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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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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向着谁
根据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体制、终止委托行政职能的决定,条法司、会计司、检查局、中注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清理、终止委托行政职能及工作交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内容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审批;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审批;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其他审批事项。 (二)需要交接的资料 涉及上述审批及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审批程序及要求; 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软件及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 省级注协(或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的有关资料; 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 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事项的有关资料; 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门和省级注协; 会计司代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与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门和省级注协; 省级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 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 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证券许可证的年检; 其他相关内容。 (二)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及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等; 省级注协向中注协备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批的资料; 中注协批准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 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数据库、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年检材料等; 未使用的证券许可证书及相关表格、计算机软件等; 未了事项的移交,包括:未办理完结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备案材料;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年检的有关材料; 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证券许可证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注册会计师的备案 (1)省级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门。 (2)会计司发现省级注协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有关的省级注协撤销注册,同时抄送省级门和中注协。 (3)省级注协应将年检材料报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门。 (4)会计司和中注协可根据需要对省级注协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1)注册会计师法、样式和具体,由会计司统一负责。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销由省级门作出决定,报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级注协负责收回。 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1)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由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门、省级注协。 (4)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5)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销由会同中国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门、省级注协。 三、审计准则(包括执业准则、规则,下同)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审计准则组组成人员名单; 审计准则国内、国外、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审计准则制定规划; 已发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后准备制定的审计准则项目。 (二)工作协调 审计准则专家咨询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中注协负责审计准则的制订等,会计司负责和批准。 四、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考试的政策文件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期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考试的政策规定;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以往考试的基本情况(基础材料)。 (二)工作协调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涉及考试政策的规定由会计司制订、修汀,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会计司有关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五、检查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资料 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 已经办结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资料。 (二)工作交接的程序 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中注协负责按年度、分类封存,并提供封存清单,按档案有关规定保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由相关司局和中注协组成联席会议,由中注协牵头,提出办理有关案件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局负责行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工作协调 检查局收到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中注协处理;中注协收到属于行政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检查局处理; 检查局在行政中发现的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中注协给予行业自律惩戒;中注协在行业自律中发现涉嫌重大虚假报告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检查局处理; 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会签条法司、会计司,有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听政、决定书等文件抄送中注协。 六、其他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部内建立由条法司、会计司、检查局、中注协有关领导及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沟通、协调工作交接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建会计、审计等专家技术鉴定委员会。吸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税务等专家成立专家库,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提供技术支持。 (三)做好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注册会计师行政职能交接工作。中注协向会计司介绍有关审批、备案及相关工作的程序、的重点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的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向检查局介绍涉及行政的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时,详细列明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不管三七
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辽宁报名简章 2022年05月10日17:08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评论0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现将2022年度考试辽宁省有关报名事项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㈠ 高等专科以上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的学历; ㈡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时间:2022年9月14日至16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4日 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5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6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 五、报名 请各位应考人员在报名前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 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㈠报名日期 沈阳地区网上预报名: 2022年5月5日至25日; 现场确认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省内其他地区报名:2022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周六、周日休息,下同)。 ㈡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科,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 2.新考生报名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⑴身份证原件(有效期截止日应在2022年9月16日之后); ⑵符合报名要求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⑶交纳二吋黑白照片一张(要求照片为2022年之后拍摄的,白底、正面、免冠头像,头像脸部宽度在14mm至18mm之间。拒收大头贴、未经处理直接打印等图像不清晰、分辨率低、褪色、变色以及与考生本人长相有差异的照片) 。 ⒊老考生报名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 ⑴身份证原件(有效期截止日应在2022年9月16日之后); ⑵任意一张有效的《准考证》、《单科合格成绩单》、《考生档案表》原件(必须盖有原报考地考办的印章); ⑶报名IC卡(2022、2022、2022年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⑷2022年以后未曾在辽宁省报考的老考生应按新考生的要求交纳照片。 ⒋辽宁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㈢报名点地址及 地区 主办单位 报名地点 沈阳 省注协沈阳分会 和平区七纬路10号 市医院对过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024-22704418 大连 省注协大连分会 中山区长江路138号市财政局一楼东大厅 0411-82590652 鞍山 鞍山市财政局注师处 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烈士山小学南墙外二楼) 0412-5531676 抚顺 抚顺市财政局会计处 顺城区新华大街17号 市财政局办公楼北侧一楼 0413-7760163 本溪 本溪市财政局会计处 市财政局后4楼 0414-2836632 丹东 丹东市财政局会计处 元宝区金汤街36号市财政局会计学会(市第一医院肠道门诊对过) 0415-2815182 锦州 锦州市财政局会计处 锦州市解放路四段5号 市会计学会(四十军对过) 0416-3129509 营口 营口市财政局会计科 站前区渤海大街化工厂里1-1号 0417-28387 阜新 阜新市财政局会计科 细河区中华路51-2号(市财政局一楼东侧104室) 0418-2831682 辽阳 辽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市会计学会账证发行部(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38号) 0419-2136553 铁岭 铁岭市财政局会计科 银州区工人街25号财源大厦一楼会计学会(市农行南50米) 0410-4844782 朝阳 朝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朝阳大街三段11号 0421-2620738 盘锦 盘锦市财政局会计科 市财政大厦三楼314室 0427-2837820 葫芦岛 葫芦岛市财政局会计科 龙湾新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后二楼) 0429-3112243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 应考人员可自愿订购。 ㈡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㈢为方便应考人员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22年6月起陆续回答应考人员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审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财务成本科目问题请发送至;经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㈠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辽宁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公布。 ㈡各考试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㈢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按辽宁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各市报名点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㈣单科成绩合格者,应按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各市报名点领取考试合格成绩单。单科合格成绩在其取得之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22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22年。 ㈤取得全部五科有效合格成绩者,应按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各市报名点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八、其他 ㈠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的报名事宜和查询注册会计师考试其它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 ㈡注册会计师考试辽宁省有关信息查询及沈阳地区网上预报名请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 [责任编辑:moninfu]希望与其他参加财考的网友进行交流?点击进入财考论坛>>> 查看更多财考资讯、辅导信息,欢迎进入财考频道
躲在WC数钱

由于审计报告日期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及“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  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往往是反过来的,即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总是早于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总是在完成了第三级复核后就签发审计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则将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误认为就是审计报告日期,根本不考虑还需提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外签署会计报表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把主任会计师已签发的(即批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了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审计报告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可能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的情形,而不会出现审计报告日期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所有复核程序,认为可以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个日期不等于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来决定,但如果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和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同一天,则日期可能一致。
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在审计实务中,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在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声明书,而被审计单位当局总是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向其索要声明书,就签发什么日期,这就造成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声明书的日期常常早于审计报告日期的情形。
根据第23号《当局声明》具体准则的规定:“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项规定说明了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不是绝对固定的,因为当局声明书是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之一,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当局可能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出具单独的声明书,这时,被审计单位所出具声明书的日期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前,也有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当局声明书前应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被审计单位当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能够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将声明书的日期签署到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会计报表公布日),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不同意签署滞后的日期或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或审计报告日期无法准确预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基本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并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征求对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意见的同时提请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这样,声明书的日期即可与审计报告日期相一致。当然,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声明书的日期,仍然是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其特殊交易或事项单独出具声明书的具体日期。
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但是,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又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由此可见,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已经取消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所以,现行准则对“期后事项”在时间段上的规定仅是原准则所规定的前一部分,即现行审计准则所述的“期后”仅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时间段。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解释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由此可见,如果审计报告日与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同一天,则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与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在时间概念上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此时,“日后”和“期后”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含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 ”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作同一含意的理解。但必须注意区分在审计和会计不同的专业文书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使用各自的专业术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期后”和“日后”仅是从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描述,在一般情况下,均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另外,该问题还提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不同的表述,而且要学会从审计和会计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关问题。
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但是,由于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笔者认为,今后不应出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也不会再有注册会计师因获知这段时间的期后事项而实施追加审计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也就不需要再因此问题的存在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另外,在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中,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而被审计单位已经在本期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新编制了该前期会计报表,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对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执行这项业务作出协商和安排,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在出具重新编制的审计报告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导致前期会计报表重新编制的交易或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此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使用原审计报告日期,以避免审计报告使用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该日期以后的会计记录、交易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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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于审计报告日期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及“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  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往往是反过来的,即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总是早于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总是在完成了第三级复核后就签发审计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则将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误认为就是审计报告日期,根本不考虑还需提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外签署会计报表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把主任会计师已签发的(即批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了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审计报告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可能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的情形,而不会出现审计报告日期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所有复核程序,认为可以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个日期不等于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来决定,但如果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和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同一天,则日期可能一致。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在审计实务中,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在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声明书,而被审计单位当局总是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向其索要声明书,就签发什么日期,这就造成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声明书的日期常常早于审计报告日期的情形。根据第23号《当局声明》具体准则的规定:“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项规定说明了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不是绝对固定的,因为当局声明书是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之一,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当局可能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出具单独的声明书,这时,被审计单位所出具声明书的日期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前,也有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后。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当局声明书前应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被审计单位当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能够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将声明书的日期签署到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会计报表公布日),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不同意签署滞后的日期或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或审计报告日期无法准确预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基本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并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征求对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意见的同时提请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这样,声明书的日期即可与审计报告日期相一致。当然,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声明书的日期,仍然是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其特殊交易或事项单独出具声明书的具体日期。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但是,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又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由此可见,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已经取消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所以,现行准则对“期后事项”在时间段上的规定仅是原准则所规定的前一部分,即现行审计准则所述的“期后”仅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时间段。《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解释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由此可见,如果审计报告日与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同一天,则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与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在时间概念上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此时,“日后”和“期后”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含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 ”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作同一含意的理解。但必须注意区分在审计和会计不同的专业文书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使用各自的专业术语。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期后”和“日后”仅是从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描述,在一般情况下,均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另外,该问题还提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不同的表述,而且要学会从审计和会计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关问题。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但是,由于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笔者认为,今后不应出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也不会再有注册会计师因获知这段时间的期后事项而实施追加审计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也就不需要再因此问题的存在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另外,在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中,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而被审计单位已经在本期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新编制了该前期会计报表,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对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执行这项业务作出协商和安排,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出具重新编制的审计报告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导致前期会计报表重新编制的交易或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此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使用原审计报告日期,以避免审计报告使用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该日期以后的会计记录、交易或事项。
颖颖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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