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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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应当初步评估审计风险和重要,以帮助确定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阶段,注册会计师还没有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很不充分,但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从而影响实施阶段获取的审计证据。虽然审计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但并不是唯一影响因素,此外,重要的运用、经济因素、内部控制的情况都直接影响审计证据的数量。
(2)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最终仍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虽然审计证据是最主要方面,但并不是说审计证据是影响审计风险的唯一因素,比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审计证据的理解和运用上的差异也会影响审计意见。
因此,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受其来源和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传真或通过拍摄、数字化或其他方式成电子形式的文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过函证等方式从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和完整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十四条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要素完备指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齐全,缺一不可。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签名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报告日期。每一个要素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独到的作用,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审计报告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同时也将影响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质量。
意见准确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反映审计的情况,通过审计报告将审计意见确切地传达给报告使用者。通常,注册会计师准确发表意见依靠下面两条途径共同实现,第一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要对被审会计报表真实情况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并正确理解和评价被审事项;第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阶段正确地把审计意见表述在审计报告中,表述审计意见有三点要求:①注册会计师应准确地选择审计意见类型;②准确地使用说明段;③规范地运用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专业术语。
证据充分指注册会计师所取得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是减少审计风险的前提,否则的话,审计报告及其所反映的意见犹如空中楼阁。注册会计师为编制审计报告应取得以下两类审计证据:第一类是为了证实会计报表各项目的证据。如针对、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项目实施审计测试取得的证据。第二类是为了证实会计报表整体合理的审计证据,这些证据同样也将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包括:①当局声明书;②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③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④期后事项的调整或披露;⑤或有事项的调整或披露;⑥持续经营的状况;⑦初次审计对期初余额的审核情况等等。
内容合法指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