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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理有哪些

最新回答

壁虎荡秋千

医师执业经历描述的写法如下:

1、取得资格证的年份。

2、注册资格证的年份。

3、资格证的注册变更情况。

4、在执业期间接受了哪些培训考核。

5、在执业期间取得的成绩(获得的表彰、奖励,取得的研究成果等)。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注册办法

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党政机关-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奶油花生AAA
一般都是这个(还有些发到你邮箱去了):

1、下列不属于卫生执法职能范畴的是1《传染病防治法》2《献血法》3、《消毒办法》4、《法》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6《生活饮用水卫生办法》7《职业病防治法》8《执业医师法》9《行政处罚法》10《母婴保健法》11《公共场所卫生条例》12《医疗条例》13《医疗机构条例》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5《化妆品卫生条例》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办理《 证》
3、卫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中应( )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 )计算,不含法定( )。
5、从业人员无证是指无( )、( )。
6、可以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是( )。
A市卫生所 B乡镇卫生院 C县卫生局 D县卫生执法大队
7、某市卫生所在执法中对某饮食店作出处罚决定,该饮食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 )。
A市卫生所 B市卫生局 C市卫生防疫站 D区卫生局
8、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A警告 B撤职 C开除 D拘役
9、我国卫生许可证制度的构成( )
A申请和颁发 B申请,颁发, C申请,颁发,销 D颁发和撤销
10公共卫生适用于( )
A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活动
B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
C对相对人遵守公共卫生法律或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减河和检查的执法活动
D行政控制的执法活动
11卫生检查的对象是( )
A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B在公共卫生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的企业单位
C依公共卫生法律的规定,处于被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D公民和法人
12卫生检查的内容是( )
A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的义务的情况
B遵守公共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
C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卫生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
D以上三项
13食物中毒与其他急性传染病最重要的区别是( )
A很多人同时发病 B发病场所集中 C病人吃过同一种食物
D以急性肠胃炎症状为主 E采取措施后发病很快控制
14传染病防治法列为法定的传染病病种有( )
A35种 B36种 C37种 D38种
15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10分)
16简述食品中毒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包括哪些内容?(20分)
17简述卫生行政许可办理程序?(15分)
黄陂跑跑
你好:
  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有哪些
  王致富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依《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依《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发病期以及身体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其次回答你第二个问题:《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是法律的概括规定,大部分法律都有类似规定,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在立法时有的问题专业性太强,无法作出具体的规定,有的是因为目前还不能预测,所以作出了这样一个模糊性的、概括性的、开放式的规定。目前已将“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发病期以及身体等健康状况”纳入到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之例,已经填充了《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不宜”的情形,但还考虑到将来还会有不宜从事的情形,因此又在第《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六)项加了个“不宜”的开放式规定,这样是避免将来出现了不宜的情形无法可依。
  依我看,你的病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发病期以及身体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情形,是不会影响注册的。若有事我帮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告不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关。
有心便是海
没有限制吧。在哪里考的,由当地发执业医师资格证,然后在当地门开一个未注册证明,再到外地所在的门按正常程序注册。如果在当地已经注册,则需要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赤脚医师
学员提问:临床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哪些行为和情况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环球网校老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临床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如下,请参考。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环球网校`搜集整理;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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