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能不能报考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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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是在个人信息中依然会留下刑事处罚的记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案底,将会对以后政审的通过产生不利影响。
《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规定,发现有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包括党政机关、机关、机关、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系列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书记员、人民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人员、企业破产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其他职业:导游、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
扩展资料:
依据《刑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中国网-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能的中介组织成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所列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审计报告有哪些类型?审计报告中的意见有四种基本类型:
1、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已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这种审计报告在形式上没有保留意见,其作用是证明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公允的。
2、保留。错报对财务报表个别或整体具有重大影响,但不具有普遍。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普遍。这种审计报告在主体中增加了保留意见段,用于证明财务报表除保留意见所涵盖的内容外,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公允的。
3、负面意见。在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是否认为该错报单独或集体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和广泛的影响。这种审计报告在主体中增加了否定意见部分,以证明财务报表受否定意见段所述内容的影响,不能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4、无法表达意见。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我们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而广泛的影响。这种审计报告的目的是证明注册会计师受报表段所述内容的影响,无法对财务报表的公允发表审计意见。
强调段落。是指审计报告中的一段,该段是指已经在财务报表中适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这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其他物品。指审计报告中的一段,指财务报表中未报告或未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该事项涉及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审计工作的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承担以上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各个不同,而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不同的文件,有的具有证明效力,如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注册评估师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服务责任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有的不具有证明效力,如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提供的建议书。承担这些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文件中哪些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哪些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对不同中介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
小明涉嫌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展资料: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和地方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替考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