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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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就是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等等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严格执行审计准则
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故意欺诈或过失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因此注册会计师应熟练掌握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作办法,严格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遵循“、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规范,不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不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2、不代行委托单位决策的职能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被审计单位一名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不得代行决策的职能。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相关业务,是运用自己专业和经验的优势,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或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对其经营结果进行鉴证,而不是代为行使相关职能。
3、完善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场所,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基层责任机构。事务所的经营宗旨、制度、质量控制理念等对注册会计师都有重大影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水平的审计报告的机制保障,也为注册会计师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因此,应当健全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规范,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活动加强对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的质量和诚信最大限度的消除和防范出现的弊端和风险,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
4、加强对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效果不仅仅是事务所自身的问题,其对内服务的属决定了其在方面的缺陷,所以实行有效的外部显得至关重要。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外部的形式主要是同业复核,是指由另一家事务所或职业团体指定的检查人员对一家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健全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据以确定该家事务所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标准,进而保证和提高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水平。我国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常规检查,但每年检查
的次数和覆盖面都非常有限,许多问题难以发现,作用的发挥、检查人员的、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等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
【要求】指出A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项目组)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完成审计工作后安排项目组之后的其他人员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部分,以具体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委培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同时会计师事所应设立投诉、指控渠道,并针对投诉、指控进行调查。
(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要求
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要求执行工作、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提起的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落实到整个审计过程和各个审计环节,促使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三)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
(四)审慎选择客户
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选择客户。一是要选择正直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前,一定要对客户的情况有所了解,评价层和关键股东的诚信和品质,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如此。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客户要尤为注意。
(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1、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录用、后续教育及工作委派制度。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结合本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做法,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其中人才选聘是保证专业胜任能力的首要环节,如在“德”与“才”孰重的问题上更偏重德;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有效手段,如可以建立三级培训体系,即审计员的初级培训、经理人员的中级培训、事务所层的高级培训;工作委派是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的关键,如要考虑审计项目的特点,“人尽其才”重视人力资源的高效率使用。
2、重视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中的督导和咨询的作用。督导是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复核,即在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质量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指导、和复核。指导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工作委派之前,委派者根据被委派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来遴选被委派者;二是在工作委派之后,委派者基于其承担的责任,不能放任不管,需要指导被委派者开展工作。是与指导同时进行的,在审计工作小组开始工作后,委派项目负责人的事务所负责人,需要经常查询其工作情况,使其工作能按照质量控制标准的既定要求进行。复核主要是对工作底稿进行的。而咨询是指各级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困惑、疑难的专业问题或复杂的法律责任时,不能凭主观臆断,而要向事务所内或所外的专家请教,它是审计实施阶段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的制度。将会计事务所分类制度纳入质量控制机制体系之中。
4、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制度,即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对具体项目工作底稿逐级,最后签发审计报告的制度,其中执行项目外勤工作的助理人员、一级复核人员及二级复核人员的收入与项目适度关联,但三级复核人员的收入不与项目钩以保证三级复核人员的。
5、推进会计事务所体制改革。我国会计事务所易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即会计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压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