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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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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哒小虾米
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并服务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其行业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行业体系在不少地方协会特别是地市级基层协会尚未建立,或者尚待完善。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行业体系进行探讨,并就行业体系的运作谈谈我们的构想。

  一、业务体系的职能

  就总体而言,协会的业务职能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涉及内容的方面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具体划分为检查、咨询、保护和惩戒等几个方面。

  (一)检查职能

  检查的目的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并凭借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具有其他过错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检查要求主体的不同和检查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划分,可分为日常检查和调查两类:

  日常检查,具体可分为一般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经常的检查与临时检查、联查、互查等。

  调查,又称专案调查,主要指协会收到举报或投诉,需要对某事务所的某项具体业务展开调查,或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受到不当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请求协会为其行使抗辩权而展开调查。协会应形成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掌握事务所的各种情况,及时组织专案调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二)咨询职能

  随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逐步拓展和日益复杂,协会的咨询职能将日益显现其重要。目前因执行质量事故而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陷于被动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属于执业人员业务能力所限或对法规、准则理解的偏差,导致技术处理上的失误。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协会的鉴定表态成为一种主动的需求,希望协会能够通过行业体系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这就为协会咨询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保护职能

  依法保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不但是体系的一项职能,也是协会的一种责任,这一点目前显得尤为迫切。

  近几年来,不少事务所成为代偿代赔的诉讼目标,只要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有所谓不实之处,不论造成不实的过错责任是否在注册会计师,也不论造成的损失与事务所报告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更不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事务所往往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且此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机构,应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不公正待遇仗义执言,这样会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己抗辩的收效大得多。

  (四)惩戒职能

  惩戒,是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且形成危害后果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以促进其改正错误、遵守职业道德和提高执业质量,并使其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引以为戒。协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应与惩戒处罚结合起来,只检查不处理不算,也达不到的目的。目前,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分为三个类型:

  协会处罚,指协会按照章程和行业规则、规范的规定,以协会名义实施的处罚,如通报批评、停止会籍等;

  由门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等,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暂停执业、撤销事务所等;

  由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刑法》等规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处罚,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行业体系的建立和运作

  完善的机构和过硬的队伍是搞好业务工作的可靠保证。根据协会工作的职能,参照司法体系的相关做法,笔者认为应在协会体系下分别建立调查、鉴定和惩戒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协会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抽调在大、中型事务所工作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为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必要时可临时向律师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咨询。

  调查委员会组织审议、讨论专案调查组的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时,应所有委员出席;组织调查听证会时,除应一定数量的委员出席外,还应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列席听证,接受质询。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并审议通过的调查报告,应连同其他调查材料装订成卷宗,以书面形式移送鉴定委员会。移送鉴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应与有关当事人(包括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见面并征求意见。调查委员会对立案事项经调查确认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时,应以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形式,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调查材料不再移送鉴定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鉴定结论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部提出书面抗辩或抗诉。

  (二)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同样以协会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除抽调业务熟练、为人正直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还应聘请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热心、具有一定权威的律师兼任委员或担任法律顾问。当鉴定委员会经认为调查确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将专案卷宗退回调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定被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并需要给予处罚(包括通报批评,下同)的,应将鉴定结论与所附卷宗一并移送惩戒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经鉴定,确认被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案件中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的,应将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协会批准撤销案件,鉴定材料不再移送惩戒委员会。经认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而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执业人员对具体被审验事项判断错误,鉴定委员会可以书面被的事务所及有关投诉人。

  鉴定委员会对协会部转来调查委员会抗辩或抗诉的案件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另外组织人员材料,重新作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接到基层协会鉴定委员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请求对具体业务事项进行鉴定的,经协会部同意,可以受理并给予鉴定,但送审的基层协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全面负责,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以咨询意见书面形式出具。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部提出抗辩或抗诉。

  鉴定委员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等有关部门对其处罚不当的案件,经调查委员会调查和本委员会鉴定后,如果认为处罚的确有错,应当向实施处罚的等部门提出抗辩或提出其他形式的书面交涉。

  (三)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亦应以协会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该委员会主任可由部主任或协会正、副兼任,同时约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惩戒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鉴定结论及所附案件卷宗进行,经认为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鉴定结论定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准则不当的,可以退回材料,要求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对被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的,文件印发前应与被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见面,充分征求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必要时,惩戒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听证会,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出席听证会并可以为自己的过错进行申辩。

  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不对受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的,应将审议意见报协会部批准;惩戒委员会对经审议决定不处罚的案件和经审议决定不改变以前已作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相关单位或个人。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协会实施的或协会参与实施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协会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协会申诉,协会部认为需要重新调查、鉴定和复议处理的,或上级协会指定复查复议的,应当照办,其程序与以上相同。
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应与以上两委员会相同。

  三、业务体系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调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协会部受理立案的案件组织专案调查,并参与组织对所属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

  调查委员会组织专案调查的案件应包括:(1)事务所的客户或第三人就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向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的举报或投诉;(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向协会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3)协会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处罚不当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4)协会部交办的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转来要求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进行处罚需要调查的案件;(5)协会参与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而需要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的案件;(6)协会部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

  调查委员会专案调查的内容应包括:(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业务时,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实务等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2)引发立案调查的审计、验资等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如何?(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事项所发表的审验意见或所出具的证明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所作结论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在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中就被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职务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质、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发表意见。

  调查委员会应关注已调查案件的鉴定及处理情况,调查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鉴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部提出抗辩或抗诉。

  调查委员会应对鉴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或事项实施调查,并及时将新的调查材料及修正后结论移送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专业委员会。

  (二)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鉴定委员会负责调查委员会移送的调查终结的案件,并就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及过错的质和程度进行鉴定,也可以对被案件本身涉及的事项的质和量进行鉴定。

  鉴定委员会鉴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包括程序过错和实质过错,程序过错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按执业道德规范及准则、实务的要求进行执业;实质过错是指专业判断、适用法律法规及认定被审验事项的质、数量的错误。

  鉴定委员会对协会部转来所属基层协会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鉴定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有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以委员会的名义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经认为调查结论不当或依据不足,调查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鉴定委员会应关注已鉴定并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认为移送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部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抗辩或抗诉。

  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提出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

  鉴定委员会对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因协会鉴定不当导致错误处罚而要求重新鉴定的,部转来调查委员会的抗辩或抗诉的案件,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复议需要重新或作补充鉴定的案件,应在原鉴定人员以外组织专业人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如果认为原调查材料反映的事实不清,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

  (三)惩戒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调查事实无误、鉴定结论正确但因处罚不当而需要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处罚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可直接审议处理。

  处理决定包括不处罚和给予处罚两类。给予处罚还应按过错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他有关规定分为若干种具体处罚形式,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

  惩戒委员会有权对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进行评价,认为需要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惩戒委员会对协会部转来的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的抗辩或抗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提出抗辩或抗诉的专业委员会
堇安年zqy
能。
2022年《中华人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列举如下:
:《录用的规定(试行)》第17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法》第24条规定:“列人员不得录用为:(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的其他情形的。”(本条涵盖很广,包括党政机关、机关、机关、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系列单位)
法官:《中华人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书记员:《人民书记员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尚未作出结论的。”
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中华人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员:《最高人民关于实行人民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警察:《中华人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律师:《中华人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批复》:“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已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件的,应当认定其《法律服务执照》无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务应当予以辞退,收回其《法律服务执照》,并报核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公证员:《公证员执业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
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登记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2)《中华人公证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外交人员:《中华人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规定》第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行政执法人员:《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教师:《中华人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幼儿园:《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31条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曾因违反治安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第16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乡村医生也有相应的限制,《乡村医生从业条例》第11条规定:“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予注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中华人总署(第28号)》第12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会计:《中华人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五年的,受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办法》第10条规定:“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三)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部门立案稽查;……”
企业破产人:《中华人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保险精算师:《中国关于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的》:“二、报名条件,参加本次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未受过刑事处罚与金融处罚。”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人员:《保险经纪机构规定》第74条规定:“拟担任高级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对该拟任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规定》第11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拍卖师:《中华人拍卖法》第15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被开除公职或者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典当条例》第16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直销:《直销条例》第19条:“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记录。”
专利人:《专利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报名参加专利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条例》第15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办法》第10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一)已被机构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第10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职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导游:《导游人员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中华人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基金会条例》第23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民用物品安全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办法》(已失效)第10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注册测绘师:《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罚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测绘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人员:《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办法》第16条规定:“技防产品的生产和单位,技防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禁止雇用无身份证件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规定》第12条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锁具修理经营者:《辽宁省锁具修理业规定》第7条规定:“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机关办理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机关发放的暂住证);(三)县级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机关应当在备案时提取锁具修理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对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编号。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条例》》第15条规定:“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指: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三)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保安:《杭州市保安服务办法》第13条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5周岁;(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六)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法》第5条规定:“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罚,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时止未满2年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中华人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3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拒绝护照签发:《中华人护照法》第14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受到刑事处罚的;……”
除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加以规定的以外,很多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条件中大多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如国家电网招聘中就明确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这对很多国有单位而言,基本上是通例。单位人事部门会进行严格的政治,如果一位在校大学生有了受到过学校的纪律处分乃至违法犯罪记录,估计他再有本事,招聘也会泡汤了。
cherrychoi25

问题;“被判刑的人三年后还会不会有污点”

所谓“污点”法律叫前科(被判刑)或劣迹(行政拘留)

《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应当报告,报告了可以签定劳动合同;没报告的,查出后,可以退伍或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属于不可用的职务;

:《录用的规定(试行)》第17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法》第24条规定:“列人员不得录用为:(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的其他情形的。”(本条涵盖很广,包括党政机关、机关、机关、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系列单位)

  法官:《中华人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书记员:《人民书记员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尚未作出结论的。”

  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中华人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员:《最高人民关于实行人民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警察:《中华人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律师:《中华人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批复》:“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已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件的,应当认定其《法律服务执照》无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务应当予以辞退,收回其《法律服务执照》,并报核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公证员:《公证员执业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

  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登记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2)《中华人公证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外交人员:《中华人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规定》第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行政执法人员:《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教师:《中华人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幼儿园:《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31条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曾因违反治安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第16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乡村医生也有相应的限制,《乡村医生从业条例》第11条规定:“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予注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中华人总署(第28号)》第12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会计:《中华人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五年的,受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办法》第10条规定:“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三)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部门立案稽查;……”

  企业破产人:《中华人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保险精算师:《中国关于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的》:“二、报名条件,参加本次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未受过刑事处罚与金融处罚。”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人员:《保险经纪机构规定》第74条规定:“拟担任高级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对该拟任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规定》第11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拍卖师:《中华人拍卖法》第15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被开除公职或者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典当条例》第16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直销:《直销条例》第19条:“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记录。”

  专利人:《专利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报名参加专利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条例》第15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办法》第10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一)已被机构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第10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职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导游:《导游人员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中华人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基金会条例》第23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民用物品安全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办法》(已失效)第10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注册测绘师:《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罚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测绘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人员:《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办法》第16条规定:“技防产品的生产和单位,技防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禁止雇用无身份证件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规定》第12条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锁具修理经营者:《辽宁省锁具修理业规定》第7条规定:“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机关发放的暂住证);(三)县级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机关应当在备案时提取锁具修理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对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编号。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条例》》第15条规定:“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指: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三)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保安:《杭州市保安服务办法》第13条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5周岁;(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六)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法》第5条规定:“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罚,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时止未满2年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中华人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3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拒绝护照签发:《中华人护照法》第14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受到刑事处罚的;……”

  综上所述,被判刑的人永远有“污点”

扬帆飘舟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处罚:
对会计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省级以上人民府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好像不归管。
仅供产考。
贪吃的pinko酱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

考试方式: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案。

考试范围由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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