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注册会计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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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为已报名参加2022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有关科目有效成绩延长一年。已报名参加2022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请于2022年9月16日以后登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查看具体退费流程。
往年注册会计师报名都是在3、4月进行 然后到9月份考试
2022年注册会计师报名由于2022年考试成绩出的晚了
延期到6月末才进行 而2022年考试时间也相应有一定延后
综合阶段在9月份 专业阶段考试在10月份
因此2022年考试报名时间是否有影响还不清楚 目前没有相关
报名条件:
满足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有会计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即可报名考试
难度:
注册会计师证是很有分量的证明
说难 但困难大多不是在考试内容上
六门课程 比较难的就是会计跟审计两科 但是用心学还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一是科目比较多 考试年限长 所以压力大
而且报考注会的考生大多都是边工作边学习 所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而且在综合阶段考试 考察的是统合知识的掌握
考专业阶段时候考完 等考综合的时候要全部复习
注会考试还有一点难在 知识覆盖面比较广 小知识点特别多 既考查计算 又考察记忆
具体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
8月20日,北京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发布《关于延期举行2022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表示,为统筹做好北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减少人员聚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原定于2022年8月27日至29日举行的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含涉外考场)延期举行。
据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依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
担任注册会计师和审计类岗位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统一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可以从事相关工作。
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
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证
您好,中华消防网校为您解答!
建议您网络搜索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部令第143号),下面为注册部分内容摘要,供参考。
第二章 注
册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