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注册会计师挂证的条件
习习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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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888888oo 2小时前发布 赞 414
心向着谁 9小时前发布 赞 433
耶丽芙小熊 10小时前发布 赞 739
一、非执业会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成为北京注协非执业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执业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3.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4.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未予通过。
二、申请程序:
考试者持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原件(考核者持批准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北京注协办理申请手续。
三、申请时间:
凡符合上述非执业会员条件并且有意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申请非执业会员的时间自每年领取全科考试合格证时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如五年内未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今后不再受理。
四、会员证:
被批准为非执业会员的人员,由北京注协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法证件。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时,须持本人会员证及有关证明资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交纳会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187号文件规定,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会费100元,于年检时一并交纳。
六、年检:
非执业会员须接受北京注协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工作于每奇年的一月进行,检查合格者由协会在会员证上加盖合格印章。
检查内容包括:
1.会费交纳情况;
2.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七、非执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申请复议;
7.申请退出协会。
八、非执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接受协会的和;
3.按期交纳会费;
4.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协会为非执业会员提供的服务:
1.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会;
2.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相关手续;
3.提供职业推荐和培训;
4.免费赠送北京注协行业杂志;
5.提供咨询服务等。
十、资格的取消: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其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4.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
5.犯有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于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
十一、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注协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啦啦啦啦7 11小时前发布 赞 555
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部门的一种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和有效进行检查、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进行检查、和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终属部门、单位领导,其不及外部审计;它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只供部门、单位内部使用,在社会上不起公证作用。
附录: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第四条资格证书考试内容:
(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条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略),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八条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出查处意见。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快到腕里来 12小时前发布 赞 391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