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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合伙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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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cle11sno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在社会交易中扮演的角也日渐重要,尤其是在涉及企业投融资、并购、上市等重大项目中,一些重要的决策甚至需要依赖于专业中介组织出具的意见。如中介组织提供的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情况,不仅会给因信赖意见而做出决策的企业、个人带来不利后果,甚至是灭顶之,也可能导致其自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例如,在一投资纠纷案例中投资者因相信合作方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虚假审计报告而对某项目进行投资,进而导致了巨额损失,要求追究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为他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理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职,这样既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职业风险,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避免造成客户的损失,进而推动社会交易有序、健康发展。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视角,在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改进现状的建议。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现状

(一)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从事业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如下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文件中。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回避、保密义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前述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中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中华人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民事权益的种类进行了规定;第三条也明确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相关事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提起民事侵赔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对“利害关系人、不实报告”进行了界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以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故意还是过失的过错形式应当分别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案例
杨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原告杨某某诉长春市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高院判决,永和公司应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因永和公司未履行判决内容,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长春中院查明,永和公司已注销,且公司两名股东下落不明,三位被执行人均无执行能力。另查明,2022年5月22日永和公司股东注册公司时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翔运支行(以下简称“翔运支行”)存入注册资金共计80万,而同日吉林博大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大会计师事务所”)给永和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验资报告。因此,2022年,杨某某以翔运支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为永和公司设立时提供了虚假的验资材料有过错,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一审,要求翔运支行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审经审理后,认定永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万元,而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800万元,与实际情况不符,该报告是虚假报告。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的真实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询证函上大小写数字不是原有写成,是变造字迹。由此,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致使永和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此外,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翔运支行在提供注册资金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时存在过错,翔运支行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在800万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原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后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翔运支行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春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经过变造的存款单复印件和《银行询证函》,为永和公司作出了注册资金为800万元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未认真存款单及《银行询证函》的真实,亦未认真公司股东真实的出资数额,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出具的虚假的验资金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二审认定翔运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二审对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翔运支行承担责任的范围作出了有别于一审的认定。因此,二审改判博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翔运支行就杨某某对永和公司及其股东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出具的虚假证明800万元的范围内向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翔运支行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档案中存档的二枚存款单均为变造后的复印件,在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中的《银行询证函》也是经过变造形成的。庭明,会计师事务所负有对存单进行核实的法定义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履行认真审核义务,如果其进行认真核实,应该发现存单记载存款数额与询证函不一致,从而避免出具失实的验资报告,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未尽法定义务、未认真,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导致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故依法应在虚假验资数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翔运支行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再审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翔运支行存在过错,杨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吉林高院于2022年判决维持二审关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而撤销了翔运支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内容。
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2022年,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中公司”)拟转让其分别持有的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铝业”)的股权共计87%,华天铝业委托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公司”)对华天铝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为2022年8月31日。2022年12月,吉伯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伯益公司”)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以2335万元竞买到华天铝业87%的股权。吉伯益公司受让前述股权后,委托湖南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事务所”)对华天铝业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与里程事务所存在差异。2022年1月,吉伯益公司遂以其在股权转让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诉至,主张调整股权转让合同价格,返还股权转让款。该案件经一审、湖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湖南高院认为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了审计报告,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仅依据该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和合法。
2022年6月,吉伯益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将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华天公司与成中公司诉至,要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吉伯益公司损失494773万元。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以其单方委托的恒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认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依据不足。吉伯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故其仅依据恒信事务所审计报告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和合法。由此,判决驳回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吉伯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

湖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吉伯益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在审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而且在吉伯益公司诉华天公司、成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中已认定,吉伯益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单方委托恒信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因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否定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因此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吉伯益公司主张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和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的依据不足。此外,吉伯益公司在竞价、签约与交接阶段并没有对竞拍程序和里程事务所审计报告、沃克森公司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诉讼中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报告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有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吉伯益公司主张华天公司、成中公司以及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湖南高院于2022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理当是应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他人的损失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错。
前述案例1中,三级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上保持一致,从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在认定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主要对如下情况进行了判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存在侵权行为;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认真的过错;因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导致了永和公司设立的不法后果。而案例2中,两审因原告吉伯益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里程事务所、沃克森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不实报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吉伯益公司与沃克森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及诚信公允的原则等行为,因此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从而未支持吉伯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注册会计师是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派进行审计活动,履行职务行为。在因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规定出具不实报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下,侵权行为的直接做出者虽然是该注册会计师,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仅为会计师事务所。
(三)法律适用因被侵权人的不同、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从《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可得知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成为被侵权人,而《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中则规定仅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如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委托人的地位以此决定是否能适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此外,如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导致他人损失的,通常适用《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规范文件。前述案例1中在判决中适用的即是《最高人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而案例2中适用的则是《侵权责任法》《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
(四)过错认定的原则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有所区别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规定》第四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笔者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过错推定原则应当严格注意其适用条件,如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或被侵权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非审计业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不过从前述案例2中也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案例2中湖南高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该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此外,即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需建立在原告就其主张能提出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形式因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人过错形式的不同、被侵权人的不同等而有所区别

如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损失时,通常是在其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在审计业务中因出具其他不实报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如果过错形式是故意,会计师事务所将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过错形式是过失,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1中,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的便是补充赔偿责任。

三、改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现状的建议

从前述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有关规定尚存在需完善之处,而实践中也需要统一此类案件的适用标准。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需完善其执业行为,这样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也能有效预防其自身的执业风险,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状进行改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理顺各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情形。如明确在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侵权赔偿之诉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准确适用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不同的事实情况准确适用规定,对案件事实相同的案件尽量做到适用统一的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完善内部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完善的制度和工作制度,对执业行为予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定期组织对相关规定进行学习,使对其工作的重要有深刻的认识。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此外,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等原则以及事务所内部的有关制度。
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对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严守职业守,予以拒绝。此外,还应当对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职,避免过失的出现。

注册会计师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完整妥善保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对有关文件妥善保管,便于纠纷出现后明确划清责任,以预防风险。
蜡笔小新新XU
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是是否因为故意而造成损失?如果是因为故意造成给别人造成损失,那注册会计师是需要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的,那如果如果是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有合伙企业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倩倩19860816
预期损失对审计收费影响如下:
  在审计失败概率和面临诉讼风险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事务所遭受损失的大小取决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目前,我国事务所大多采用两种形式:合伙制和有限公司制。相对公司制而言,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决定了其要求较高的风险溢价,因此在同被审计对象商定有关审计收费条款时,要价较高。而在多元线回归分析中,1025的回归系数也验证了上述分析。此外,202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举证责任由投资者转向了注册会计师,迫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更加考虑审计失败可能带来的损失。正如“深口袋”理论所证明的那样,规模大的事务所更容易面临法律诉讼,并且在诉讼失败时,相对较高的偿付能力决定了其对利用失真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赔偿更多。
  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大事务所在职业声誉丧失、客户流失等方面遭受的损失都要大于中小事务所。巨大的潜在损失为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提供了正向激励。这种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要通过较高的收费得以体现。
大熊是个小太阳
没有规定说必须合伙人,事实上很多合伙人已经不签字了。。当然,所里要有别的注册会计师来签。。。如果出现惩罚,罚的是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对于事务所承担的赔偿,项目合伙人负无限责任,其他无过错合伙人负有限责任。
苏州齐惠壮士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3 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货币资金 注册会计师李兵、于2022年3月15日完成对宏达公司的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A公司诉宏达公司赔偿案经长达一年年的2022年1月15日结束,宏达公司被判决赔偿00万元。由子这一事的三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受到了一定影响,宏达公司拒在2年度要求:(1)注册会计师李兵、应发表哪一种审计意见的报?(3分表中反(2)请根据上述资料,代李兵、编写一份恰当的审计振告(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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