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陪同跟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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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跟函就是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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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再次函证,如若还是没有回复,就应当考虑实施替代审计程序,甚至于未回函事件对于整个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另外,询证函回复的形式,也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可靠。电子邮件、跟函回复、甚至口头回复,都有其不同的参考价值甚至于成为直接不可采信的依据(口头回复)。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发现询证函回复的地址不同、公司名称不符、转交方式回复、异常的回函率等等情况,还要考虑是否存在舞弊风险。
由此可见,询证函的重要程度,远远超过其本身的重量。函证对象、方式以及回复结果,都对审计报告具有重大意义,绝非“轻于鸿毛”,而是真的“重于泰山”。
扩展资料一张轻薄的纸,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只要装在文件袋里发个快递,就万事大吉了嘛?当然不是。事务所在考虑确定下来需要函证的被审计单位关联方之后,也要审慎考虑采用哪种方式发出询证函?
如果采用积极的方式,任何被征询的关联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回函。即便决定采用消极的方式函证(被征询者只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回函),对于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账户余额的大小等满足条件也是十分苛刻的。
有一个有趣的案例,事务所需要函证被审计单位楼下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因为坐几层电梯就到,企业财务觉得派个人陪同太麻烦就同意注册会计师跟函,即自己亲往,后来因为金额差异把整个财务室的人都折腾了一遍,可谓得不偿失。
银行存款函证收发必 须由审 计人员控制,实施的相关控制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函证收发记录,记录函证收发方式、时间及过程。
(2)如果审 计人员亲 自前往银行函证,应提请被审 计单位出具单位介绍信,需注明前往某地某处进行函证,并复印留存在底稿中,要求被审 计单位陪同人员在介绍信复印件上签字。审 计人员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 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审 计人员通常应编制亲往函证工作记录或类似工作底稿,记录上述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
在现场实施函证时,应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其计算机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审 计人员应在亲往函证工作记录中记录跟函时间、函证人员信息、银行地址、银行接待人员姓名、职位、电话及员工卡 号等信息,并对函证、函证人员和银行拍照留存。涉及异地亲往函证,还应将差旅费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等留存在底稿中。
(3)如果以快递方式收发函证,审 计人员应独 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或独 立使用快递公司),不应由被审 计单位人员代发函证,也不应使用被审 计单位的邮递设施、等发出函证。审 计人员应记录收发函证的快递时间、快递公司和快递单号,在底稿中保存发出函证的回执和收到函证的快递信封或其他有 效单据,将快递单据原件放入底稿中。注册会计师还应核对收到的回函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否为同一份函证,核对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银行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名称、地址一致,核对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银行的地址一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如果询证函未满足公开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制度,加强回函用章,明确回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内部回函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或网点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
2、 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
3、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公开发布函证受理要求,则不得拒绝受理注册会计师按照要求实施的跟函或邮寄银行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4、 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如果询证函未满足公开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5、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制度,加强回函用章,明确回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
拓展资料: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内部回函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
2、 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在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