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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不同时段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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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o惜妍
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发表不同意见的所有主要原因。该说明段应当披露:(1)前期审计报告的日期;(2)前期发表的意见类型;(3)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形或者事项;(4)注册会计师对于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先前发表的意见。

  此外,在IPO会计报表审计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因为中国对某些公司实行专项复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而负责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发现了。如果问题重大,公司应当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最近发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把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对同一会计报表出具两个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文号和日期却不一样,也不解释原因。应该说,最简单的办法应当将第二个审计报告放在申报材料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发现的问题不重大,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问题,坚持将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应当在第二个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说明公司重新编制或调整会计报表这一事实。
杰克贝老师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综合阶段无时间限制。
  注会有后续教育。
  1、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2、由于各地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政策可能不同,有问题可以咨询当地注协。
  3、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可以通过互联网自行上网学习,由自动记录学习时间,学习完规定时间、内容后进入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课时。
美丽苗条龙龙
期后事项及责任划分
主动识别第一时段期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属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对于这一时段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识别的义务,应当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来识别这些期后事项,并根据这些事项的质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而确定是进行调整,还是披露。
在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后,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予以充分披露。
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项属于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对财务报表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被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
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属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已经结束,要识别可能存在的期后事项比较困难,因而无法承担主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责任。但是,在这一阶段,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并未报出,层有责任将发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告知注册会计师。因此,本准则第十条进一步指出,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当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从媒体报道、举报信或者证券部门告知等途径获悉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如果知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期后事项的影响足够重大,确定需要修改财务报表的,也还需要根据层是否同意修改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是否已经提交等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1.层修改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如果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此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验证层根据期后事项所作出的财务报表调整或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取得了关于诉讼赔偿案的最终判决,因此,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应支付的该笔赔偿款反映于财务报表中。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实施与预计负债相关的审计程序。
由于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除了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外,还要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和索取新的层声明书。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
由于审计报告日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即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以避免重大遗漏。
2.层不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未提交时的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层不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已提交时的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已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
如果财务报表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例如,针对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证券传媒,刊登必要的声明,防止使用者信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征询的法律意见。

没有义务识别第三时段的期后事项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发现的事实属于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但是,并不排除注册会计师通过媒体等其他途径获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可能。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层进行讨论。同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根据层是否修改财务报表、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是否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等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应当予以指出的是,需要注册会计师在知悉后采取行动的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是有严格限制的:(1)这类期后事项应当是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2)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注册会计师才需要采取行动。
1.层修改财务报表时的处理。如果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如下必要的措施。
(1)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例如,查阅判决文件、复核会计处理或披露事项,确定层对财务报表的修改是否恰当。
(2)复核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
在修改了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层应当采取恰当措施(如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券类报纸、网站刊登,重新公布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让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复核,判断它们是否能达到这样的目标。例如,上市公司层刊登的媒体是否是中国证券委员会指定的媒体,若仅刊登在其注册地的媒体则异地的使用者可能无法了解这一情况。
(3)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 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即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以避免重大遗漏。
2.层未采取任何行动时的处理。
如果层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又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治理层。通常,针对上市公司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中国证券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指出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对已公布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决定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征询的法律意见。
3.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如果知悉此类期后事项时,已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或下一期财务报表已编制完成,且能够在下一期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财务报表,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确定条件:
(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
(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
(3)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四大误区:
由于审计报告日期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及“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  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往往是反过来的,即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总是早于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总是在完成了第三级复核后就签发审计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则将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误认为就是审计报告日期,根本不考虑还需提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外签署会计报表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把主任会计师已签发的(即批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了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审计报告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可能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的情形,而不会出现审计报告日期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所有复核程序,认为可以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个日期不等于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来决定,但如果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和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同一天,则日期可能一致。
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在审计实务中,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在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声明书,而被审计单位当局总是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向其索要声明书,就签发什么日期,这就造成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声明书的日期常常早于审计报告日期的情形。
根据第23号《当局声明》具体准则的规定:“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项规定说明了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不是绝对固定的,因为当局声明书是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之一,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当局可能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出具单独的声明书,这时,被审计单位所出具声明书的日期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前,也有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当局声明书前应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被审计单位当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能够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将声明书的日期签署到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会计报表公布日),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不同意签署滞后的日期或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或审计报告日期无法准确预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基本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并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征求对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意见的同时提请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这样,声明书的日期即可与审计报告日期相一致。当然,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声明书的日期,仍然是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其特殊交易或事项单独出具声明书的具体日期。
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但是,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又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由此可见,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已经取消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所以,现行准则对“期后事项”在时间段上的规定仅是原准则所规定的前一部分,即现行审计准则所述的“期后”仅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时间段。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解释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由此可见,如果审计报告日与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同一天,则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与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在时间概念上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此时,“日后”和“期后”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含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 ”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作同一含意的理解。但必须注意区分在审计和会计不同的专业文书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使用各自的专业术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期后”和“日后”仅是从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描述,在一般情况下,均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另外,该问题还提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不同的表述,而且要学会从审计和会计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关问题。
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但是,由于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笔者认为,今后不应出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也不会再有注册会计师因获知这段时间的期后事项而实施追加审计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也就不需要再因此问题的存在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另外,在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中,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而被审计单位已经在本期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新编制了该前期会计报表,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对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执行这项业务作出协商和安排,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在出具重新编制的审计报告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导致前期会计报表重新编制的交易或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此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使用原审计报告日期,以避免审计报告使用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该日期以后的会计记录、交易或事项。
guokeren555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应当考虑:(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3)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的日期非常重要。注册会计师对不同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着不同的责任,而审计报告的日期是划分时段的关键时点。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财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层。如果层批准并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即可签署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在审计报告日期晚于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日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自层声明书日到审计报告日期之间的进一步审计证据,如补充的层声明书。
躲在WC数钱

由于审计报告日期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及“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  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往往是反过来的,即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总是早于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总是在完成了第三级复核后就签发审计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则将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误认为就是审计报告日期,根本不考虑还需提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外签署会计报表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把主任会计师已签发的(即批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了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审计报告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可能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的情形,而不会出现审计报告日期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所有复核程序,认为可以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个日期不等于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来决定,但如果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和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同一天,则日期可能一致。
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在审计实务中,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在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声明书,而被审计单位当局总是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向其索要声明书,就签发什么日期,这就造成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声明书的日期常常早于审计报告日期的情形。
根据第23号《当局声明》具体准则的规定:“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项规定说明了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不是绝对固定的,因为当局声明书是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之一,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当局可能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出具单独的声明书,这时,被审计单位所出具声明书的日期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前,也有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当局声明书前应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被审计单位当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能够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将声明书的日期签署到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会计报表公布日),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不同意签署滞后的日期或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或审计报告日期无法准确预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基本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并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征求对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意见的同时提请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这样,声明书的日期即可与审计报告日期相一致。当然,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声明书的日期,仍然是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其特殊交易或事项单独出具声明书的具体日期。
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但是,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又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由此可见,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已经取消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所以,现行准则对“期后事项”在时间段上的规定仅是原准则所规定的前一部分,即现行审计准则所述的“期后”仅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时间段。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解释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由此可见,如果审计报告日与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同一天,则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与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在时间概念上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此时,“日后”和“期后”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含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 ”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作同一含意的理解。但必须注意区分在审计和会计不同的专业文书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使用各自的专业术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期后”和“日后”仅是从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描述,在一般情况下,均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另外,该问题还提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不同的表述,而且要学会从审计和会计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关问题。
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但是,由于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笔者认为,今后不应出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也不会再有注册会计师因获知这段时间的期后事项而实施追加审计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也就不需要再因此问题的存在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另外,在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中,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而被审计单位已经在本期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新编制了该前期会计报表,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对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执行这项业务作出协商和安排,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在出具重新编制的审计报告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导致前期会计报表重新编制的交易或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此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使用原审计报告日期,以避免审计报告使用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该日期以后的会计记录、交易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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