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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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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杨紫陌
中国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部分组成。  中国的审计组织体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1.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审计机关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受哪一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上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确立,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宜,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独守和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宪法》、《审计法》规定,我国设立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机关,在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为内设机构之一,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行政型体制: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人民行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人民行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隶属关系和地位有很大差别,其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或议会,依靠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机关的财政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国有审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种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将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体系的一个机构。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有利于对行政部门实行有效。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虽不隶属于门,但拥有一定的司法权,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是国家审计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二条道路,其作用和影响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它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保证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行政型审计机关地位低,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彩,审计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发挥-这种模式主要以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为代表,在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后,这些国家已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现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国、沙特伯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行政型模式。四是型。型国家审计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型审计模式从形式上看是于“三权”之外,但是在三权分离的政治体制中,绝对的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它更偏重于服务立法部门。  我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既可以保证的统一领导,又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但这种体制与立法型体制比较,较弱,而且很容易条条块块相互干扰,尤具是在和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寸,地方审计机关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这是我国审计机关体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国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应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  2.平行结构的内部审计机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制定施行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在领导体制上,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又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西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主要有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或总经理领导、受审计主计长的领导、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和主计长的双重领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或总经理领导这两种模式,是西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  从当前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看,不少单位仍习惯于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之下,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具相对较弱,对本单位或本级活动的难以开展,而是较多地对下属机构或下一层次进行。因此,必须提高内部审计的,按照《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设置多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是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或总经理领导之下,有利于审计当局根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改善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但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较弱,而且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的位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又直接影响内部审计的权威,因此,审计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具有相当的和权威,为此,可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单位副职,从而可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二是受本单位权力机构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董事会领导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内部审计具有较大的,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审计董事会必须注意加强与审计当局的有效沟通,将审计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层,以便于其改进工作,为此,可设审计委员会,改善单位权力机构与层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沟通。  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审计组织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的社会审计组织是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由注册会计师投资设立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社会审计组织则是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形式除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独资、有限责任合伙制两种类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设的,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记账、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中小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s,简称LLP),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兴起的,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人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于,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仟公司制的区别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对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20世纪2022年代率先实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也在进行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近几年来,进入我国境内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英文名称中,都可以看到“LLP”这个后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要求。因而应借鉴国外经验,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独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另外,《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遭到社会各界的重大批评,它被认为是我国审计质量状况不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应当明令禁止。
闹闹美食家
中国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部分组成。
  中国的审计组织体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1.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审计机关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受哪一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上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确立,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宜,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独守和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宪法》、《审计法》规定,我国设立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机关,在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为内设机构之一,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行政型体制: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人民行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人民行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隶属关系和地位有很大差别,其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或议会,依靠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机关的财政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国有审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种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将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体系的一个机构。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有利于对行政部门实行有效。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虽不隶属于门,但拥有一定的司法权,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是国家审计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二条道路,其作用和影响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它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保证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行政型审计机关地位低,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审计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发挥-这种模式主要以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为代表,在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后,这些国家已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现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国、沙特伯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行政型模式。四是型。型国家审计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型审计模式从形式上看是于“三权”之外,但是在三权分离的政治体制中,绝对的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它更偏重于服务立法部门。
  我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既可以保证的统一领导,又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但这种体制与立法型体制比较,较弱,而且很容易条条块块相互干扰,尤具是在和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寸,地方审计机关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这是我国审计机关体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国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应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
  2.平行结构的内部审计机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制定施行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在领导体制上,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又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西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主要有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或总经理领导、受审计主计长的领导、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和主计长的双重领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或总经理领导这两种模式,是西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
  从当前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看,不少单位仍习惯于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之下,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具相对较弱,对本单位或本级活动的难以开展,而是较多地对下属机构或下一层次进行。因此,必须提高内部审计的,按照《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设置多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是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或总经理领导之下,有利于审计当局根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改善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但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较弱,而且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的位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又直接影响内部审计的权威,因此,审计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具有相当的和权威,为此,可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单位副职,从而可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二是受本单位权力机构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董事会领导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内部审计具有较大的,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审计董事会必须注意加强与审计当局的有效沟通,将审计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层,以便于其改进工作,为此,可设审计委员会,改善单位权力机构与层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沟通。
   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审计组织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的社会审计组织是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由注册会计师投资设立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社会审计组织则是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形式除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独资、有限责任合伙制两种类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设的,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记账、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中小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兴起的,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人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于,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仟公司制的区别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对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20世纪2022年代率先实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也在进行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近几年来,进入我国境内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英文名称中,都可以看到“LLP”这个后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要求。因而应借鉴国外经验,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独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另外,《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遭到社会各界的重大批评,它被认为是我国审计质量状况不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应当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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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小黑妈跃跃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二)确定《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权威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从2022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2022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Emily14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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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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