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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法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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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zhenpeng
注册会计师违规作致三家事务所被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可能是因为其本身存在违规行为,但更有可能是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当行为而遭到“波及”。2022年1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了2022年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情况。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中注协惩戒委员会分别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和信所”)2名注册会计师给予惩戒。并将向受到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2家事务所发出整改书,责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向其他6家事务所发出改进建议书。
据悉,瑞华注册会计师张大志、李雪英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对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减值、存货减值测试等重要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张大志、李雪英通报批评的处罚。
和信所注册会计师刘守堂、张中峰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实施的存货监盘、关联方交易公允、其他应付款等审计程序不到位,同时,未对影响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的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刘守堂、张中峰通报批评的处罚。
2022年5月26日,甘肃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陇南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陇南经纬”)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机构对陇南经纬的调查,该事务所出具的陇经会审字[2022]第31号和第33号年度审计报告,在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审计年度有关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审计资料,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陇南经纬出具的陇经会审字[2022]第12号、第53号和第号年度审计报告,仅获取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对报表项目未执行实质审计程序和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事实上,陇南经纬被惩戒和该所注册会计师张福德有莫大关系。被甘肃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协调查的几份审计报告就是由张福德负责并签字的。据此,甘肃省注协表示,陇南经纬及其注会张福德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因此,甘肃省财政厅认为陇南经纬及其签字注会张福德负有审计责任,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家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被处罚
梳理以往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的案例不难发现,事务所本身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被惩戒的最大原因,今年也依然如此。2022年2月26日,通报了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根据的调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在对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传媒”)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利安达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在知悉赛迪传媒高铁列车杂志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且赛迪传媒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后,利安达未考虑上述事项对2022年末股东权益的影响,未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并调整2022年报;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的情况下,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2022年10月,赛迪传媒因上述事项追溯调减2022年末资产52亿元,致使净利润由盈利调减为亏损51亿元。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华、雷波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022年3月17日,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荥经分所、四川华蓥山会计师事务所、四川中一会计师事务所这6家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处罚。四川省财政厅对上述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显示,这六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的原因有三:其一,四川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被处罚;其二,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因仅收集被审计单位基础资料,未实施实质测试程序被处罚;其三,其余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而被处罚。
2022年6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会议(以下简称“自律处分会议”)经复审决定,给予瑞华公开谴责处分,责令其及时改正,并暂停其相关业务一年。
瑞华此次被处罚的原因是,交易商协会在针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开展自律调查过程中,要求瑞华提供其在针对绿地集团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关于云峰集团的相关工作底稿,但瑞华未能按照协会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工作所需材料,未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认定,瑞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自律规定,因此对其做出处罚。
进入7月,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的风波似乎愈演愈烈。短短一个月中,又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因未勤勉尽责被罚。
2022年7月22日,通报了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在为大智慧开展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于立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立信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2022年7月29日,对欣泰电气案涉及的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做出行政处罚。表示,兴华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22年、2022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22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兴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因此,决定对兴华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4万元,并处以32万元罚款。
两家事务所违规作被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往往还有另一个原因,即违规作,冒名顶替注册会计师。2022年1月19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注协”)分别对上海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中瑞诚上海分所”)做出行业惩戒。
据悉,上海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了帮助本所未完成2022年度培训课时但无法前来补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并通过年检,在2022年3月,委托印刷企业对注册会计师苏某等3人的学员卡进行变造(将此三人学员卡上的照片变造为替学的助理审计人员照片),并安排事务所助理审计人员顶替参加培训。上述行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并不知情。
上海注协调阅了中瑞诚上海分所提交材料《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3》”)、《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附表4》”)所填列全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文号内容,对该所存档相应文号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核实,发现《附表3》、《附表4》所填写的李某等3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审计报告文号记录与档案不符,该批审计报告签章人均为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
米莱vicky
可以简单的表述如下:注册会计师是审计资格,知识体系比较综合,如会计、财务、经济法、税法,还有审计,当然审计这门是重点科目,近年来审计的考试越来越活了;注册评估师是评估资格,包括资产评估、会计、经济法、建筑、机电等,除了会计基础知识以外,还需要有评估和工程(建筑、机电)方面的基础,而且这三门知识比较重要;而注册税务师是比较专业的资格,是会计知识的专业化,侧重税法方面相关的知识点,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税法在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分为税法一和税法二,另外加了税务的考试,而且这三门是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重点。

基于以上,对于三门考试的难易程度,不能简单地评价。可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根据未来的职业规划来考虑哪种资格考试;

其次,根据现有的知识体系来考虑,如对于注册评估师考试,工程类人员有财务知识的比专业财务人员考起来容易;

再次,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后再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是一般情况下的选择,可以使知识体系更完整、专业;

最后,若不考虑以上因素,只是简单地评价的话,上述三种考试从难到易程度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这是本人的理解。
瑶瑶瑶姚
可以简单的表述如下:注册会计师是审计资格,知识体系比较综合,如会计、财务、经济法、税法,还有审计,当然审计这门是重点科目,近年来审计的考试越来越活了;注册评估师是评估资格,包括资产评估、会计、经济法、建筑、机电等,除了会计基础知识以外,还需要有评估和工程(建筑、机电)方面的基础,而且这三门知识比较重要;而注册税务师是比较专业的资格,是会计知识的专业化,侧重税法方面相关的知识点,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税法在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分为税法一和税法二,另外加了税务的考试,而且这三门是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重点。

基于以上,对于三门考试的难易程度,不能简单地评价。可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根据未来的职业规划来考虑哪种资格考试;

其次,根据现有的知识体系来考虑,如对于注册评估师考试,工程类人员有财务知识的比专业财务人员考起来容易;

再次,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后再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是一般情况下的选择,可以使知识体系更完整、专业;

最后,若不考虑以上因素,只是简单地评价的话,上述三种考试从难到易程度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这是本人的理解。
杨梅的果实000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喵小萌103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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