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内部复核时间性质
醇香麦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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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mooner 1小时前发布 赞 737
内部审计的客观
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不带偏见且不受干扰地执行任务[此即客观],内部审计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组织地位。
最理想的状态是,内部审计仅向最髙级别的治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不负有任何执行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层对内部审计施加的任何限制或约束,特别是内部审计人员是否能够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和层是否重视内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建立有关内部审计意见的反馈机制,内部审计意见是否能够得以落实。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具备足以胜任检查被审计单位所有活动领域的能力,否则,其工作结果必然是不能信赖的。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包括[记忆]:
(1)内部审计的活动是否经过适当的计划、、复核和记录;
(2)是否存在适当的审计手册或其他类似文件、工作方案和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部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记忆]。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自由地与注册会计师坦诚沟通,并满足下列条件,则沟通可能是最有效的:
(1)双方在审计期间内每隔一段适当的时间举行会谈;
(2)内部审计可通过内部审计报告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建议,并允许其接触内部审计报告;告知注册会计师其注意到的、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所有重大事项;
(3)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所有重大事项。
(二)在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记忆]:
内部审计人员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质和范围;
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在评价支持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观程度。
如内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质、时间、范围时考虑的因素,事前就下列事项与内部审计人员达成一致意见是有益的[应看]:
内部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包括制定计划、实施程序、出具报告的时间安排。
内部审计涵盖的范围。包括内部审计覆盖的主体对象及时间范围。
财务报表整体的、认定层次的重要及实际执行的重要。
选取测试项目拟采用的方法。
对所执行工作的记录。
复核和报告程序。
天晴小姐8755 7小时前发布 赞 951
喊姐姐~给糖吃 8小时前发布 赞 662
吾ci吾ci5757 12小时前发布 赞 449
(1)业务承接不符合要求。在业务承接时没有开展恰当的初步业务活动:评价项目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考虑是否具有执行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没有做到充分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才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控制,审计项目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托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项目小组成员不符合要求。
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要求的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一)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二)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三)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A注册会计师邀请某软件公司张先生,因他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张先生是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设计工作的人员,如果参与审计工作对甲公司计算机信息进行评价,属于是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成果。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应该另外聘请对计算机信息控制这方面的有专业技能的人来加入项目小组
(3)项目组内部复核不符合要求。
5101号准则的第4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审计小组人员之间互相复核不恰当。复核人员应当是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复核的目的。A注册会计师安排项目组人员内部的交互复核,没有按照复核的要求选择恰当的复核人员,存在问题。容易造成相互的妥协或舞弊。应该由该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的最终负责人来复合才更为妥当,他们是承担风险的人。
(4)项目组意见分歧的解决不当。
5101号准则第5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合 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有审计准则作为程序依据,会计准则作为评价标准,在执业人员专业知识、执业经验、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应该基本一致。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则可能存在审计失败。建立有效的审计意见分歧解决机制,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
在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有了分歧之后,没有得到解决问题前,不能出具报告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办法把意见分歧的解决,该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来解决分歧,还有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问题还没有解决,项目负责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会使报告不正确,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正确。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符合规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1121号准则第33条规定: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 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二)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 项,包括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三)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本案例中,进行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应该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质量控制复核。且对于复核提出的重大事项得到满意解决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甲公司的审计业务被评价为高风险业务,应该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对于复核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而不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后。
小菜虫娃娃 12小时前发布 赞 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