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正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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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看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9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证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导读】多地连续发布重要,2022年注册会计师年检正式开始啦,在每年年检的时候,都有大量的CPA人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明确公布进行年检的省市,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大家一定要重点关注。
1、4月20日,广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其中就2022年度CPA的年检事宜作出详细的说明陈述。
2、除了20日的广西注协发布之外,其余省份地区也早些天发布了相关的政策:
(1)17日,北京注协发布
(2)17日,河南省注协发布年检
(3)16日,湖北省注协发布年检
3、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概括一下目前的各个省份注协的公布情况:
(1)4月2日,山西省注协发布《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
(2)4月10日,江西省注协发布《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
(3)4月10日,深圳注协发布《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非执业会员 年检工作的》;
(4)4月13日,湖南省注协发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
(5)4月14日,福建省注协发布《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
(6)4月17日,江苏省注协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
不在上面地区的小伙伴请自查当地注协官方,按中注协的安排各地注协都会在本月30日前公布本地年检工作,近日,多地注协接连发布重要,事关2022年你的CPA拿证成功与否,请你看到这篇文章后立即先行自我检查,祝大家一切顺利!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高 顿 CPA 整 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