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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王强对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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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片儿糕

答:(l)应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理由:在通货紧缩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会虚增会计利润,而变更为先进先出法,则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此事项属于“一贯”的例外事项,注册会计师同意这种偏离。     (3)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甲股份有限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润表和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甲公司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误。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xx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甲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X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流量。 

    此外,贵公司在会计报表年度的9月份,将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原来的后进先出法变更为先进先出法,由于该年度正处于通货紧缩时期,此项变更更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此项变更是合理的。  

                          某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可  

                             (地址)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明      

                                                                                                        2022.2.

答:(1)李立应选择否定式函证方式。

          (2)函证信。 

    BD公司:因审计所需,敬请核实截止2022年12月31日所欠我公司的账款是否正确,金额46 000元。核实后若与贵公司的记录不符,请将差异数告知东润会计师事务所。所附信封邮票供回复之用。     本函并非催款单,请勿将款项汇给东润会计师事务所,非常感谢你们的合作!

答:审计人员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下: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A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元 

   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以看出,A公司2022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调节后的数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后的数额双方都为42500元,从而证明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35000基本属实。可见,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项目中的银行存款数33500元的真实程度很差,应加以调整。

答案:(1)产品成本计算单计算有误。 

正确的产品成本计算单: 


 (2)应当将不应记人产品成本中的原材料30000元\工资5000元和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2022元予以冲回,冲回后的产品成

本计算单重新计算如下: 产品成本计算单 

甲产品                           2022年12月份                       单位:元 

(3)由于A公司多记甲产品成本117318(431000—313682)元,就意味着势必影响利润少记117318元,即人为地调节了产品

成本和本年利润,少交国家所得税。 

(4)建议A公司调整甲产品成本和本年利润,补交国家所得税,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答:库存盘点表 

                                                                     2022年6月16日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1)账实不符。短款05元,应查明短款的原因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未做到日清月结。已收款已付款凭证没有及时入账。 

    (3)白条抵库。应立即催促该职工报销或作“其他应收款”入账处理。     (4)超库存。库存超过限额15元,应将超出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5)督促该单位财务人员加强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

答:(1)王某违反了:“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这一条款,因为王某所在的事务所没有审计上市公司报表的资格,所以不能承办不胜任的业务。 

    (2)王某打算雇有执业资格的高手来帮忙这一行为,违反了“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这一条款。     (3)王某许诺审计结论包电站集团公司满意,违反了·-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的条款。 

(4)王某还以降低收费和以“或有收费”的形式等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违反了“对客户的责任”和“对同行的责任”的条款。    (5)财务会计工作组织。(6)其他与签约相关的事项。

淡蓝喵喵喵
哎呀,注册会计师王伟对某公司货币资金内部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很多情况。
混世金粉
36注册会计师王魏对某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出?
崎岛莫奈子
他也有以下情况,注册会计师王卫对某公司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调查,说明他的情况很恶劣
小眼睛晶
最高检、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联合中国证券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22年至2022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取了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8月15日、2022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机关,要求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2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22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22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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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22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2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22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22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移送起诉。

2022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受贿罪提起公诉。2022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22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2年4月,上海市人民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典型意义

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22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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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2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2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02%、62%、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5亿余元、5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29%、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5亿余元。

2022年6月5日至2022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29万余元。其间,202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2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22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第一分院以涉嫌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2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严厉惩治各类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纵市场行为的专业和隐蔽明显增强,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交易纵”“蛊惑交易纵”“抢帽子交易纵”“重大事件纵”“利用信息优势纵”“跨期、现货市场纵”等常见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准确把握虚假申报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纵是当前短线纵的常见手段,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质。

有针对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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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22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22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22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2022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依法认定,上述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8月7日至2022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22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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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22年开始在某基金公司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22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22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重视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机构和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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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

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22日,即认购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91元上涨至52元,盘中最高价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68%,正偏离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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