,必须注销二级建造师证书,这个直接交到公司办就可以了。要是换家公司注册的话是行不通的,没有注销之前,一级建造师证书是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的,这个是建造师注册的规定
没注销前有记录在案,即使换了家公司应该也注册不了。还会被判为违规注册。
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六、其他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备案。具体办理流程以及步骤还需要去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的部门去详细询问一下。
扬帆飘舟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处罚:
对会计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省级以上人民府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好像不归管。
仅供产考。
旷野和风

会计档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会计法》《中华人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和国家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和档案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条件的机构代为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能够有效接收、、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完整、可用、安全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22年和2022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档案机构经办人、会计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和信息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门、档案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会计法》《中华人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门、档案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业务主管部门,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21日、国家发布的《会计档案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小马摩羯
初级会计证过了领取时间可以领取,但超过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会被销毁。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社厅发[2022]141号)文件精神,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回收销毁。建议初级会计考生考后密切关注证书领取,如果错过了领证时间,请及时与考试机构取得联系,并咨询是否有解决办法。

领取初级会计合格证书需要以下材料:合格成绩单(很多地区要求考生在领取证书时提供成绩证明,因此请考生提前做好准备)、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他领的话还须凭代领人及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张数、背景颜色以当地要求为准)、《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工本费用。

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可以到恒企教育,恒企教育聘请大批会计师,通过“八关”考核筛选出经验丰富的讲师,讲师持证上岗,熟悉职称考试法则,亲传考试套路,结合案例教学,通俗易懂,让学员熟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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